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权出让新规定?

时间:2024-07-08 16:58 人气:0 编辑:admin

一、国有矿权出让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二、国有矿权挂牌出让多少钱?

评估价50%,或者全成本核算的成本价

三、地热矿是什么?

地热资源是指贮存在地球内部的可再生热能,一般集中分布在构造板块边缘一带,起源于地球的熔融岩浆和放射性物质的衰变。

地热资源是一种十分宝贵的综合性矿产资源,其功能多,用途广,不仅是一种洁净的能源资源,还可供发电、采暖等利用,而且还是一种可供提取溴、碘、硼砂、钾盐、铵盐等工业原料的热卤水资源和天然肥水资源,同时还是宝贵的医疗热矿水和饮用矿泉水资源以及生活供水水源。

多年实践表明,地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其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均很显著,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已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关机构、地矿与石油、煤炭等部门十分重视地热资源的勘查研究和开发利用,每年调拨大量资金,除发展高温地热资源的发电利用外,同时也发展中低温地热资源的直接利用,即以西部的藏南与滇西、华北及东南沿海一带形成的“三大片”地区,作为全国地热勘查研究和开发利用的重点地区,并与典型地热田试验性开发利用示范点相结合,取得了重大成果,推动了全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

四、伴生矿处置管理规定?

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对共伴生矿产概念的认识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严格地限定共伴生矿,认为共伴生矿是相对主矿床而言的,不采出这些共伴生矿产,主矿床也采不出来;另一类是非严格地限定,认为空间上在一起的有用组分、有用矿产就是共伴生矿,有的会加上统一成矿作用,或相同成矿时间等条件加以限定。严格限定共伴生矿产对于法律判定比较有利,可以有明确的界定,同采矿权许可证要求开采矿种限定是一致的。

在我国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鉴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共伴生矿:一是成矿过程,是否是同一成矿过程,如辉绿岩后期侵入石英砂岩,由于石英砂岩是沉积岩,而辉绿岩为岩浆岩,鉴定会认为两种矿产不是共伴生矿产;二是能否达到经济品位或经济利用,能单独开采,即达到经济品位、价值高,可以单独开采的,一般不作为共伴生矿,而没有达到经济品位、价值低,不能单独开采的,可以作为共伴生矿一起开采。

总体上,非严格限定共伴生矿产的认识较为普遍,主要是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如煤系共伴生矿绝大部分与煤在同一地质时代沉积而成,即同一成矿作用形成。这些共伴生矿产有的成为煤炭的顶板或底板,有的成为煤炭的夹层,在开采煤炭时一并回收。利用煤矿井上下生产系统开发共伴生矿,可以节约勘探投资,节约基建投入,对提高矿井利用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果显著。

我们对共伴生矿的定义最好能兼顾两方面,既有利于综合利用,又利于司法判定,但总体上应以完善共伴生矿的行政管理方式和内容,完善司法判定条件为目标,最终有利于综合利用,使共伴生矿能得到合法、合理地开发利用。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上严格限定共伴生矿的定义是可取的,使矿业权人依法采矿,但开发前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规范,使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可采矿种事先明确,新发现的矿产应申请变更,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

五、共有物权处置 法条?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一)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二)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三)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四)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规定了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空间地上权、采矿权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上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六、处置权移交规定?

处置权移交是指权利人将某项权利或财产权交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在中国法律中,处置权的移交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规定:

1. 不动产权转移的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物权法》,处置不动产权的移交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进行。

2.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根据《合同法》、《民法典》等规定,当物品交付时,其所有权也相应地转移给接收方。

3. 知识产权转移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等规定,通过完成相应注册手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他人。

4. 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在处置权移交时,相关的法律规定适用情况可能有所差异,具体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七、相机选择权相机处置权

相机选择权与相机处置权

在现今数字化时代,相机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论是旅游、摄影爱好者,还是专业摄影师,我们都需要一个好相机来记录美好的瞬间。然而,随着相机种类和品牌的不断增加,人们面临着一个重要但困扰的问题——如何正确选择相机?同时,相机的价值是否会随着时间逐渐下降,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处置旧相机。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相机选择权与相机处置权的重要性以及一些有用的建议。

相机选择权:

相机选择权是指每个人在购买相机时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人们在购买相机时,希望能够选择到最适合自己需求和预算的相机,以确保能够拍摄出高质量的照片。然而,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相机品牌和型号,很多人会感到困惑。

首先,要正确选择相机,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如果你只是一个普通的旅游者,想要记录美丽的风景和珍贵的回忆,一款轻便、易于携带的入门级数码相机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而如果你是一个摄影爱好者或职业摄影师,你可能需要一款功能更为强大的单反相机,以满足你对摄影创作的要求。

其次,了解相机的特性和规格也是非常重要的。相机的技术日新月异,不断推出新的功能和创新。不同品牌和型号的相机可能具有不同的画质、对焦速度、镜头可选性等特点。因此,在选择相机之前,建议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摄影知识,并仔细研究各种相机的技术细节和用户评价。

最后,考虑预算也是相机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相机的价格范围广泛,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根据自己的预算设定,可以更好地选择相机。然而,要注意的是,高价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好的相机,相机的价值与个人需求相匹配才是最关键的。

相机处置权:

当我们选择了一台满意的相机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相机可能会逐渐老化或者我们对摄影需求发生了变化。这时,我们需要面临另一个问题——如何处置旧相机。相机处置权是指我们在相机使用寿命结束后,对相机进行处理和处置的权利。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将旧相机卖给二手摄影器材店或在线平台。这样可以将旧相机转卖给有需要的人,也能得到一部分回收成本。在出售前,我们可以对相机进行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它的完好程度。

其次,如果旧相机无法出售或者已经过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其捐赠给有需要的人或机构。相机对于一些摄影爱好者或学生来说可能是奢侈品,通过捐赠我们可以帮助到更多人,让他们也能够拥有和欣赏摄影艺术。

另外,对于旧相机的处理,我们也可以选择进行回收。很多相机品牌或电子回收公司都提供相机回收的服务,这样可以确保相机的资源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结语:

相机选择权和相机处置权对于每个想要购买相机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正确选择相机,我们可以满足自己的摄影需求,记录珍贵的瞬间。同时,合理处理旧相机,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浪费和对环境的损害。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相机之前充分了解自己的需求和市场上的选择,同时在相机使用寿命结束后,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相机进行处理。相机是我们记录生活的窗口,让我们充分发挥相机选择权和相机处置权,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摄影世界。

八、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和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车辆有关证件,并将车辆存放指定地点。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4、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处置;车辆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2天,当处置竞价低于评估核准价90%时应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5、将处置款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车辆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支付,车辆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6、如属报废车辆,处置单位需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报废车辆交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并由回收公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将报废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

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5、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

6、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 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三、国有资产调拨程序

1、资产调入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调入的申请,及主管部门和资产调出单位的意见材料。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有偿调拨的资产,需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3、调出调入单位分别填报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有偿调入单位,将有偿调拨款项缴入县财政专户。

四、国有资产报废程序

1、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报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九、国有资源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十、矿权怎么拿到?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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