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注销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9 07:09 人气:0 编辑:admin

一、矿权注销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登记书报盘文件

8.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

9.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

10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11.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12.矿区范围图

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二、采矿许可证注销后是否可新设矿权?

注销采矿权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是不可以恢复的。因为,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举例说明,你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2年8月19日,8月19日之前未向颁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那么8月20日此采矿证自动失效,8月20日你矿己无采矿证,需要重新申请,不可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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