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未取得时如何融资?

时间:2024-06-13 07:06 人气:0 编辑:admin

一、矿权未取得时如何融资?

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由于未取得矿业权,债权融资基本上不可能的。主要是没有抵押或质押物。

股权融资就是通过转让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投资人获得股权(未来的收益或风险),企业经营者获得现金流。

对于矿山企业而言,最重要的资产就是矿业权及矿产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即使是矿产资源价值再高,得不到矿业权,都是空的。所以,我个人认为,矿业权没有取得,融资的概率为零。就是根本就不现实,不可能的。

二、专利质押贷款是质押融资吗?

不一样,一个是私人业务一个是企业业务。质押贷款就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例如房屋抵押,汽车抵押!

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实物资产,股票及有价债券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三、债券质押融资规则?

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质押债券只有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为标的债券的安全性提供保障,以流动性为筛选原则,参与机构应主动规避流动性不佳的质押债券,宜将质押债券限于剩余期限7年及以下的固定利率(或零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

四、融资的主要形式是质押融资?

融资有很多种方式,我国融资的主要模式还是银行融资,即信贷融资,银行的信贷融资一般要求公司提供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融资形式还有股权融资、夹层融资、海外融资等等方式。

五、票据质押融资合法吗?

合法。票据质押有效设定后,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可以自己名义行使票据权利,但是行使的票据权利的性质略有不同,因为这种设质背书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担保被背书人对背书人的某一债权为内容,所以虽然背书人经设质背书将票据转让于被背书人占有,但是票据权利人依然是背书人,持有票据的被背书人并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已。所以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一定的限制:即须等到主债务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方得行使。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

六、质押和融资的区别?

质押是指把公司资产或是财产所有权出质给债权人以获得债权人融资。而融资一般要求债务人提供融资增信或是资产抵质押,以保证债权人融资资本安全。所以质押是获得融资的前提条件或是基础,而融资是质押的最终目的。质押和融资属于相关关系,区别在于质押先于融资步骤,融资需要质押增信。

七、股票融资质押

股票融资质押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创新,股票融资质押成为了一种受欢迎并且有吸引力的融资方式,因为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更灵活的资金筹集方式。

股票融资质押是指投资者将自己名下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操作。这种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抵押贷款更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因为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的股票获得资金,而无需出售股票。

股票融资质押的优势

股票融资质押有许多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它成为了投资者青睐的融资方式之一。

  • 1. 灵活性:股票融资质押可以让投资者利用自己名下的股票获得资金,而无需出售股票。这使得投资者在资金需求紧急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资金。
  • 2. 低成本:相比传统的贷款方式,股票融资质押往往具有较低的利率和手续费。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便宜的借贷方式。
  • 3. 保留股权:通过股票融资质押,投资者可以在资金紧缺时仍然保留股权,享受未来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

股票融资质押的操作步骤

股票融资质押的操作步骤相对简单,下面是一个一般的操作流程:

  1. 1. 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投资者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可信赖的金融机构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这个选择过程需要投资者考虑机构的信誉、利率和服务等因素。
  2. 2. 股票评估:金融机构会对投资者的股票进行评估,确定可质押的股票数量和价值。评估结果将影响到贷款金额。
  3. 3. 签订协议:在选择金融机构后,投资者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4. 办理手续: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和股票信息等。手续完成后,贷款款项将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5. 5. 还款:贷款期限到期后,投资者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贷款还款。

股票融资质押的风险

尽管股票融资质押有许多优势,但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融资质押时也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

  • 1. 股票价格波动风险:股票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能需要补充质押物或追加保证金。
  • 2. 强制平仓风险:在股票价格下跌过多时,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进行强制平仓,以减少风险。
  • 3. 还款压力风险:投资者在贷款期限到期时需要按时归还贷款,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可能会面临违约和损失股票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融资质押时需要谨慎选择金融机构,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协议,合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股票市场的风险。

股票融资质押的适用人群

股票融资质押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人群。以下是一些适合选择股票融资质押的人群:

  • 1. 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长期持有一些有稳定收益的股票,可以考虑利用这些股票获得更多的资金。
  • 2. 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但又不想出售手中的股票,可以选择股票融资质押来满足资金需求。
  • 3. 希望保留股权的创业者:对于一些需要资金支持但又不想失去股权控制的创业者来说,股票融资质押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总结

