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体,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内阁制和总统制)等不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美国政体
即联邦政体。
美国宪法
在华盛顿等人的推动下,美国成立了制宪会议,并于1787年制定了一部宪法。1789年,这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又称1787年宪法,至今有效。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美国宪法陆续增加了27条修正案加以补充
制度:分封制,宗法制 西周分封制: ①为了进行有效的统治,周王把某一地区的土地连同该土地上的人民封赐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侯国,拱卫王室。②受封的诸侯要承担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③受封的诸侯有权利把自己封区内的土地和人民封赐给自己的家族和亲信以为卿大夫,并有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的权利。
周王是天下的大宗,也是政治上的最高领袖。 ①宗法制与分封制结合紧密,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基础,分封制基于宗法制而产生,与宗法制互为表里。②从根本上说,分封制就是宗法制作用于国家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举措和体现。 积极作用:分封制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国家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关于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关于国家的性质。
二是关于国家的形式。
前者,即国体;后者,包括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制度国家。
1、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2、在政治生活领域,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把民主与集中统一起来,把政治领导与民主协调统一起来,既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保持集中统一,确保国家的团结稳定。
3、在经济生活领域,坚持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把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又充分发挥国家宏观指导作用、发挥公有制主体地位作用,确保在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中推动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平稳发展。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行"T+1"的交易方式,中国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
根据1992年4月15日越南八届国会11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越南的政治制度的规定是:
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是以工人、农民以及广大知识分子组成的联盟为基础。实行人民代表制度。
中国现代政治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中,国家实行的制度是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一国两制,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宪法规定,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王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据首相建议并征得国民议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议长代理国家元首职务。
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议长、副议长组成的9人王位委员会从王族后裔中推选产生新国王。国民议会是柬埔寨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参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有权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每届任期6年。柬宪法规定,国家法案须经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国王签署生效。在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出国期间,参议院议长代理国家元首职责。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1、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日由一名领导带班. 2、带班领导负责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接待群众申 诉和来访等工作. 3、全面负责中心。
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一、【目的】加强对对生产的调度协调,保障安全生产和出现事故时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二、【使用范围】公司级、部门级值班人员。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或全面注册原则。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此项原则主要从“管”字着眼,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极个别国家仍实行强制注册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严格地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大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特点。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简称泰国,首都曼谷,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东南临太平洋泰国湾,西南临印度洋安达曼海。西部及西北部与缅甸交界,东北部与老挝毗邻,东连柬埔寨,南接马来西亚。属热带季风气候,地势北高南低。总面积513000平方千米,海岸线2705千米,全国分为五个地区,共有77个府。截至2020年末,泰国总人口为6617万人,全国共有30多个民族,泰族为主要民族,其余为老挝族、华族、马来族等。90%以上的民众信仰佛教,泰语为国语。公元1238年,泰国形成较为统一的国家,先后经历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原名暹罗。16世纪,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殖民主义者先后入侵。1896年,英法签订条约,规定暹罗为英属缅甸和法属印度支那间的缓冲国,暹罗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沦为殖民地的国家。19世纪末,拉玛四世王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拉玛五世王借鉴西方经验进行社会改革。1932年6月,民党发动政变,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1949年,正式定名泰国。泰国是新兴工业国家和市场经济体之一,实行自由经济政策,属外向型经济。是东盟成员国和创始国,位于东盟中心位置,社会总体较为稳定,政策透明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营商环境开放包容,是东盟第二大经济体,对周边国家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经济增长前景良好,市场潜力较大。是全球最幸福经济体之一。202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189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