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年金险是不可以用来抵债的。
1、公司破产,往往是因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而不是仅仅因为“资不抵债”。如果能偿付债务(比如借新债还旧债),资不抵债的公司也能继续存续,不少上市公司就曾有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但也还苟活着。
2、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会用公司清算后的资产来抵偿债务,不足部分,不会延伸到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不会追索到股东——前提条件是股东出资真实、完整,而且没有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你把公司的钱拿走,那就是抽逃资本或职务侵占,这倒是可能令你承担公司破产后的债务。
3、你申请破产,工商罚款也是你的债务,偿付顺序还非常优先,你要用公司清算厚的资产来偿还,3万元可拿不回来。
4、申请破产不难,但是想要通过破产来逃债,就没那么容易了,如果通过抽逃资本或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资不抵债与破产的区别如下:
第一,资不抵债一一指一个企业,因特殊情况或者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现有的资产,与欠的外债不能相抵,但还继续维持生产经营。叫资不抵债。
第二,破产一一指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已经干不下去了,只能停产,叫破产。
它俩的区别主要是,一个是虽然企业亏损,但还能生产经营下去,一个是不能生产了。
有效抵押协议优先受偿,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执行。
破产就是企业倒闭无法经营了,以物抵押债是用物品去顶替欠别人的钱
破产企占房屋并未在房企A进入破产程序前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涉案房屋仍属于破产企业A的财产。以房抵债属于原来金钱之债的履行方法,在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前,其不能基于《商品房认筹协议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形成优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转化为金钱之债,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因为无法偿还所欠的巨额债务而无法正常运营,宣布倒闭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无法正常运作导致被迫关闭的行为。企业破产之后会对其资产进行清算。
资不抵债指的是资产或者物资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的行为,也就是说资产不能抵消其所欠的债务的行为。资不抵债意味着必须要拿资金来偿还债务。
按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只要满足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以物抵债分为两种,一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第一种情况,主要是履行协议和合同。
第二种情况,多是在“执转破”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该裁定优先于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则该部分执行财产,不再是被执行人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由于资不抵债,一旦破产,债权人必将受到损失,这是债权人不能忍受的,因此最好通过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如果债权人不会受到损失,或股东愿意承担债权人的损失,那么可以向工商、税务部门提出企业清算后,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结束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债务清偿及企业注销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