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变更,不需要单独就此事项履行变更换证程序。但变更生产规模仍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个独立方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矿山超规模开采指在矿山工程规划许可证、矿山开发经营许可证或者矿业权许可证所核定的开采规模以上进行采矿活动的情况。
由于超规模开采可能会带来环境危害、资源消耗、职工安全事故等问题,因此,各国均设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下是中国矿山超规模开采的一些有关规定:
1.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文件,未经规划核准的矿山超规模开采行为是非法行为,应该及时停止和整改。
2. 根据《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一旦发现矿山超规模开采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没收相关设备等。
矿许可证上生产规模,为许可矿山开采规模的最高限额。
矿山实际生产量不得超过许可生产规模,若超过,按超采进行处罚。变更生产规模,首先要修编开发利用方案并经国土部门备案。其次,取得经信委项目核准,重新编制环评、安评及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生产规模。中国水泥石灰岩年开采量很大,1996年产量在全国甲类矿产品中仅次于煤炭居第2位。大中型水泥厂70多家绝大多数自备矿山,相当于水泥厂的一个车间而不是独立经营的矿山企业,因此矿山开采规模往往取决于水泥厂的生产规模。水泥石灰岩原料的质量要求严格,石灰岩二级品需与一级品搭配使用,对开采部门提出低品位矿石利用的要求,各水泥石灰岩矿山采用了许多措施,如大型预均化堆场、横向多台段开采、用计算机编制中长期配矿计划贫富兼采等扩大低品位矿石的应用。下面简要阐述大中型水泥厂石灰岩的开采情况。 绝大多数是露天开采,仅福建省的一些小矿是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的矿山绝大多数是山坡露天开采。五六十年代建的一些大型矿山,由于地面上的资源接近采完,而可新建的矿山往往离水泥厂距离远、投资大、成本高。在资源可靠的情况下,在原矿山由山坡露天开采向凹陷露天开采延深发展是可以考虑的一个方案。如洛阳水泥厂铁门石灰石矿的接替矿山就是采用这一方案,现已建成,效果很好。 开采规模的划分见下表。
如果只是劳务承包,则可以将开采工作承包给个人,相应地,和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则相应的承包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让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述规定表明,法律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对采矿权、探矿权证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合法转让的主体、条件、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以承包形式将矿业权倒卖牟利,则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地下采矿方法分类繁多,常用的以地压管理方法为依据,分为三大类:自然支护采矿法。又称空场采矿法。主要靠围岩本身的稳固性和矿柱的支撑能力维护回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有的用支架或采下矿石作辅助或临时支护。
本法回采工艺简单,容易实现机械化,劳动生产率高,采矿成本低,适于开采矿石和围岩均稳固的矿体,在地下矿山广泛应用。
但开采中厚层以上矿体,需留大量矿柱,矿石回采率低,因此采高价矿床时用得较少。
人工支护采矿法。用充填材料或其他支架维护采空区,主要使用充填法,故此法又称充填采矿法。
在矿房或矿块中,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送入碎石、炉渣、水泥等充填材料,以进行地压管理、控制围岩崩落和地表移动,并在形成的充填体上或在其保护下进行回采。
适用于开采围岩不稳固的高品位、稀缺、贵重矿石的矿体;地表不允许陷落,开采条件复杂,如水体、铁路干线、主要建筑物下面的矿体和有自然火灾危险的矿体等;也是深部开采时控制地压的有效措施。
优点是适应性强,矿石回采率高,贫化率低,作业较安全,能利用工业废料,保护地表等。
缺点是工艺复杂,成本高,劳动生产率和矿块生产能力都较低。
崩落采矿法。
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有计划地崩落围岩填充采空区以管理地压的采矿方法。
适用于围岩容易崩落、地表允许塌陷的矿体。
露天矿场的构成要素之一。指上部最终境界线所在的水平与下部最终境界线所在水平的垂直距离。
露天矿场的非工作帮或最终帮(含顶帮或底帮)坡面与地表的交线,为其上部最终境界线;最终帮坡面与露天矿场底平面的交线,为其下部最终境界线。
开采最终深度由矿山设计人员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埋藏深度等因素确定。它直接影响矿山采出矿量和矿山寿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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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坟地搬迁补偿标准 墓地搬迁补偿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一般赔偿标准是几千元。 以瓮安县为例,迁坟补偿标准: 1.坟墓补偿标准:2000元/座有石碑的坟墓(3000元/座双坟),1800元/座有石碑的坟墓(2500元/座双坟),1600元/座有土碑的坟墓(2400元/座双坟),1600元/座无石碑的坟墓,无。 2.迁坟、墓地补偿:每座迁坟1980元/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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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不服如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不服补偿的,可以在收到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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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作价补偿主要依据 房屋作价补偿是房屋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方式。
2023年矿山开采政策旨在确保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该政策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评估与监管:所有矿山项目都需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并遵循严格的监管标准,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开采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 可持续开采:政策鼓励矿山采用可持续开采技术和方法,例如环境友好型矿石提取技术、废弃物处理和再利用等。同时,矿山运营方必须制定并执行合理的生态恢复计划,以最大程度减少采矿对植被、土壤和水源的破坏。
3. 社会责任:政策要求矿山企业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当地社区责任,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改善当地居民福利等。此外,企业还应积极参与当地社会和环境项目,为当地社区做出贡献。
4. 创新技术与绿色转型:政策推动矿山企业采用更多的创新技术,如自动化设备和智能化系统,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此外,政策还鼓励矿山企业逐步实现绿色转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的可再生和清洁利用。
总之,2023年的矿山开采政策旨在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鼓励可持续发展和创新技术的应用,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开采在最大程度上对社会、环境和经济都产生积极的影响。
如果只是劳务承包,则可以将开采工作承包给个人,相应地,和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则相应的承包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让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