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的浮动抵押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一般由不动产做为抵押物,质押权以流动资产为质设立。
担保物权的设立: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担保物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担保合同。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之所以要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因为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登记,它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分别适用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担保物权非经登记不得设立。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即使未经登记,抵押权仍可有效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登记并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此种情况也可看作是抵押权设立的例外。但在未经登记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完全和受到限制的,即其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登记之后,已设立的抵押权才能取得对抗所有第三人的完全效力。
二是交付,它主要适用于动产质押。在登记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状况明确,第三人可以通过登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如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而在交付的情况下,第三人仅凭对担保物的占有难以清楚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例如,债权人占有他人的动产,其享有的究竟是留置权还是质权,第三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地知道。所以,登记是典型的公示方法,第三人可以查知其真相,较之于交付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需要探讨的是,《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是,对于大量的“担保物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何种公示方法。
对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没有列举的财产设立抵押,原则上适用登记要件主义,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适用范围虽然针对的是动产,但可以类推适用于可登记且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其他财产。例如,债务人以其庄园进行抵押,该庄园既包括了不动产,也包括了一些正在建设的建造物以及庄园中的浮雕等艺术品,对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登记,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庄园本身可以登记,因此可类推适用第9条规定。
第二,在《物权法》中,凡是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的情形都已经作出例外规定。例如,关于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担保,其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而采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物权法仍然主张通过登记来确定物权的归属,从而明晰产权、定分止争;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上都应当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例如有关权利质押,法律已明确要求登记,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未经登记不能有效设立物权。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特征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产生担保物权,既不需要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协议,也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政策考虑,而使得当事人享有担保物权。例如,为了保障汽车修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其可以对占有的汽车享有留置权,从而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这只是就担保物权设立的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关于法定担保物权设立的具体规则,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不需要作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表示,更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所以,法定担保物权只能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取得。
质押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押权交付时设立,抵押权办理完抵押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进行抵押,双方签订合同时抵押合同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l动产进行质押时,将动产交给质权人生效。仅签订了质押合同不生效。
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许多情况下被用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贷款人需要确保借款人履行其债务时,抵押权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然而,抵押权设立后,涉及到一些法律后果和责任。
1. 抵押物的限制
通过设立抵押权,贷款人获得了对抵押物的拥有权,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法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方。这意味着,借款人不得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资产。这是保护贷款人权益的合理限制。
此外,借款人在抵押权设立期间需要保持抵押物的完好状态。如果抵押物出现损坏或丢失,借款人有责任进行修复或赔偿。这是为了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2. 债务优先权
抵押权设立后,贷款人获得了在抵押物上的优先权。这意味着,在偿还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先行获得偿还款项。如果借款人拖欠债务或违约,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债务。
贷款人的债权优先权确保了其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得到迅速回报的可能性。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存在时,根据先抵押优先的原则,先设立抵押权的贷款人享有优先权。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债务违约的风险。
3. 迟延利息和罚息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贷款人有权要求迟延利息和罚息。迟延利息是指在逾期偿还的基础上额外计算的利息,通常是借款利率的一定比例。罚息则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需支付的额外金额。
迟延利息和罚息的设立旨在为贷款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以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这也是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督促和惩罚措施。
4. 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当借款人无法还清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来清偿债务。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过程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贷款人应该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金额(如果有)将归还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后,可能会失去其持有的抵押物。
5. 法律诉讼
如果出现争议或法律纠纷,借款人和贷款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对于借款人而言,抵押权设立将增加其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风险。借款人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贷款人在追索债务时可能需要寻求法律途径,并可能需要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如果诉讼最终胜诉,贷款人可以通过扣押或执行抵押物来实现其债权。
结论
抵押权设立对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带来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需要考虑这些法律后果,并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借款人需要了解并履行抵押权设立所产生的责任,以避免出现纠纷和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抵押权设立有助于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应该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充分了解这些法律后果,并且确保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能够保护双方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这些法律规定确定种类的抵押物,抵押权从抵押登记时设立。
-----这些抵押物属于不动产,或者属于正处于建造期内的参照不动产方式管理的动产。登记管理是它们的共性,因此,抵押权的设立也从抵押登记时起算。
2、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一般的动产,就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对于只成立、尚未生效的抵押合同,需要等到抵押合同生效才行。
意义
第一,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二,有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一点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