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包括:
(一)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广州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 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
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广州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
属于能维修使用的,按照其维修费用计算损失金额,属于完全毁坏的,按事故发生时的重置成本计算其损失金额。
常用的客户评估法则包括
1)RFM模型(基于消费者的近期购买行为、频率和金额的分析)
2)NPS(净推荐值)模型(基于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3)CSAT(客户满意度)调查(基于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4)CLV(客户生命周期价值)模型(基于消费者的长期价值和利润贡献)等。这些方法可帮助企业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价值、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满意度。
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有:
(1)贡献原则。指某一项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它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的价值贡献,或根据当缺少它是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替代原则。指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量最大。因为有经验的买方对某一资产不会支付高于市场上能够找到的替代物的费用。
(3)预期原则。指资产评估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其过去形成的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评估值取决于现实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
(4)最佳效用原则。指当一项具有多种用途或潜能的资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进行评估时,应按照其最佳用途来评估资产价值。
扩展资料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需要区别分析。
一,资源枯竭的矿山停止开采后,不具有评估价值。
二,因为环境保护政策,纳入三区的矿业权实行退出,矿山固有价值存在,但是由于矿业权会因为政策原因灭失,国家按照协商机制进行补偿,这类矿业权的评估价值大约等同于矿山前期勘探及为开发而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这类矿山由于矿业权最终灭失,价值有限。
三,由于选矿技术条件限制,某些矿山采选成本过高,经济效益倒挂而停止开采的矿山,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评估价值为负值。也许未来选矿技术突破,一些呆矿成为有开发价值的矿山,才具有评估价值。
四,因为成本和效益持平,总体上没有收益而停产的矿山,不具备评估价值。只能看未来科技进步,或者是企业技术攻关能否取得突破,才能判断此类矿山是否具有评估价值。
职业生涯规划调整的原则:
1、清晰性原则
考虑目标措施是否清晰明确?实现目标的步骤是否直截了当?
2、变动性原则
目标或措施是否有弹性或缓冲性?是否能依据环境的变化而调整?
3、一致性原则
主要目标与分目标是否一致?目标与措施是否一致?个人目标与组织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4、挑战性原则
目标与措施是否具有挑战性,还是仅保持其原来状况而已?
5、激励性原则
目标是否符合自己的性格、兴趣和特长?是否能对自己产生内在激励作用?
6、合作性原则
个人的目标与他人的目标是否具有合作性与协调性?
7、全程原则
拟定生涯规划时必须考虑到生涯发展的整个历程,作全程的考虑。
8、具体原则
生涯规划各阶段的路线划分与安排,必须具体可行。
9、实际原则
实现生涯目标的途径很多,在作规划时必须要考虑到自己的特质、社会环境、组织环境以及其它相关的因素,选择确定可行的途径。
10、可评量原则
规划的设计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或标准,一评量、检查,使自己随时掌握执行状况,并为规划的提供参考的依据。
一是确定评估目标;这里的目标是指建设使用方要求系统达到的目标能力、系统或各子系统本身指标达到要求目标的能力、达到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基本目标能力等等。
二是建立评估指标;根据上述评估目标要求,建立此次评估的具体技术性指标体系,建立指标要有大的安防体系的概念,要充分考虑物防系统、技防系统和安保管理系统的有机融合。
三是编制调查方案;
四是编制实施计划;
五是分析与评估;
六是提出调整与改进意见;
七是编制评估报告。
(1)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以及由此所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2) 评估方法的选择受评估对象的类型、理化状态等因素的制约。(3) 评估方法的选择受能否收集到运用各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的制约。(4) 评估人员在选择和运用评估方法时,如果条件允许,应当考虑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5)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不可机械的按某种模式或某种顺序进行选择。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主要有两种:(1)自动取得;(2)登记取得。
自动取得,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自动产生。但有个缺点,就是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没有登记的作品很难取证,一旦被他人盗用、山寨等,当事人很难顺利高效率的去维权,因为拿不出快捷有效的权属证据。
登记取得,是指作品经过登记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做著作权的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取得主体有: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后,有好的作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是很有必要的。
采矿权价值
采矿权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基于社会平均生产水平,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作出的价值估算。由于客观上评估对象范围内不同区位的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对应的生产成本、采选技术指标也不尽相同。但在评估实践中,为了便于操作,对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按其平均值来考虑,即将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矿体视为均质体来处理,不同区位的矿石质量、品级及生产成本指标也都完全相同。按照这种操作思路,我们可这样理解,就评估对象整体范围而言,不同区位的单位矿石价值是相同的,反映在评估计算期内不同区位的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也应该相同。因此,可以用整合区内的“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这个概念,来表征该整合区内评估对象——矿产资源的禀赋、开采该资源所需的内外部经济技术条件及盈利能力。
以多矿整合的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就评估对象本身而言,在现实生产中是作为整合区或原矿山的一部分进行整体设计、开采的,而非单独将其作为主体进行开发。按评估应遵循的客观性工作原则,我们认为将整合扩大区、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并入整合区、原矿山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再用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分割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是目前评估条件下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对这种评估方法我们暂称为“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估算法”。
三、评估方法
将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或新增资源储量为对象的采矿权按其所依附的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作为一个整体。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采矿权价值估算,然后求出其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值(评估值除以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再用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与其相乘,即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q—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
pp—评估对象所在矿区范围内,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
四、应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整合区的采矿权评估,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评估方法列述的注意事项即可。
2、在整合区采矿权价值估算中,对非煤矿山评估选用的矿石品位、品级应与评估对象范围的矿石平均品位或矿石品级应相同;对煤矿其原煤的销售价格应按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煤质,采用当地原煤价格确定。
3、评估对象范围内的设计损失量计算相关图件及汇总表应附在报告附件中。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
1、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
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2、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4、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
5、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立遗嘱人既可以指定男性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女性继承人。(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
依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危害、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得以其为“非婚生”而限制其继承权。
(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虽是基于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如同亲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一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代位继承中,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亲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一样地享有代位继承权。
(四)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依《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同样的,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也有继承权,这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
(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依《继承法》规定,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有平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