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包括矿山治理吗?

时间:2024-06-11 22:39 人气:0 编辑:admin

一、地质灾害治理包括矿山治理吗?

包括。地质灾害是指在地球的发展演化过程中,由各种地质作用形成的灾害性地质事件。地质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变化规律,既受制于自然环境,又与人类活动有关,往往是人类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结果。

矿山开采不可避免的就是破坏植被,造成土壤裸露,这种情况遇到下雨天气,极易造成土壤结构被雨水侵蚀破坏,甚至还有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对附近居住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二、矿山开采过程中引起哪些地质灾害?

矿山开采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地质灾害有以下几种,分别是塌方、地陷、地下水冒出三种地质灾害。

矿藏一般在蕴藏在地下,开矿就要在地下作业,在矿石开采过程中,由于大型机械连续作业,矿体容易空心化,造成塌方。还容易产生地陷、地下水上涌等地质灾害。

三、怎样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环境すぷ?

1、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调查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建立地质灾害预报制度,提高预报水平;

3、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扎实进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完善评估制度制度;

4、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6、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经常演练;

7、强化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防灾、避灾能力。

四、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区别?

地质灾害治理是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不良地质现象进行评估,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技术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防止或减轻灾害发生的目的。

五、地质灾害类型?

地质灾害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等。

1、崩塌:

它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2、滑坡:

它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3、泥石流:

它是指在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并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泥石流具有突然性以及流速快,流量大,物质容量大和破坏力强等特点。

4、地面塌陷: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5、地裂缝:

主要是发生在土层中的裂隙或断层。构造成因的地裂缝在地表常呈多级雁列式的组合型式,有的可连结成巨大的裂缝。

六、地质灾害成因?

地质灾害的成因:  

1、板块运动,是云南省地质灾害的主要原因。云南处于太平洋、印度洋、亚欧三大板块交汇处,形成高山、河谷的落差大,易发生地震、洪灾、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受季风和热带气旋影响,导致云南多雨现象。云南省受印度洋西南季风、太平洋水汽影响,导致每年9月,云南就进入雨季,而且诱发洪灾、泥石流。  

3、森林遭到砍伐或利用不合理,导致植被破坏严重!特别是西双版纳,出现大面积砍伐热带雨林的情况。泥石流,不是雨量大导致的主要原因,是植被破坏了,土壤经不起雨水冲刷而致使泥石流多发。 

七、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地质灾害预警什么意思?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是指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灾害预警分为多个等级,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来减轻灾害事故的发生和影响。地质灾害预警是指在灾害发生前通过分析和监测数据,给出预警信息,提醒人们采取避灾措施,减轻灾害损失的一种手段。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不同的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和绿色。不同等级的预警代表了不同程度的灾害危险性和影响程度。地质灾害预警的意义在于及时预警,提高人们应对灾害的准备和应变能力,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加强预警监测和数据分析也是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八、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那家单位可以承揽,必须要有资质?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丙3级资质单位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 e69da5e6ba90e79fa5e9819331333361313964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④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⑤单位注册资金12朋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⑤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②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⑤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2)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3)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九、大数据 地质灾害

大数据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中。其中之一便是地质灾害预警和风险管理。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防范变得更加高效和精准。

大数据在地质灾害监测中的应用

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地质灾害的发生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通过各种传感器、卫星遥感数据等信息的采集,大数据平台可以快速处理海量数据,识别出地质灾害的潜在风险点,实现对潜在灾害的早期预警,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重要支持。

大数据在地质灾害预测中的作用

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建立地质灾害的预测模型,通过对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的分析,识别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和时段,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这种基于大数据的预测模型能够更加准确地指导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制定应对策略,降低地质灾害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大数据在地质灾害防范中的价值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地质灾害的防范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对历史数据和实时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地质灾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防范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大数据平台还可以实现多维数据的交叉分析,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制定应对措施,提高地质灾害防范的效率和效果。

结语

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应用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防范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数据将在地质灾害管理领域发挥出更加重要和广泛的作用。

十、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矿坑突水、海水入侵等。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历史上发生地质灾害的频率、规律等情况划出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征兆,并存在继续发展的趋势,预计近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和矿山作业、建设、水利、电力、交通等专业工程建设、维护中发生的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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