股票融资质押是一种常见且受欢迎的融资方式,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资金筹集方式。然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融资质押时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并谨慎选择金融机构。只有在合理评估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投资者才能更好地利用股票融资质押来满足资金需求。

股票融资质押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创新,股票融资质押成为了一种受欢迎并且有吸引力的融资方式,因为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更灵活的资金筹集方式。 股票融资质押是指投资者将自己名下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操作。这种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抵押贷款更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因为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的股票获得资金,而无需出售股票。 ## 股票融资质押的优势 股票融资质押有许多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它成为了投资者青睐的融资方式之一。 - 1. 灵活性:股票融资质押可以让投资者利用自己名下的股票获得资金,而无需出售股票。这使得投资者在资金需求紧急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资金。 - 2. 低成本:相比传统的贷款方式,股票融资质押往往具有较低的利率和手续费。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便宜的借贷方式。 - 3. 保留股权:通过股票融资质押,投资者可以在资金紧缺时仍然保留股权,享受未来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 ## 股票融资质押的操作步骤 股票融资质押的操作步骤相对简单,下面是一个一般的操作流程: 1. 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投资者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可信赖的金融机构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这个选择过程需要投资者考虑机构的信誉、利率和服务等因素。 2. 股票评估:金融机构会对投资者的股票进行评估,确定可质押的股票数量和价值。评估结果将影响到贷款金额。 3. 签订协议:在选择金融机构后,投资者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办理手续: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和股票信息等。手续完成后,贷款款项将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5. 还款:贷款期限到期后,投资者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贷款还款。 ## 股票融资质押的风险 尽管股票融资质押有许多优势,但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融资质押时也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 - 1. 股票价格波动风险:股票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可能需要补充质押物或追加保证金。 - 2. 强制平仓风险:在股票价格下跌过多时,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进行强制平仓,以减少风险。 - 3. 还款压力风险:投资者在贷款期限到期时需要按时归还贷款,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可能会面临违约和损失股票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融资质押时需要谨慎选择金融机构,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协议,合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股票市场的风险。 ## 股票融资质押的适用人群 股票融资质押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人群。以下是一些适合选择股票融资质押的人群: - 1. 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长期持有一些有稳定收益的股票,可以考虑利用这些股票获得更多的资金。 - 2. 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但又不想出售手中的股票,可以选择股票融资质押来满足资金需求。 - 3. 希望保留股权的创业者:对于一些需要资金支持但又不想失去股权控制的创业者来说,股票融资质押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 总结 股票融资质押是一种常见且受欢迎的融资方式,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资金筹集方式。然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融资质押时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并谨慎选择金融机构。只有在合理评估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投资者才能更好地利用股票融资质押来满足资金需求。

八、专利质押贷款是质押融资吗

在中国,专利质押贷款是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并不清楚这种融资方式与质押融资的区别是什么。本文将对专利质押贷款进行深入探讨,回答一个常见问题:专利质押贷款究竟是不是一种质押融资。

什么是专利质押贷款?

专利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手段。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快速获取资金,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同时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

质押融资与专利质押贷款的区别

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资产(如房产、设备等)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专利质押贷款是将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品。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抵押物的性质不同,专利质押贷款更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

为什么选择专利质押贷款?

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具有独特的价值。选择专利质押贷款有以下几个优势:

  • 1. 资金利用灵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灵活选择质押的专利数量和价值。
  • 2. 资金获取速度快:相比传统贷款,专利质押贷款流程简单,审批速度快。
  • 3. 保护企业核心技术:通过专利质押,企业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避免技术泄露。
  • 4. 提高融资成功率: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或技术型企业来说,专利质押贷款是一种较为容易获取融资的方式。

专利质押贷款的适用对象

专利质押贷款适用于那些拥有一定数量专利并且想要利用这些专利来获取融资的企业。通常情况下,专利质押贷款对于技术型企业、研发型企业以及一些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更为适用。

如何申请专利质押贷款?

