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春华资本宣布收购利洁时集团旗下美赞臣奶粉大中华区业务。投资界获悉,此次交易金额为22亿美金(约140亿人民币),交易完成后,利洁时保留美赞臣大中华区业务8%的股份,春华资本持股92%。
美赞臣是一家逾百年的奶粉品牌,1905年在美创立,2017年被利洁时集团收购。今年5月10日,美赞臣大中华区业务被曝正在寻求“买家”,凯雷、KKR、贝恩、中信、DST、Baring、PAG等国内外PE巨头都参与了竞标。最终,花落春华资本。
这是一场并购血战,更是Buyout(控制股权收购)大爆发的一个缩影。此前,不断有重磅并购案落地,KKR、贝恩等最新并购案到位,再早前,刘晓丹的新基金晨壹投资设立……一切都预示着,并购大时代来了。
一场“奶粉”争夺战
花了两个月,春华资本竞购成功
22亿美金,春华资本最终买下美赞臣大中华区业务。
6月5日晚,春华资本宣布与专注健康营养、卫生的全球消费品领军者利洁时集团(Reckitt)签署最终协议,收购利洁时旗下知名婴幼儿营养品公司美赞臣在大中华区业务,并将拥有美赞臣品牌在大中华区市场的永久独家使用权。
更多交易细节流出:据悉,春华资本团队从2021年4月开始深入接触美赞臣,两个月后,双方则迅速签署协议,速度之快可见一斑。
美赞臣是1905年创立于美国伊利诺斯州的婴幼儿奶粉品牌,创始人为爱德华·美赞臣,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2009年,美赞臣成功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杜蕾斯母公司、英国消费巨头利洁时集团宣布收购美赞臣。直至此次,美赞臣大中华区业务出售于春华资本。
这是春华资本在消费领域的又一重要布局。此前,春华资本曾入股百胜中国、君乐宝等。对于此次收购,春华资本认为,中国婴幼儿奶粉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婴幼儿奶粉市场,市场规模高达1500亿元。据外部机构预测,未来,中国婴幼儿奶粉市场会保持每年3%的增长。
实际上,这场交易背后可谓一场血战。国内外PE和产业巨头都盯上了美赞臣,今年5月10日晚间,彭博社消息称,利洁时将以20亿美元出售美赞臣奶粉业务,在这个项目上,KKR、贝恩资本、凯雷投资集团、中信、DST等狭路相逢,中国乳企伊利、新希望也曾排队竞购,另有消息称一家VC也提出了邀约。没想到,最终是春华资本悄悄冲刺拿下。
春华资本认为,“并购标的在选择PE机构时,非常看重机构做控股权或者有较大影响力的交易能力,如buyout,carve-out,spin-off等。这需要机构拥有雄厚的实力,高超的跨国沟通能力,和帮助企业升级转型的能力。”
在春华资本收购完成后,美赞臣仍将得到利洁时在供应链、全球研发创新方面的支持;春华资本将从业务创新、经营提升、渠道优化、数字化转型等多方面支持美赞臣在中国的发展。
失败案例:海尔&美泰
兼并背景
美泰公司是一家有着100多年历史、身价高达47亿美元的美国老牌家电企业,以生产吸尘器、洗衣机、电冰箱为主营业务,是美国家电市场的第三大企业,位居惠尔浦(Whirlpool)和力诺国际(Lennox)之后。 由于美泰公司生产成本过高,近年来业绩每况愈下,2005年美泰欲寻求收购公司。
海尔关注这一收购对象与其较早进入美国有关,美泰在美国当地市场的营销网络是最有价值的优势之一。
失败原因:
1)缺乏公关策略
美泰有着近2万名的员工然而海尔公司并没有将与员工的沟通作为其重要工作之一。
国际传播领域专家约瑟夫-布鲁曼菲尔德(JosefBlu-menfeld),在海尔在竞购案还被国内看好时就作出此悲观预言:在竞购过程中,海尔暴露出了传播和公关方面能力的不足,将使未来的中国企业收购变得更加困难。
海尔美国公司发言人在被问到如何联系海尔管理层时,只撂下一句“我也不知道”就没了下文。而正是海尔(美国)拒绝了《DesMoinesRegister》(美泰所在Iowa州的地方媒体)的采访,从而给当地民众传递了一个负面的信号。此举引起美泰当地工人的不满。工会在跨国收购中是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失去了工会的支持,海尔的竞购自然举步维艰。
布鲁曼菲尔德认为:“如果正确地向美国公众解释,我认为公众将会支持中国的加盟。但问题是这样的‘正确解释’几乎从未有过。中国没能使用公关策略去形成有利于自身的美国舆论。”
2)竞购价格过高
自从美国最大的白色家电制造商惠而浦加入美泰竞购战,提出13.5亿美元的收购价格后,价格就开始不断攀升。海尔选择了退出。惠而浦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最终以总报价23亿美元得到美泰的肯定。
3)整合面临困难
FTN Midwest证券分析师Eric Bosshard认为,虽然海尔对美泰有意,但可能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整合美泰的工作过于艰难,所以只好中途放弃。如果海尔收购美泰,将面临在美国境内推广两大品牌的问题,为推广美泰品牌注入资金。
4)牵涉政治因素
海尔目前虽由私人管理,但仍然由国家控股。在各种媒体的渲染下,海尔被描述成危险的外国掠夺者,渴望从美国买家手里抢走有价值的资产。而与海尔并购案同时间的中石油并购案也被认为政治到因素,这成为收购失败的另一原因。
[案情介绍] 某日,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继续问:“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 [案情分析] 郑甲很气愤,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郑甲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郑甲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 [案情结果]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案例简介
2020年9月,沈女士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C3款附加住院无忧医疗。2021年2月,吴女士因多发子宫肌瘤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沈女士于2021年3月向我公司提交材料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核实,理赔人员查勘核实,沈女士投保前已患有子宫肌瘤并在医院检查,因此该赔案将因责任免除(投保前疾病)不予赔付。
二、案例分析
依法求偿权又称获得赔偿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
它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可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很多人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免死金牌”,但两年不可抗辩就等于两年后保证赔付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沈女士已在投保前患有子宫肌瘤但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虽已过二年,但并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结合保险法上下内容看,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三、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正确行使依法求偿权,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投保时如实告知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前提,只有在源头上消灭风险,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安心理赔。
2.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所不能,必须建立在合理且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如果带病投保,心存侥幸心理想要获得赔偿,是不可取的,既影响消费者正常赔付,又影响身心健康。
3.《保险法》规定,客户购买保险时,必须将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无过往病史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
4.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投保,趁自己的身体还健康,赶紧买保险。
因为买保险要如实告知,而且未来保险公司还会和医院联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何、有无既往病史都将一目了然。
如果等到身体变差了、生病了才想要买保险,最后等来的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拒保通知书,到时候一切都晚了。
