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二个例子:
水污染的事例一:水俣病事件
1950年,在日本水俣湾附近的小渔村中,发现大批精神失常而自杀的猫和狗。1953年,水俣镇发现了一个怪病人,开始时步态不稳,面部呆痴,进而是耳聋眼瞎,全身麻木,最后精神失常,一会儿酣睡,一会儿兴奋异常,身体弯弓,高叫而死。1956年又有同样病症的女孩住院,引起当地熊本大学医院专家注意,开始调查研究。最后发现原来是当地一个化肥厂在生产氯乙烯和醋酸乙烯时,采用成本低的汞催化剂工艺,把大量含有有机汞的废水排入水俣湾,使鱼中毒,人和猫、狗吃了毒鱼生病而死。1972年日本环境厅公布:水俣湾和新县阿贺野川下游有汞中毒者283人,其中60人死亡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
水污染的事例二:
这里是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小邢村。一个受化工厂污染之害长达10多年的村子。他们世世代代生活的环境被一个叫华戈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厂严重污染,记者来到华戈化工有限公司附近没多大一会儿,就感觉头痛恶心,胸闷难受,几次干呕欲吐。抬头望,只见该厂几个高高的烟囱正在冒着浓浓的白雾和黄烟。而紧邻该厂就有一家幼儿园,距离该化工厂大约只有2、300米,还有一所小学与该化工厂仅一墙之隔。这是大邢村幼儿园和中心小学
[案情介绍] 某日,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问:“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 [案情分析] 郑甲很气愤,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郑甲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郑甲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 [案情结果]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案例简介
2020年9月,沈女士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C3款附加住院无忧医疗。2021年2月,吴女士因多发子宫肌瘤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沈女士于2021年3月向我公司提交材料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核实,理赔人员查勘核实,沈女士投保前已患有子宫肌瘤并在医院检查,因此该赔案将因责任免除(投保前疾病)不予赔付。
二、案例分析
依法求偿权又称获得赔偿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
它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可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很多人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免死金牌”,但两年不可抗辩就等于两年后保证赔付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沈女士已在投保前患有子宫肌瘤但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虽已过二年,但并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结合保险法上下内容看,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三、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正确行使依法求偿权,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投保时如实告知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前提,只有在源头上消灭风险,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安心理赔。
2.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所不能,必须建立在合理且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如果带病投保,心存侥幸心理想要获得赔偿,是不可取的,既影响消费者正常赔付,又影响身心健康。
3.《保险法》规定,客户购买保险时,必须将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无过往病史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
4.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投保,趁自己的身体还健康,赶紧买保险。
因为买保险要如实告知,而且未来保险公司还会和医院联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何、有无既往病史都将一目了然。
如果等到身体变差了、生病了才想要买保险,最后等来的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拒保通知书,到时候一切都晚了。
不知道有多少人听过郁金香事件?1636年荷兰的郁金香在阿姆斯特丹上市,一朵郁金香最贵来到现今的76000美元,当疯狂追逐到最高点时,有位大户全数卖出,导致在6周之内,跌到1美元,这是有纪录以来史上第一次泡沫。
在1985年日本平均房地产价格是美国的100倍,东京大坂的价格是纽约、芝加哥的几十倍。日本人买下纽约最有代表性的建筑洛克菲勒中心和美国人最骄傲的产业好莱坞影片公司。当时的日本人认为房价土地是不会下跌的,房价只会持续往上涨,在1989年底日经指数来到最高点38915开始下跌,而房价从1991年开始下跌,至今日本经济没有再起来过。
看了几份银行数据,撷取重点:2016上半年,10家上市的银行新增房贷占同期新增贷款42%;人民房贷杠杆比已经超日赶美,目前国内的房贷杠杆比已经超越日本房地产泡沫前的比列。
如今中国房地产的疯狂盛势,不禁让我有点害怕....当然我不希望泡沫发生,但看着人民疯狂的程度,我知道不远矣! 随着全国地王频现,上海连续3天新房成交超过1000套,上海人民甚至疯狂到为了买房,去办离婚,已经严重扭曲社会道德价值观了,可以为了买房赚钱,轻易破坏两人当初的誓约,可以轻易拆毁一个家庭一段婚姻。
当人民眼中只有钱、钱、钱时....泡沫已经不远了,因为市场已经没有所谓的理性,完全是被市场情绪控制了。唐太宗这位明君讲的好,「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日本的房地产泡沫离我们不远,美国2008年的次级房贷泡沫,造成的全球经济危机离我们更近。当然每个国家都有其文化跟政治的不同,但不变的是,没有吹不破的泡沫,就看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什么,2个指标可以观察,1.国内银行的贷款总额&坏帐率、2.联准会何时开始进入升息循环。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差的时代。狄耿斯〈双城记〉
第一步:活动调研
产品设计中最重要的是目标客户定位,这同样适用于活动策划。在策划事件营销之初,我们一定要确定活动面向的对象是谁,我们去做的活动,最终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对于活动的对象,不要笼统的去说明,老客户,新客户等等。记住,越宽泛的客户划分,活动的效果也就越差。比如,我们如果把活动对象划分为年龄在25-40岁之间,城市居住有孩子,最近3个月没有产生消费行为的女性客户,相比于全部女性客户,是不是活动策划起来思路多了很多?
