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产建设单位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时,对项目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防止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方案。
包括四个环节:立项申报、方案评审、公示和备案。首先,编制单位按照审批流程提出立项申报,包括方案的内容、目标,以及资源、人力、财务预算等相关技术文档。其次,方案评审小组根据审批要求,对方案进行细致全面的评审,包括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资源保障等方面。接着,方案公示环节,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方案名称、编制单位、方案的主要内容、方案的预算和各种主要技术要求等。公示结束后,进行备案,即通过国家或地方水保管理部门审批,确认方案达到水保要求,并进行备案。这个过程使得水保方案的执行和监督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实施区域评估主体及范围
境区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范围。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条件
境区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权限
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审查审批。
2.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四、区域评估内容
明确各类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区域评估范围、区域评估工作原则、评估指标、开发区洪涝分析、土石方平衡调运、建设项目高程控制、水土保持防治体系及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估算、责任主体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社会单位水土保持责任等保障措施。
个人可以编制水保方案,方案出来要经过部门讨论,多次修改。方案出来是代表部门的,不是那个人的 。
首先,需确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
鉴于国家已取消水土保持资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若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比如中科检测,具有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资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资质。
其次,需确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包含的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政府性文件(如备案通知书、选址意见的函、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主体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主体工程相关图纸(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等。
需要注意的是,若项目与其他工程有依托关系,如调用土石方、拆迁(移民)安置、临时征占地等,均应有相关说明性文件、协议或合同。
最后,需注意新标准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需求:
水利部对2008 年颁布执行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了修订,2019 年4 月1 日开始实行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重大变化:一是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作了新规定,取消了直接影响区。二是对水土流失防治6 项指标作了调整,增加了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2 项指标;三是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原来的12 章归并简化为8 章。
新标准这些重大变化,对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需特别注意这些问题
一手资料获取、计算机丶专业写作能力等。
卤菜是传统烹饪方法之一,广泛应用于餐饮行业。卤菜的品质和口感与保水效果密切相关。保水能够确保食材在卤制过程中不会因失水过多而导致口感不佳。对于卤菜而言,保水不仅能够提高口感,还能够减少食材的浪费,因为失水过多的食材在卤制过程中会变得不易入味。
卤菜保水技术涉及到许多方面,如食材选择、腌制、加水量、温度控制等。其中,腌制和加水量是影响保水效果的关键因素。腌制能够使食材表面形成一层保护膜,防止水分流失;而适当的加水量则能够保持食材的湿度,从而提高保水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卤菜保水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例如,如何确保食材在卤制过程中不会因加水量过多而变得过于湿润,如何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避免食材变质或卤汁变味等。因此,对于卤菜保水技术的探讨和研究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传统的腌制和加水量控制外,卤菜保水剂的应用也逐渐成为一种新的选择。卤菜保水剂是一种能够提高保水效果的外加剂,它能够渗透到食材中,锁住水分,防止流失。与其他方法相比,卤菜保水剂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点,因此在现代卤菜生产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卤菜保水剂能够提高保水效果,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根据食材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水剂,并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卤菜品质。
卤菜保水是卤菜制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提高卤菜的口感和品质,减少食材的浪费。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食材特点、腌制方法、加水量控制以及卤菜保水剂的选择和使用,以获得最佳的保水效果。
只要涉及占用林地,就需要做水保方案的。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 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 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