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抵押是否具有优先权?

时间:2024-08-27 11:27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典当抵押是否具有优先权?

抵押权是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顺位抵押权是否可以展期?

只要抵押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

三、绿化是否属于抵押权范围?

答:不属于。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对象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筑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否必须通知抵押权人?抵?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如果办理了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使抵押权。

五、预抵押登记是否享有优先权?

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预告登记等同于正式登记。因此预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

六、房屋抵押权是否对租金有优先受偿权?

租金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才有 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的很清楚,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抵押才有优先权,担保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过注意,你抵押的是房产,房产是不能质押的

七、抵押权人是否可以代抵押人做抵押登记,不需到场签字?

委托公证会对委托的内容和形式作审查的,所以委托肯定是有效的,原则上来说委托人也就是抵押权人可以不到场,包括抵押人也都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然,最好和相关办理抵押的部门再确认一下为好。

八、只抵押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不抵押,抵押是否有效?

您好,根据《担保法》第36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我国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因此该约定应属无效。

九、个人享有的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

一、抵押权能否转让抵押权可以转让。

1、从抵押权的性质来看。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即抵押权是债权,还是物权,抑或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性质,在国内外理论和立法上历来有不同看法和做法。但无论抵押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均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方面的因素,在一般情况下通常可以转让。故从抵押权的性质来看,抵押权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

2、从各国立法来看,均有抵押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0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其反面推论即是抵押权可以转让,但须于债权一起转让。可见我国对抵押权的转让并未作禁止性的规定,只是对抵押权的转让作了一些限制;

3、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看。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倘若可以转让,债权人在一些情况下就可以无须诉讼而仅仅用转让抵押权的方式实现债权,就会更好更快在实现债权。而在通过转让抵押权就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转让抵押权,那也就违背了抵押权设立的目的。

二、抵押权转让的条件抵押权虽然可以转让,但抵押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转让。抵押权的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十、动产被善意取得抵押权是否消灭?

动产被善意取得后,抵押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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