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审计内容:矿山、塌陷地、废弃耕地、污染地块、重要湿地、自然岸线、毁损森林草地等生态修复,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公园建设等。
自然资源审计重点:一是建设用地“批、征、供、用”,海域、岸线等水域资源使用审批;二是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盘活闲置土地资源;三是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四是违规侵占自然资源行为监管;五是基础监测及其数据真实性;六是综合执法监管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七是环境监测及执法监察;八是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等。
自然资源是指生态系统、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等自然界赋予人类的无形和有形资源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愈发重要,同时对自然资源的审计也变得必要。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实施方案旨在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管理的自然资源进行审计,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主要目标包括: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实施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意义在于: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面临以下挑战: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的审计方法和流程,可以有效提升资源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希望相关部门和组织能够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为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自然资源审计是以自然资源作为资产和负债来审计,主要是地方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
资源环境审计是以资源环境作为审计范围,审计对象还是涉及到相关矿产等部门的审计,当然也可以作为经责审计的一部分。
两者都与资源有关,但关系不大。
主要包括:一是跟踪审查法。
即通过对专项资金的运动轨迹跟踪并追查资金的最终用途。
二是调查法。
即审计人员通过职业判断。对相关疑点进行延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三是审阅法。
即收集相关书面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与之相关的项目立项、建设和运营情况,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是分析法。
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分析目标的实现情况。
我国审计机关从成立初期就开始了对资源环境审计的探索。近三十年来,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从无到有,先后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3至1997年)
这一阶段尚未明确提出“资源环境审计”的概念,但审计机关从成立的初期开始,就开始了对资源环境审计的试点,这一时期的资源环境审计主要围绕各类环境保护资金和项目展开。
二、探索阶段(1998年至2002年)
审计署在1998年设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负责组织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各地方审计机关也都陆续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源环境审计新阶段的开始。
在这一阶段,审计署主要从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两个方面,组织开展了多项环境审计。
2000年,中国审计长当选为亚洲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2002年,审计署当选为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委会15个成员单位之一。中国资源环境审计的国际交流活动逐步活跃。
三、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审计署成立了环境审计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各专业审计从资源环境视角开展相关行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逐渐成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
在这一阶段,审计署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实践,审计的领域从生态环境审计,逐步拓展到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环境、大气污染、工程建设环保审计。
2008年审计署出台审计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明确将资源环境审计列为六大审计类型之一,并提出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工作大局,促进资源环境审计深入发展,2009年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指导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实践。
第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以及主管业务领域的以下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
(二)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
(三)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四)其他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能源、海洋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组织部门委托,确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在组织审计时,应当坚持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主,采取独立实施方式,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由同一审计组一并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
第八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六)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目前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一类是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离任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的审计。
经济责任与自然资源审计,应当是以上两种审计的结合方式。
一、土地整治(11)
1.未实施招投标
2.建设推进缓慢
3.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4.土地整治违规占用水域、林草等资源
5.虚假补偿套取资金
6.违规列支酒类费用
7.滞留拆迁补偿费
8.重复/虚假报批(建设)项目
9.整治面积与上图入库面积不符
10.整治工程建设与规划设计不符
11.整治工程质量不达标
二、土地/矿产管理(16)
12.未批先征
13.新增建设用地批少征多
14.预期未征收
15.征地补偿不到位
1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未执行
17.建设用地闲置
18.违规使用闲置建设用地
19.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报批许可、预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违规建设永久设施、未恢复)
20.违规审批和监管设施农用地(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未上报备案、超面积规定、改变用途等)
21.违规征占用耕地/基本农田
22.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见《防止耕地非粮化》审计关注要点)
23.集体自然资源家底不清
24.违规出让/出租集体自然资源(农用地、水域、林草地、矿产等)
25.废弃矿山、砖瓦厂等工矿废弃地、污染地块、临时用地未治理修复
26.违建审批新建/扩建房屋占用耕地
27.“两违”治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不严/虚报瞒报
三、水资源管理(15)
28.河湖长制建立和落实无举措、无成效
29.一河一策未落实
30.河道管理范围内“两违三乱”(违法建筑、违法圈圩以及乱占、乱建、乱排)等违法行为整治不到位(《江苏省省管河湖库巡查管理信息系统》每年有下发卫片和占用水域管理范围疑点矢量数据)
31.退圩还湖规划未落实、补偿不到位
32.饮用(备用)水源地建设不达标/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不到位/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
33.运河等历史水文化遗产保护不力
34.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不达标
35.水利工程建设不合规(建设程序、工程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和绩效)
36.违规审批河湖采砂
37.镇区供水水资源费未上缴财政
38.无证取水
39.水资源费应收未收/超标准收取水资源费
40.违规审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
41.水污染防治资金和项目建设不合规
42.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闲置/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
四、生态环境治理(13)
43.乡镇污水管网建设未全覆盖/污水收集处理率低
44.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处理工艺不合规、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实施运行不合规、在线监测指标不全)
45.污水处理达标建设滞后/污水超标准排放
46.生态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存在污染源/建设项目侵占
47.乡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不到位
48.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不真实/污染物处理不合规
49.辖区内企业无证排污
50.卫生院医疗污水收集处理不符合合规(《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51.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处置不合规
52.燃煤锅炉淘汰未落实
53.电镀、小化工等重点污染企业关停、取缔等整治任务未完成
54.船舶污染物收集与处置滞后
五、林业资源管理(9)
55.造林任务未完成
56.违规审批/占用林地(别墅、高尔夫、主题乐园等)
57.侵占生态公益林
5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9.未经审批采伐林木
60.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
61.虚假造林/虚假林地占补平衡
62.违规将林业规划用地划入耕地、村庄和水域等
63.违规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发展林果业
六、海域资源管理(14)
1.违规侵占海洋生态红线(红线内建设项目/养殖/旅游)
2.违规审批/实施围填海
3.违规设置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
4.违规审批/出让海域使用权
5.违规侵占岸线资源(港口/码头)
6.海岸治理/生态修复工程不规范/达标
7.破坏/侵占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等
8.逾期使用海域资源
9.违规改变海域用途
10.违反禁渔规定
11.违规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12.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13.违规审批/在海岸采挖砂石
14.其他违规侵占/使用海域资源、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
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八条 用海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5〕42号)
(三)限制开发区域。包括海洋渔业保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四)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各级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礁等。
三、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91号)
四、江苏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六、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七、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
八、《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十六条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十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开发利用活动者应当制订并落实生态恢复方案或生态补偿措施,区内外排污及围填海等活动造成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环境受损的应当支付生态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海洋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采拾鸟卵;
(二)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
(六)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采石、挖砂、围垦滩涂、围海、填海等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的利用活动。确需实施上述活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为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各矿山企业要举一反三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非煤矿山各类事故,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现将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工地挖出了煤矿,首先需要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当地煤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以保障人员安全和保护环境为首要考虑。煤矿可能会存在一些危险因素,例如坍塌、爆炸等,因此需要对周围区域进行封控和安全隔离,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对于煤矿本身,需要对其进行测量、评估和分析,确定其矿藏量、质量等基本参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开采方案。同时,还需要对煤矿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开采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最后,需要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开采过程中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同时降低煤矿开采对环境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