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权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时间:2024-09-18 00:11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公房居住权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答:公房居住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二、历史遗留治理标语?

"铭记历史,共创未来!

珍爱和平,弘扬文明!

传承文化,弥补疏漏!

平等正义,消除偏见!

团结合作,拓展发展!

倡导和谐,促进进步!

守法守纪,树立公信!

勇于改革,追求公平!

历史教训,引以为戒!

共同努力,实现复兴!

保护遗产,传承文明!

弘扬精神,凝聚力量!

历史责任,永不忘记!

治理遗留,解决问题!"

三、什么是历史遗留?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一些先人没有完成或者无法完成留下来待解决的问题。

应该说当时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或不便马上解决的,待以后时机成熟时解决。如海通高科欺诈上市,紧急叫停;两年后,由0875吉电股份换股上市,解决了海通高科的历史遗留问题。

扩展资料:

主要是因为历史上一些政权或者说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更换后因为之前的一些问题采取的对应措施与问题对方的措施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比如说西藏。英国殖民印度后曾经占领过西藏。但是1947年之后印度独立了。可是印度却说西藏是归属印度的。而我们中国认为是西藏是英国殖民者侵略后占据的。

既然英国人走了,西藏就应该回归我们中国的怀抱。2国就因此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或简称史,指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历史可提供今人理解过去,作为未来行事的参考依据,与伦理、哲学和艺术同属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

历史的第二个含义,即对过去事件的记录和研究,又称为“历史学”,或简称“史学”。隶属于历史学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有年代学、编纂学、家谱学、古文字学、计量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和新闻学等,参见历史学。

记录和研究历史的人称为历史学家,简称“史学家”,中国古代称为史官。记录历史的书籍称为史书,如《史记》、《汉书》等,粗分为“官修”与“民载”两类。

四、历史遗留矿山定义?

历史遗留矿山一般是指历史上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包括勘查、基建、开采、选矿、闭坑等)导致生态环境受到干扰或破坏而遗留的,或 因 没 有 制 订 矿山(土地)修复(闭坑)规则之前已闭坑和废弃的,或经过治理按现行标准仍不达标的,或经查证责任体无法认定或灭失的,以及因政策性因素关闭的矿山(井)或场址。

五、历史遗留房屋认定?

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有的当事⼈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地使⽤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证⾔,这不⾜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进⾏具体区分,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断。

六、历史遗留办的职责?

历史遗留办的主要职责:统筹全区违法建筑安全纳管工作;统筹全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工作;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后续处理工作。

七、深圳历史遗留确权流程?

要确权流程如下:

1、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成全市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八、历史遗留房屋归属证明?

遗留房屋按历史性遗留房屋的归属证明,应该是保留原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嗯,以及拆迁拆迁手续的一切一切手续都用给保留好

九、深圳历史遗留房屋认定?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2004〕193号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产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工程档案现状出具归档证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证明

  对未进行消防报建的建、构筑物,经检查、整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已报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验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满足原审核意见,经验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补交市场地价。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制立项的市、区国有企业,其应补地价的80%转国家资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补交地价条件的,其应补地价的50%转国家资本金。

第四条 土地权属公告应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同时在该房地产的出入口张贴,公告期为30日,公告费由申请人支付。

第五条 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第六条 未经初始登记已核发房地产代用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权属清楚的,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房地产登记。

第七条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在合法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合作建房或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补交地价后,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 购房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无法登记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九条 已批准预售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地价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可为合法房地产买受人办理房地产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的地价进行追缴;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仍拖欠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条 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办理了房改手续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安居房,按本规定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核实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调整范围内处理的房地产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标语?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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