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主要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一、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三、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字串2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二)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样式: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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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总分类账 为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总括情况,企业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 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单位:元年 凭证字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借或贷 余额 月 日 字 号 (2)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 ①固定资产片卡 为了反映和监督每项不同性能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应该以每一个固定资产项目为对象开设固定资产卡片,进行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核算。固定资产卡片一般分为正面和反面两部分。 (正面) 固定资产卡片 卡片编号: 固定资产编号 日期 凭证 使用和保管单位 固定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建筑部门或建造工厂 建筑或建造完成日期 出厂编号 固定资产原价 资金来源 日期 凭证 摘 要 借方 贷方 余额 验收日期 验收凭证号数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备 注 报废清理或拨出记录 报废清理记录 拨出记录 日期 凭证摘要 清理费用 变价收入 日期 凭证 拨出单位 设卡日期: 注销日期: (反面) 使用和恢复使用记录 主体及附属配备及其变更记录 停用 恢复使用 主体设备 附属设备 日期 凭证 原因 日期 凭证 名称摘要 计量单位 数量 日期 凭证 名称摘要 计量单位 增加 减少 大修理记录 日期 凭证 摘要 大修理费用 ②固定资产登记簿 为了正确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动态,除了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外,还要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分年度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 固定资产登记簿 固定资产类型: 单位:元年 凭证 摘要 使用部门 使用部门 使用部门 合计 月 日 字 号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3)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 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属于辅助账簿,用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备查登记。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
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其授权的范围和权力。以下是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矿权
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管理权的所有权。矿权可以授予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持有矿权的人有权利从矿产资源中获取利益,包括控制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矿物、销售矿产等。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有限的、特定的授权,只授予持有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不授予持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换而言之,采矿权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权利,其授权的范围只包括对矿物的开采,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持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在矿权持有者的授权下行使其权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的区别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表述。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随着比特币的持续火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加入比特币矿池。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将BTC矿池资产变现,将数字货币转化为现金。本文将详细介绍BTC矿池资产变现的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对于一些有经验的矿工或投资者来说,他们可以选择直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出售比特币,将其兑换成法定货币后提现。这是最直接的方式,但需要注意市场价格的波动和交易所的手续费。
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比特币转化为电子货币,然后再将其提现至银行账户。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但需要确保选用的支付平台信誉良好,并且要注意兑换比率和手续费。
除了数字货币交易所,还可以选择在场外交易市场(OTC)出售比特币。在OTC市场,买卖双方直接达成交易,价格更灵活且交易相对匿名。但需谨慎防范交易风险。
对于一些地区,比特币ATM也是将比特币变现的选择之一。用户可以将比特币转换为现金,然后从ATM机中提取。不过,需留意比特币ATM的手续费和支持的提现金额。
在选择BTC矿池资产变现的方法时,需要考虑市场汇率、手续费、安全性等因素。同时,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可以选择与有相关经验的朋友交流,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总的来说,将BTC矿池资产变现的方法有多种选择,每种方式都有其优劣和适用场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帮助到有需要的读者,使大家在进行BTC矿池资产变现时更加得心应手。
矿业权具体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延续年限最新规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