第二步:活动策划
在确定好了活动人群和活动目的后,活动策划就会容易很多。这是因为,精确的活动人群和活动目的,就会让活动策划精准很多,策划时所要关注的范围,会更加细致,各方面情况,就会想得更加周到。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一点,策划就是策划,执行就是执行,在策划的过程中最好能想到各种细节各种突发情况,然后在执行时不要有大的变化,这样才是真正的策划。
第三步:活动筹备
活动筹备无需多言,就是按照策划内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活动需要的文案,PPT,图片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活动筹备过程中,要做的一件重要工作是设置一些数据收集统计点。比如说,这次活动,签到人数、每小时入场人数及离场人数、男女比例、年龄情况、咨询问题有哪些。设置越多的数据观测点,就会为以后的活动优化,提供了数据基础。
第四步:操作执行
事件营销在执行阶段,除了按照预定流程,认真执行之外,还需要关注活动中的各种数据,以及客户的状态,而不是单纯的出一个结果就可以了,注意通过数据观测点收集数据。
第五步:总结复盘
活动结束后,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统计,着重比较哪些方式对哪类客户较为有效,分析的过程中,要注意客户的细分,要找到同一类客户的行为和渠道共同点。
2017年8月25日上午10点55分,《法制晚报》发表了《记者历时4个月暗访海底捞:老鼠爬进食品柜 火锅漏勺掏下水道》的报道,引起了巨大反向
2017年8月25日下午14:46分,海底捞发布了《关于海底捞火锅北京劲松店、太阳宫店事件的致歉信》,因为反应迅速、道歉态度诚恳而平息了不少消费者的怒火。
当天下午17:16分,海底捞发布了关于《海底捞北京劲松店、北京太阳宫店事件处理通报》,进行了诚恳的道歉,并表示会停业排查,还安抚了店内的员工,被@晓雨-3总结为一句话:“1.这锅我背;2.这错我改;3.员工我养”,被不少人指出是“极为成功的危机公关”,很多网友直接在微博下面评论“继续支持海底捞”,原谅之声盖过了批评之声。
从8月25日到8月26日上午,大众的关注点完全集中在了海底捞“公关满分”,有公众号开始一条条分析“海底捞”危机公关的成功之处;也有公众号借海底捞事件表示公关的重要,“危机公关的最高境界是危中寻机:变坏事为好事”。
消费者们支持海底捞的原因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海底捞态度诚恳,不推卸责任,让员工放心,是个有担当的企业,与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全季酒店、美团和德勤事件形成鲜明对比;
海底捞一向以服务好著称,积累了不少粉丝,大家相信这只是个别事件;
记者卧底四个月才发现一只老鼠,相比于地沟油横行的中国餐饮业,海底捞已经是一股清流了。
案例:小明,5岁,父母离婚后,他的母亲决定将他的名字改为"小华",但是小明自己并不喜欢这个名字,他希望能保留原来的名字"小明"。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小明作为一个幼儿,他的名字权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是他的母亲还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对自己名字的选择和使用的权利。
幼儿的名字权不仅体现在他们能够选择自己的名字,也体现在他们的名字不应该被随意更改。无论是父母离婚,还是其他任何原因,都不能改变幼儿的名字。这是因为幼儿的名字是他们身份的一部分,也是他们个人的象征。
不良事件上报流程主要包括:
1. 发现不良事件:发现不良事件的发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2. 上报:根据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向有关部门报告。
3. 调查:对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和事件的发生原因。
4. 管理:根据不良事件的发生原因,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5. 防止:根据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不良事件。
案例分析:
一家医院发生了不良事件,一位病人由于医院医生操作不当,导致了身体上的伤害。
1. 发现不良事件:发现不良事件发生,病人及其家属向医院报告。
2. 上报:医院将不良事件的相关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 调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该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和事件发生的原因。
4. 管理:根据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医院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5. 防止:根据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医院采取措施,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严格的医疗操作规范,以防止再次发生不良事件。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所以说,公司侵犯了小倩的肖像权。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
