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标语?

时间:2024-06-25 06:50 人气:0 编辑:admin

一、生态红线标语?

保护生态环境给孩子留下一个美好的未来

二、耕地红线和生态红线的区别?

1 在于它们保护的对象不同。2 耕地红线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防止大面积的耕地被占用和破坏,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生态红线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防止生态系统破坏和生物多样性丧失,保持生态平衡和环境可持续发展。3 耕地红线和生态红线是国家制定的两条重要红线,是保护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二者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将成为未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同时,保护生态系统和耕地资源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

三、生态红线和环保红线的区别?

两者没有区别,都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四、农村生态红线指的是?

农村生态红线一般指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五、生态红线处罚标准?

违反生态红线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警告并责令改正。若违反生态红线规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规行为,则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2.罚款。若违反生态红线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则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若违反生态红线规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则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或执照等资格证书。

4.采取强制措施。若违反生态红线规定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则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如责令拆除、停止施工等

六、生态红线保护宗旨?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即《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指南》规定,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

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2011年,为强化生态保护,《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1]。

宗旨: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中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定位:《指南》定位就是为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提供技术支撑,其适用范围是国家层面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指南》也为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参照《指南》,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级红线划定,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内涵: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中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中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

目标: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推进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指南》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落实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任务;建立适用于全国各地生态功能红线边界核定技术体系,使生态功能红线落地。

意义: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七、生态红线养殖规定?

这第一条红线就是禁止喂养违规饲料,食品健康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因此国家对这方面格外的关注,在一些养殖户中,他们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就拿养猪来说,有些养殖户为了更快的见到效益,故意用激素让母猪超生,或者加快小猪的成长速度,这些行为是国家严厉禁止的,被发现也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

这第二条红线就是污水和垃圾随意排放,农村不但是从事农业活动的地方,更是农民居住的地方,因此在环境上也应该实现科学合理化,例如将农村的垃圾集中起来处理,污水也实行定点排放等等,此外,排放污水和垃圾要严格符合国家的规定,例如排污装置一定要达标,否则也是一种违规行为,再如随意排放污水垃圾的养殖户,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第三条红线就是养殖区域的规定了,这是养殖户们都知晓的问题,随着国家对农村环保问题的监管,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禁养区、以及养殖区的规定,禁养区就是不能养,养殖户们不要去触碰这一红线,倘若在禁养区内养殖,也将会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处罚。

八、什么叫生态红线?

“生态红线”主要分为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三大区域。

第一条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红线。指的是水源涵养区,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等。

城市发展需要安全健康的水源,这是一条经济社会的生态保护安全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第二条是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保护红线。即重大生态屏障红线,可以为城市、城市群提供生态屏障。建立这条红线,可以减轻外界对城市生态的影响和风险。广东韶关便是珠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第三条是生物多样性保育区红线。这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红线,是为保护的物种提供最小生存面积。红线就是底线,如果再开发就会危及种群安全,非常紧迫。

九、生态红线监管职责?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

(四)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

(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

(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

(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

(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众参与] 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完善公众举报渠道,聘请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员,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八条 [划定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三)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并与林地、草地、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

(四)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到实地。

(五)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应不断增加。

第九条 [划分范围]在以下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各类陆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域重点生态功能区。

(二)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确定的各类陆域敏感区和脆弱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红树林、珊瑚礁等海域敏感区和脆弱区。

(三)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特殊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和草原等。

第十条 [划定程序]按以下程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提出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方案,并报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

(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对各省(区、市)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开展技术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由红线工作协调组汇总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红线分区]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

一类管控区至少包含以下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跨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保育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基本草原等。

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红线区为二类管控区。

第十二条 [保护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滥伐、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一类管控区内,按照各类区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供水、防洪等民生工程需要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确保二类管控区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

对红线区内已有的、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居民点,各地应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引导红线区内的人口和建设活动有序转移。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现有各类保护区域,要遵守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态补偿]国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基本单元,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明确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力度。有关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资金监管和审计力度。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恢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红线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制定监管规范,采取遥感监测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监管,严密监控红线区内各类人为活动。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红线区监管队伍,提高监管能力,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红线区日常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红线区的环境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布红线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以五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对省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开展绩效考核。考核重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变化、红线区内生态系统结构与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生态功能保护成效、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情况,以及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资金的直接依据,并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核结果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调整条件]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原则上不得调减红线区范围,不得将一类管控区调整为二类管控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区域;

(二)经法定程序调整的各类法定保护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向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提交调整报告,明确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公示情况。

(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对调整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工作协调组批准实施。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调整程序的,按原程序执行。调整方案应在批准后报红线工作协调组备案。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生态红线怎么调整?

答:1.保护优先。

以维护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导向,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守护好生态安全屏障。

2.实事求是。

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利用各类客观的调查数据,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和底图,充分尊重现有划定成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存在的矛盾冲突、界限划定不合理、基础数据不准确、应划未划等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3.从严从紧。

严格标准,原则上各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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