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机制是宁夏发展路上最大的“拦路虎”,障碍一旦破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脚步必然更加轻快。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改革的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清晰勾勒出“四权”改革的路线图。
用水权改革重在“节水增效”
●目标路径
2021年,水资源“四定”指标体系和分区管控体系全面建立,工业用水确权全面覆盖、农业用水确权应确尽确,市场化交易平台建成运行、政府收储调节机制有效实施,水价和水资源税配套改革基本到位,高耗水农业面积大幅调减,高耗水工业得到有效抑制
2022年,水资源市场交易活跃,优化配置效益全面显现,用水效能流域领先和监管水平全国领先,建成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区
通过开展用水权改革,“十四五”时期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1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重点任务
优化分配用水量、精准核定用水权、合理确定用水价、构建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监测监管体系
将黄河水、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合理分配到各市县,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到县、分区管理、空间均衡的配水体系
各县(市、区)将农业用水权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和干渠,确权到有效计量最小单元
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核定水量,一律到市场购买用水权,并以此办理用水权确权凭证
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土地权改革重在“盘活增值”
●目标路径
2021年,基本完成区、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土地确权实现应确尽确,建立自治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一、二级市场,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3%
2022年,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建成,农村土地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带动农民财产性收入明显提高,市场机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作用明显增强,土地权改革红利充分显现
2025年,基本建立现代化土地市场和治理体系,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15%,土地综合利用效益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走在黄河流域省区前列
●重点任务
加强用地规划管控、深入推进土地确权、有效盘活土地资源、构建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创新市场供地机制、提高用地效益、提升土地权交易监管水平
编制完成区、市、县三级贯通的国土空间规划,划准划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明确各类土地类型、用途、边界
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村庄规划安排不少于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等预留弹性空间
“十四五”时期力争通过土地整治完成30万亩新增耕地纳入国家统筹,开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1.5万亩,实现省域间土地与资本互换增值
排污权改革重在“降污增益”
●目标路径
2021年,全面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2022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权许可确权、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监测监管等制度机制和政策体系。通过两年努力,实现污染因子、市场区域、行业类型“三个全覆盖”
●重点任务
精准核定初始排污权、合理确定排污权基价、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构建排污权交易机制、建立排污权调控机制、创新排污权抵押融资、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完善排污监管体系、协同开展碳排放交易
各地排污许可总量不得突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限,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量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的污染排放量,形成可交易排污权入市出让
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不得进行新增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监督企业开展配额清缴,组织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山林权改革重在“植绿增绿”
●目标路径
2021年,全面推行山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实现林权类不动产应登尽登,赋予经营权抵押融资等权能,山林权交易全面有序开展,涉林生产要素不断汇集,林长制、山长制全面实施,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效应初步显现
通过山林权改革带动森林覆盖率快速提升,到2022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8%,2025年达到20%
●重点任务
推进山林地确权登记、放活山林地经营权、建立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市场化植绿增绿新机制、健全林业服务管理体系
2022年底前建成林草资源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统一界定林地、草地等山林资源地类和界线
对整村移民迁出区的集体山林地,收回原山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依规公示注销迁出农户持有的林权证、草原证,就近划归国有林场或新建国有林场(工作站)管护
在自治区和五个地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展交易,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的“1+5+22”市场交易体系,让市场主体就近、便捷、高效开展交易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产品深加工业,构建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的林产业发展格局,提高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林业就地增值增效
宁夏六权改革内容是:加强用地规划管控。聚焦以“一河三山”构建“一带三区”总体布局,通过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加快构建区市县上下贯通、总详专相互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规划“留白”、实施评估、预警监测等张弛有度、管控有力、监督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厘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边界,保障九大重点产业、十大工程项目、“四大提升行动”用地空间需求,用规划管活动保自然促修复。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样式: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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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为保障“四权”改革取得实效,中宁县各涉改部门和乡(镇)将结合中宁实际,直击问题要害,创新工作思路,抓住关键环节,实现精准改革。同时,建立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组建专人专班,制定目标清单、任务清单,确定完成时限,做到政策一体谋划、改革一体发力、工作一体推进。并通过督查考核传导压力、激发活力、增强动力,保证改革落地落实。
宁夏没有锂矿。但中国的锂资源非常丰富,储量主要集中在西藏、青海、新疆、四川、湖北、湖南和江西等省(区)。矿物型锂矿主要分布在新疆、四川、湖南和江西,盐湖卤水锂矿主要集中在青海、西藏和湖北三省(区)。其中青海锂矿资源最多。
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其授权的范围和权力。以下是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矿权
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管理权的所有权。矿权可以授予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持有矿权的人有权利从矿产资源中获取利益,包括控制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矿物、销售矿产等。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有限的、特定的授权,只授予持有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不授予持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换而言之,采矿权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权利,其授权的范围只包括对矿物的开采,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持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在矿权持有者的授权下行使其权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的区别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表述。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矿业权具体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延续年限最新规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