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时间:2024-04-23 22:13 人气:0 编辑:admin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旨在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主要内容如下:

许可证申请:煤矿企业应当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合格后,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许可证管理: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从事安全生产活动,同时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审查和整改。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如果煤矿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许可证;如果煤矿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许可证规定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予以注销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持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许可证公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持证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示于社会。

以上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许可证监督检查

二、如何查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以持单位介绍信到属地应急管理局或省应急管理厅面询。

三、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候需要做安全现状评价,依据是什么?

有2种情况: 一、新建矿山企业,初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采矿许可证;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4、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文件; 5、矿山三同时资料(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 6、其他必要的材料(如矿山建成现场验收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表等) 二、延续办证资料; 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继续教育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5、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以上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的资料,安监总局及各省局都有一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更详细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因此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咨询当地安监部门,确认具体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答:管理办法重点: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六、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意见?

您好,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是确保员工安全的重要举措。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周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培训覆盖所有员工。

2. 提供多样化的培训形式: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如现场教学、在线培训、模拟演练等,以满足不同员工的学习需求。

3. 注重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处理技能以及岗位专业知识等,使员工能够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4. 强化实践操作培训:通过实际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和操作技能,增强其对安全措施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5.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等,提高员工对安全意识的重视程度。

6. 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与培训的情况和培训成绩等,便于管理和评估培训效果。

7. 加强监督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培训成果能够真正转化为实际行动。

8. 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建立员工安全意识的长效机制,形成全员共同关注和维护安全的氛围。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L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冒顶片帮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顶板管理组织机构。

 2.是否编制有井下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是否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4.主要井巷工程及采场所在区域等属于中等及以下不稳定顶板的,是否进行支护。 

5.遇破碎带、地质构造带的,是否加强支护。

 6.井巷维修作业场所、每个采场和掘进工作面每班是否配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支柱工。 

7.是否严格落实撬毛作业“十不准”。 

8.是否推广使用锚喷(锚网、锚杆)支护、液压支架支护、机械化采掘和撬毛作业以及顶板沉降在线监测等技术。

 (三)防范地下矿山火灾、页岩气、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L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9.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0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坂和取暖等行为。 

11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12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13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4存在二氧化碳突出危害矿井是否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四)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十、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简介

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矿山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非煤矿产业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得到充分重视。本文将介绍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目标、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重要性

非煤矿矿山的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矿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矿山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作业规程,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

其次,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非煤矿产业所处的区域往往环境脆弱,如果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绿色矿山建设,可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目标

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具体目标包括:

  • 降低矿山事故的发生率,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形成安全文化。
  • 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环境保护。
  • 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措施

为了实现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科学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其次,要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设备的检修和更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治理。优化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成效

通过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矿山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矿山事故发生率大幅降低,矿工的生命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其次,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提高。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明显提升,形成了安全文化。

再次,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矿山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得到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得到了可持续利用。

结论

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确保矿山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通过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继续加强和改进。只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才能实现非煤矿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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