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评估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公式为什么要减去社会平均收益.不懂啊,请指教!

时间:2025-03-30 23:53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采矿权评估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公式为什么要减去社会平均收益.不懂啊,请指教!

关键点:问题中是现金流量法公式。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1.矿业权价值由其在未来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收益决定;

2.无论谁占有该项矿业权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净现金流量;

3.在矿业权交易中,无论是卖者或买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矿业权交易价值是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中的一部分,即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

4.为公平交易所做的未来收益预测应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本尺度。

如果不减去社会平均收益,则没有考虑到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不科学。

当然这种贴现方式当下还有些争议,有人认为贴现本身和机会成本报酬概念重合。

二、为什么转让采矿权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即:无形资产所有权的的转让形成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形成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营业外的活动并非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而是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就是直接算收益减代价以后的净额。比如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售价10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万,则营业外收入为10—8=2万。但营业收入不同,它是算不刨除代价的总收益的,比如企业出售商品,售价10万,该批商品取得成本8万,则主营业务收入为10万,主营业务成本为8万,营业利润为2万。

三、探矿权转让必须全体股东签字吗

探矿权通常由探矿权持有人履行处置责任,通常探矿权持有人是企业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对探矿权的处置权力,不需要经过全体股东签字,企业法人在处置探矿权以前,必须要结果企业的股东大会表决(即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的权力,看企业章程的相关内容),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后,法人代表签字处置。

所以说,探矿权转让不一定是全体股东签字,多数股东同意就可以了。

四、地质矿产不是国家的吗?为什么地质队可以入股分红,听说山东六队有一年分红翻了十五番,谁能解释一下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任何符合条件单位或者企业可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府通过收取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后,将探矿和采矿的使用权买出让给了符合条件单位或者企业。

地质队可以拥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单独开发,也可以入股分红,这是只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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