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三路**楼**号。
原审被告钟x,男,汉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新成路御景坊**楼*座**号。
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x银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x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x支付票据金额45440元及利息。
【审判】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
一审诉讼中,钟x抗辩称其出具支票给石x是用于支付货物的预付款,但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故不支付货款。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石x提供的支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石x取得该支票的手段是合法的,故该支票合法有效。石x作为支票的收款人,持票据于付款期限内请求付款,并依法取得了退票通知,故石x依法对出票人即钟x享有追索权,要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及请求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钟x以其向石x出具支票是用于支付货物预付款,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石x出具支票,且支票用途记载为“往来”,而非“预付款”,故钟x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石x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454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钟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石x支票金额45440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page]
一审判决后钟x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 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
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
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
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债务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
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
物权纠纷
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
二、物权纠纷
物权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确立法律关系的基础。然而,即使在最谨慎的合作中,合同纠纷仍可能发生。当一个合同纠纷出现时,请求权的分析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一环。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合同纠纷请求权进行深入分析,旨在帮助读者理解该主题并在需要时能够得到适当的法律建议。
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法律争议。在商业合作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是与对方解释合同条款发生分歧时,就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请求权是指当一方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所具备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追求合法利益的能力。在合同纠纷中,请求权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它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其他救济措施。
一方要主张自己的请求权,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要素: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来源可以是以下几种: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同纠纷请求权,法律提供了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示例:
当合同纠纷请求权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合同纠纷请求权的分析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环节,它决定了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地位和权利。当遇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并在法律的引导下合理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请求权,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甲欠乙钱,甲不还,因为某种原因,丙替甲还了,还了之后,丙向甲要钱,行使的就是追偿权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纠纷维权程序怎么走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写好起诉书;
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