《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
资源的,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2
)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
资源”
;第四十三条第(
6
)项规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
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
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是指行为人
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并造成矿产资源严
重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