釆矿权到期后原矿业权人可以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定,优先取得采矿权,也就是可以正常申请延续。当然,前提是不能有非法采矿(超范围,超矿种)的行为。也不能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如果发证机关因为政策调整,比如设立了三区而关闭矿山,就不会办理延续。
任何时候,矿山本身都是国家所有。矿业权人只是依法取得了探矿或采矿的权利(特许经营权)。
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采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采矿权转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出售采矿权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其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作价出资 采矿权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三)合作 采矿权合作是指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重组改制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
1.采矿权允许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不受该条件限制)。(2)采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4)无违法采矿行为。(5)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煤炭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采矿权允许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1)采矿权价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已按规定缴清。(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3)采矿权未被司法机关扣压、查封。(4)采矿权抵押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3.有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采矿权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采矿权的规定办理。
4.关于查询采矿权相关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况,只允许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相关调查证明材料,或矿业权人查询本企业矿山情况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提出的探矿权是否允许转让、抵押以及查询矿权是否抵押或冻结的问题,经认真核实:(1)探矿权可以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为:普查地质报告已通过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备案,且全区应达到规范规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勘查行为;探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2)自治区未出台有关探矿权抵押方面的规定。(3)《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探矿权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因此,由矿业权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应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4)业务处室只能办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审核批办的业务查询。请先取得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同意查询的意见后,再办理查询手续。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可参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勘查许可证发证前培训,进行现场咨询。培训信息可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查阅。
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核算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借记“地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按规定转增资本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规定上交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和采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国有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等科目。
采矿权可以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扩展资料: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一般需要6个月左右。
矿山所有人(采矿权)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采矿权转让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为了确保采矿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解决显得至关重要。
采矿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转让合同,包含一些特定的基本要素:
针对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谈判、对话等方式,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由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
如果仲裁解决不了问题,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为了避免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方法:
以下是一个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某矿山的采矿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履行转让义务,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金额。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了采矿权转让关系,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将采矿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转让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转让金额,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采矿权交易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条款,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采矿权和矿山是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区别。采矿权是指国家授予的矿业权益,它赋予持有人在一定地域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利用和处置的专有权利和义务。
而矿山则是指地质构造形成、含有可采用金属、非金属和非矿类矿产资源的矿区,包括矿床、矿井、井下工程、选矿厂及矿山建筑、设施设备等。简单来说,采矿权是指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而矿山则是指储存矿产资源的地质体。
一,采矿权出让是国家机关行使所有权人权利的表现。具有唯一性。不论是协议出让,探转采,招拍挂都是体现国家意志。
二,采矿权出让的方式由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进行规范。各省区必须要在规范的方式中遵照执行。
三,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有: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招拍挂。近三年内暂停前两种,只能采取招拍挂。以后是否启用前两种方式,需要根据中央及国务院精神才能决定。
四,采矿权转让是两个企业之间的行为,但是必须要经过发证机关认可。包括是否具备转让条件,协议价格,转让资格审查。符合上述要求的,发证机关(省级或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即可办理。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7.出资证明;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此外,还须注意以下特殊情况: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当然,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能要求也有所不同,提交的具体清单还需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