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权属争议和经营权区别?

时间:2024-08-22 07:25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什么叫权属争议和经营权区别?

1.主体不同。使用权争议的主体是主张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是农民,村委会只有在主张使用权时,才能成为其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在土地承包及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其权属一般是清楚的,争议的主体一方是发包方的村委会,另一方是主张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当事人。

2.管辖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则由人民法院处理。

3.处理的程序不同。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责令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调处,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人民政府下属的主管部门调处,调处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乡(镇)或县主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仲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4.处置相关权利的要求不同。土地使用人处置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相关权利,需要变更土地使用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在处置经营权时,可以依法通过出租、转让、互换等方式进行流转,无须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

二、数据权属争议及其分类界定?

数据权属争议是指在数据使用、共享或交易过程中,涉及数据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其分类界定可分为两类:

一是基于法律框架的分类,包括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法律等;

二是基于数据属性的分类,包括个人数据、商业数据、公共数据等。在解决争议时,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数据来源等因素,并寻求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解决途径,以确保数据权益的合法保护。

三、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简称土地权属争议,下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管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森林和林木争议;水利设施、水产养殖涉及的水面争议;城镇基建用地规划和房产争议及其它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争议必须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公正妥善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权属争议是什么意思?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五、休息权属于什么权?

休息权应该属于劳动权的范畴。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通常包括劳动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选择职业权、安全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六、租赁权属于什么权?

债权。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由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治所确立。 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债权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即债务人

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可以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吗?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是不可以用来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他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怎么能用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办法用来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径营权的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依据的林业法规。农村土地承包争议处理依据的土地法。

八、农村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否出租?

农村房屋所属权有争议的,但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的,可以出租。因为国家法律对房子出租那一项,有明确的规定,租赁房屋,出租方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和出租人吻合,就可以出租,出租的房子不能是危房,消防安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就可以出租。有争议的房子是可以出租的。

九、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怎么认定?

需要去法院起诉。

如果对于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法院开庭时双方进行质证,各自提出对各自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需要归自己所有的证据。最后由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带着判决书去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更名手续。

十、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如何确定?

林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认的林复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

绝大部分由县级政府确权证。   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农村土地制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百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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