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取水许可证的区别?

时间:2024-09-23 12:19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取水许可和取水许可证的区别?

取水许可:水口,取的,取水口!

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专门取水口!

二、农村取水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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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水许可审批流程?

取水申请,水行政部门踏勘,具体到政务大厅咨询

四、哪些情形的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包括五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取水许可有什么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施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七、哪项取水行为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具体的规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八、矿山项目介绍?

矿山项目有土建、安装、建井、环境保护等。

九、取水许可证好办吗?

 不好办。1. 办理条件: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二、提供项目代码。

三、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十、取水许可证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水务局安排人员现场勘查,核准凿井数、取水时段和取水量。

第三步: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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