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4.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只要是集体土地,集体外的人员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做变通。
比如:租赁,可以签署租赁协议,但是租赁协议不能支撑开发建设,最多也是小打小闹。
还有一个风险比较大的方式,成立集体企业,以村或村内的个人为法人代表,对土地进行开发,但是仅仅能够经营,不能出售,你个人的利益通过借贷等方式维护,风险比较大,因为权利主要在村民手上。
还有就是比较复杂的土地转性了,要和村委会,当地的国土局等打交道,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开发,这个很花时间和金钱,但是是正规途径
个人可以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2)租赁
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
一、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
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政府颁发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纳入统一土地大市场,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办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1、出让使用权须经村民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得到一定比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比如在会议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对出让使用权无异议,才能将土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集体土地不得开发商品房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只能用于以下三种项目开发:一是工商企业;二是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是农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3、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
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应当由集体统一管理。其中该土地上所获得的50%以上的收益应当存入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专户,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4、制定基准地价防止炒卖
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地价体系。各市、县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防止借机违法占用耕地和炒买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如没有签订协议,也需要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该土块的原使用者双方的书面同意书;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各)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入市流转后,农民的宅基地、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乡村公路等,以及村办工厂等用地均能进行流转交易,既能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又能更好的解决集体产权权属不明的情况,对于整个土地市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1、农村集体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叫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对农村可以进行建设的非农业用地建设房屋的使用权。
3、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还是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内鱼塘等农用地是不能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因为以上农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按照有关规定,严禁买卖和转让村集体土地的。所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入市流转的,只有国家所有土地,也就是国有土地,经过依法招拍挂方式,才能依法转让的。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可以转让,但是不能自由转让,主要受到以下几点的制约:
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
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划拨使用权,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这只是一种许可,是不及物权而不是物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不能抵押,也不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