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4号楼3层。
2018年2月1日,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省如期顺利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任务。省委书记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时任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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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矿山安全监察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
广东省监察委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4号楼,与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领导全省纪检、监察工作。
网络不好或者是人太多,稍后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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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是与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办公地址是在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2号楼。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根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所谓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指被监察部门或者人员在接到监察决定后,必须履行监察决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遇有下列情况时,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本项是对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规定。根据本项规定,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有权对违反政纪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行使处分权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具体作法上可以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中,涉及经济违纪的占有相当比例,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教育干部,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监察机关对因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取得非法收入的监察对象,经过立案查处,不仅可以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其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还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所取得的财物给予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即必须是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的。例如,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和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监察机关可以以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违法违纪案件行使行政处罚的,如偷税、漏税、走私、赌博等,应移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去处理。 本条(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况,既可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另一种情况是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只能提出监察建议。至于在哪种情况下应当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哪种情况下提出监察建议,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行政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监察事项妥善处理,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原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