案例:小明,5岁,父母离婚后,他的母亲决定将他的名字改为"小华",但是小明自己并不喜欢这个名字,他希望能保留原来的名字"小明"。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小明作为一个幼儿,他的名字权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是他的母亲还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对自己名字的选择和使用的权利。
幼儿的名字权不仅体现在他们能够选择自己的名字,也体现在他们的名字不应该被随意更改。无论是父母离婚,还是其他任何原因,都不能改变幼儿的名字。这是因为幼儿的名字是他们身份的一部分,也是他们个人的象征。
企业合并并购的优缺点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具体分析。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
案例:公司A与公司B的合并并购
优点:
1.扩大市场份额:公司A与公司B合并后,可以整合两家公司的资源和客户群体,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资源整合:合并后,公司A与公司B可以共享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设备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3.提高创新能力:合并后,两家公司的创新能力可以相互融合,共同研发新产品或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4.强化品牌影响力:合并后的公司可以整合品牌形象和市场推广策略,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缺点:
1.整合困难:合并并购过程中,可能面临文化差异、组织结构调整等问题,导致整合困难,影响业务运营。
2.风险承担:合并并购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如果风险评估不充分,可能导致合并并购失败或带来不良后果。
3.管理层冲突:合并并购后,两家公司的管理层可能存在冲突,包括权力分配、决策权等问题,影响合并后的公司运营和发展。
4.市场反应:合并并购可能引起市场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和客户对合并后的公司可能产生疑虑,影响股价和市场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例都有其特定的情况和结果,优缺点的具体分析也会因情况而异。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合并并购的成功和效益最大化。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所以说,公司侵犯了小倩的肖像权。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
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
以上参考:http://sf.tzhl.gov.cn/fzxc/yianshuofa/2009_03/1236306144.htm
当然,从其他方面上看,照样表明公司侵犯了小倩肖像权的内容,即肖像的制作权、肖像的使用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权:
1、肖像的制作权。该权包括权利人是否制作的决定权,以及以何种形式制作的选择权。而公司却在小倩未作决定、未作选择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小倩的广告形象。
2、肖像的使用权。该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而公司根本就没有得到小倩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允许。
3、维护肖像的完整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毁损肖像的权利。公司将剧照改成广告,既是对剧照的修改、毁损,也破坏了剧照的完整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以上参考:http://article.lawtv.com.cn/portal/2009/1116/20707.htm
【案情】
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三路**楼**号。
原审被告钟x,男,汉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新成路御景坊**楼*座**号。
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x银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x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x支付票据金额45440元及利息。
【审判】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
一审诉讼中,钟x抗辩称其出具支票给石x是用于支付货物的预付款,但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故不支付货款。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石x提供的支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石x取得该支票的手段是合法的,故该支票合法有效。石x作为支票的收款人,持票据于付款期限内请求付款,并依法取得了退票通知,故石x依法对出票人即钟x享有追索权,要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及请求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钟x以其向石x出具支票是用于支付货物预付款,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石x出具支票,且支票用途记载为“往来”,而非“预付款”,故钟x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石x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454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钟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石x支票金额45440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page]
一审判决后钟x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某一老旧小区,共有7幢98户住户,每个单元14户。叶某与杨某是同一单元的邻居,相处20多年,一直友好相处。
2018年,XX市人民政府决定为部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叶某所在小区属于此项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围。
通过一系列的合规手续审批,叶某、杨某所在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杨某突然反悔,无理阻碍电梯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停放了自家的两辆小轿车,导致加装电梯停工。
叶某等十一户住户不满杨某的做法,经反复做工作无效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杨某不服,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叶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恢复原状。
------《民法典》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案件评析 -----------------
判决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其现场的两辆小轿车,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民事案件。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应和睦!加装电梯后,对于2楼以上的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杨某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不应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