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
以上参考:http://sf.tzhl.gov.cn/fzxc/yianshuofa/2009_03/1236306144.htm
当然,从其他方面上看,照样表明公司侵犯了小倩肖像权的内容,即肖像的制作权、肖像的使用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权:
1、肖像的制作权。该权包括权利人是否制作的决定权,以及以何种形式制作的选择权。而公司却在小倩未作决定、未作选择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小倩的广告形象。
2、肖像的使用权。该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而公司根本就没有得到小倩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允许。
3、维护肖像的完整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毁损肖像的权利。公司将剧照改成广告,既是对剧照的修改、毁损,也破坏了剧照的完整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以上参考:http://article.lawtv.com.cn/portal/2009/1116/20707.htm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曾在A公司任职厂长,于2017年10月23日离职,离职后进入B公司工作。2018年,A公司的3名员工离职后进入B公司,甲怀疑系乙“挖墙脚”。
2018年6月10日13时17分,甲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出内容为“做桌椅的同行们看清楚了,此人名叫乙C市人,此人是个监守自偷的惯犯,之前上班期间偷了我公司的东西!现在为别人挖我公司墙脚,太不要脸了,像这人渣大家可要注意哦!”的文字信息并附图片;同日16时26分,甲再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出上述内容并附视频。
二、裁判结果
1、A公司立即删除在其法定代表人甲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做桌椅的同行们看清楚了,此人名叫乙C市人,此人是个监守自偷的惯犯,之前上班期间偷了我公司的东西!现在为别人挖我公司墙脚,太不要脸了,像这人渣大家可要注意哦!”的文字、图片、视频;
2、A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甲的微信朋友圈连续一周发布经本院审查的对乙的道歉信;
3、A公司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或丑化等行为,且其行为足以使相对方的名誉受到贬低、毁损,客观上千真万确使相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侵害后果。
本案中,甲因怀疑系乙“挖墙脚”,与乙发生矛盾,但以不正当、不理性的方式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图文信息。虽然视频显示乙在A公司的仓库中搬起一箱磁环变压器从后门走出,但乙此时仍为A公司的员工,甲未提交证据证明乙将该箱磁环变压器搬出后占为己有。
甲在未与乙核实,亦未经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情形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此人是个监守自偷的惯犯”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发布的内容中含有“不要脸”、“人渣”等侮辱性词语,且“做桌椅的同行们看清楚了”、“大家可要注意哦”等内容具有指向性,因此,甲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图文信息具有在同行业中以侮辱、诽谤的方式贬低乙名誉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
同时,乙现任职的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甲发布的涉案微信朋友圈,客观上造成乙在同行业及相关人群中社会评价的降低,具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A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微信名为“*总”,其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上班期间偷了我公司的东西”、“现在为别人挖我公司墙脚”均以“我公司”的名义,虽然甲的微信名以及涉案图文信息未写明A公司,但甲系A公司经营者的事实在其微信内被联系人所知晓,且朋友圈图文信息与A公司经营业务相关,因此,应认定甲发布微信朋友圈的行为系代表A公司,甲的侵权责任由A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