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成本计算单、工资计算单等结转成本、材料)-〉登记帐簿(包括明细帐、日记帐等)-〉科目汇总表-〉总账—〉报表(月、季、年)
每月月末和月初是会计最为忙碌、最为重要的时间,一个月的工作结果都要在这几天进行归集、编制报表和纳税申报。越是忙乱的时候,越容易出现差错,因此会计应将每月的工作进行归类,区分轻重缓急,不要盲目的工作。
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人商户,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账务处理办法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账务处理办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中。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买卖双方需明确交易涉及的金额。这个金额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税费、优惠折扣等。在确定交易金额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商定,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记录。
一旦交易金额确定,买卖双方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立发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登记和纳税的凭证,也是税务部门对交易的信任凭据。买卖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发票,以备将来的税务核查。
对于每一笔交易,买卖双方都应及时进行记账并保留好相关凭证。记账包括记录交易的具体细节,例如交易日期、交易对象、货物或服务的数量、价格等。凭证可以是发票、收据、付款凭证等。这些凭证可以帮助买卖双方对账务进行核对和复核。
买卖合同中需明确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常见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买卖双方应确保结算方式的安全和便捷,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流程和步骤。
买卖合同账务处理中,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是重要的概念。应收账款是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应付账款是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款项。买卖双方需要及时核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买卖合同账务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账务审核和管理。这包括对账务凭证的核实、账务科目的分类、账务记录的归档等。账务审核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并为将来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国家和地方税法的规定,买卖双方需要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申报的时间和流程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可能有所不同,买卖双方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并履行相关的申报义务。
买卖合同账务处理中,风险管理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买卖双方需要关注交易风险,例如付款延迟、合同违约等。为了降低风险,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购买信用保险等。同时,及时处理风险事件,保护自身权益。
买卖合同账务处理办法对于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买卖双方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严谨处理账务,保证交易的透明和合法性。只有正确处理账务,买卖双方才能建立起互信合作的良好关系,实现共赢发展。
返利返点会计处理方法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比如: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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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备查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与S公司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P公司何时给付不能确定,但一般会按上例的标准计算“返利”,其他条件不变。则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1)S公司月末确认本月该商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8717.95
对于本月应计“返利”60000元仅作备查登记,记录其增减变情况。
(2)假设P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上年1~6月份“返利”的60%共计114000元(转入银行),则S公司应于当月将此确认为当月的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97435.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64.10
3、“返利”抵货款。即经销商在向供应商购货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准予其仅按抵完“返利”后货款余额支付。这种形式实际上是以现金定期支付“返利”。
[例3]承例1,如果P公司允许S公司在进货时按扣除“返利”60000元后的余额支付货款,其余条件不变。假设次月S公司向P公司进货117000元(含税)。则有关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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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2)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3)支付货款并结算上月“返利”时
借: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银行存款 57000
4、定期以商品给付。指双方协议规定供应商定期以其商品作为“返利”给付经销代理商。
[例4]承例1,若P公司于次月以其所产商品向S公司给付上月的“返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供应商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第二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对应的增值税款另行支付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收到P公司返还的增值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P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还,则S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商品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款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作为“返利”的商品价值被高估了。对此,收受方(即经销代理商)应于期末对其高估的部分——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为“返利”商品的增值税额——计提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和损益的真实。其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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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库存商品——x饮料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月末对“返利”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未发生其他导致减值的因素)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8717.95
贷:存货跌价准备(60000-60000÷1.17) 8717.95
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奖励,前者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销售毛利的间接给付,属主营业务的范畴;而后者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范畴,所以,奖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它也不属于增值税的计征对象。
假设总承包款A,分包款B 第一种: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工程结算收入 (A-B) 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B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C 应付账款——分公司 D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贷:银行存款 C+D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B-D 贷:银行存款 B-D 第二种会计处理: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工程结算收入 A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C+D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贷:银行存款 C+D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B 贷:应付帐款 B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B 贷:银行存款 B-D 工程施工 D
高企研发费用账务处理办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研发,寻求创新与突破。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府推出了高企研发费用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务优惠。但是,很多企业对高企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办法存在一些疑惑和困惑。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高企研发费用的核算与报销,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高企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工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软件开发费用、试验验证费用等。高企研发费用是企业进行创新的核心成本,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在核算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核算高企研发费用时,企业可以选择自行核算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但都需要遵循相关的财务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
企业在报销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在报销高企研发费用时,企业需要注意费用的合规性和便捷性,尽量避免繁琐的手续和不必要的损失。
符合高企研发费用政策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主要包括: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在处理高企研发费用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风险,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定期进行中期检查和内部审计,确保高企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高企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合理核算和有效报销高企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企业在处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了解政策规定,严格遵循财务和税务的要求,避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商企业需要关注账务业务处理和管理。有效的账务业务处理办法是确保企业财务健康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将介绍一些电商企业账务业务处理办法,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财务,规范业务流程,以实现更好的运营效果。
电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流程,并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应涵盖预算编制、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等方面,确保财务活动合规、规范、透明。
电商企业需要做好财务数据的记录与汇总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财务数据,并进行合理的汇总和分析。通过建立科学的财务数据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控制成本是电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评估成本结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提升盈利能力。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电商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企业运营的正常和稳定。通过风险管理,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
电商企业应保持合规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纳税行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建立税务合规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确保税收合规,并有条件的话,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电商企业应优化资金运作,灵活运用各种资金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通过合理规划资金流动,盘活存量资金,提升资金周转速度,实现资金最大化的利用效果。
电商企业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员工的绩效水平。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使员工具备应对市场挑战的能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电商企业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如信息化系统、云计算等技术,提升业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数字化转型,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电商企业应重视账务业务处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控制成本,加强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合规纳税,优化资金运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借助科技手段提升业务效率,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如果只是劳务承包,则可以将开采工作承包给个人,相应地,和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则相应的承包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让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述规定表明,法律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对采矿权、探矿权证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合法转让的主体、条件、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以承包形式将矿业权倒卖牟利,则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果只是劳务承包,则可以将开采工作承包给个人,这时要和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则相应的承包协议无效。矿山开采权的变更,需要到相关部门经过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其中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报批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假设总承包款A,分包款B 第一种: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工程结算收入 (A-B) 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B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C 应付账款——分公司 D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贷:银行存款 C+D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B-D 贷:银行存款 B-D 第二种会计处理: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工程结算收入 A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C+D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C+D 贷:银行存款 C+D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工程施工 B 贷:应付帐款 B 5、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 B 贷:银行存款 B-D 工程施工 D
账务应该是延续的,承包只能说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财务 税务上应该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