申请专利质押贷款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 1. 评估专利价值:企业首先需要对自己的专利进行评估,确定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市场潜力。
  2. 2. 选择金融机构:企业需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洽谈贷款事宜。
  3. 3. 确定贷款额度:金融机构会根据专利的价值、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4. 4. 签订贷款协议:达成一致后,企业和金融机构将签订正式的贷款协议。
  5. 5. 贷款发放及还款: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给企业后,企业按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专利质押贷款的风险

尽管专利质押贷款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 1. 专利评估风险:如果专利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贷款额度不足。
  • 2. 专利侵权风险:一旦出现专利侵权问题,可能导致专利质押失败。
  • 3. 还款风险:企业需要按时足额还款,否则可能面临逾期罚款等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专利质押贷款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适用于拥有一定专利资源的企业。企业在选择专利质押贷款时,应当充分评估专利价值,了解贷款风险,并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合作,以实现融资需求和企业发展目标。

九、贵州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超 15 亿元,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22年,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聚焦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激励政策,着力破解银行“不愿贷”“不敢贷”、企业“不懂贷”等突出问题,广泛调动银行质押融资积极性,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完善激励政策,着力解决银行“不愿贷”问题。为破解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积极性不高难题,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会同金融、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措施,修订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办法》,新增鼓励措施。与贵州银保监局联合召开质押融资推进会,向省内16家主要银行机构解读质押融资激励政策。今年以来,已有20多家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发放质押贷款,获得65.33万元资助激励。

推送优质资源,着力解决银行“不敢贷”问题。为消除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顾虑,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收集整理了200余家拥有高价值核心专利、知名商标品牌的优质“白名单”企业,并及时向银行机构推送。组织召开政银企对接活动20余次,帮助200多家银行机构与700多家知识产权优质企业建立直接沟通渠道,逐步消除银行机构“不敢贷”的顾虑。

加强宣传培训,着力解决企业“不懂贷”问题。为有效解决企业“不懂贷”问题,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赴9个市(州)20多个县市开展知识产权面对面服务活动,广泛宣传质押融资贴息资助政策和办理流程,推动质押融资入园区、进企业。开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畅通电话咨询和网上办理渠道,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审查周期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及时办理质押登记事务,推动质押融资高效办理。

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5日 13:45:00 访问量:5165次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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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资金,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内的自然人。专项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项目申报通知或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第五条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2.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范围第七条  资助类别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第八条  一般资助包括:1.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发明专利实施。2.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3.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4.国外发明专利授权。5.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7.植物新品种授权。8.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第九条  专项资助包括:(一)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证券化。(二)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人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三)知识产权发展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或科研机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项目。(四)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帮助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第三章  一般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一节  一般资助标准第十条 一般资助标准如下:(一)国内发明专利实施。发明专利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将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以受让或被许可方式引进的省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际运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每件实施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受让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受让实施人;同一件发明专利,被许可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被许可实施人。(二)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新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每件资助1500元;已实施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资助。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范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的范围为准。(三)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1.5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五)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每件资助2万元,仅资助一个渠道。(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资助2000元。(七)植物新品种授权。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八)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第二节  一般资助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一般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助申请表。2.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三) 知识产权印证材料。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施资助的,还需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备案的备案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未正式上线运行前,可以提供发明专利实施承诺书)。第三节  一般资助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批准或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受让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被许可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申请资助可以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选择“省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以邮寄或窗口递交方式报送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第十三条  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1月、7月进行两次集中审核。第十四条  公示。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行号资料办理资金拨付。第四章  专项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一节  专项资助标准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标准:(一)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助3万元。每家单位仅资助一次。(二)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资助3000元。(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的20%给予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贴息资助时对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担保、保险机构进行质押,担保、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四)银行向我省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一年期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0.2%给予风险资助,同一银行对同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的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年风险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五)知识产权运营资助:1.专利运营优势单位资助。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运营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专利转让、许可新模式、新方法,实现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每年按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20家。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方法,建设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主营业务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每年按运营交易主营业务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六)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发行规模排序资助不超过3单。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比例分享资助金额。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标准:(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贵州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贵州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成立满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中上年度被核准的商标注册 5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三)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首次执业备案,并在贵州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贵州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满1年的专利代理师,资助2000元。(四)对获得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自然人,资助2000元。(五)对承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5万元。(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帮助50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一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发展项目资助标准:(一)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县、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等国家级示范项目,以及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项目、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二)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县、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国家级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三)对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其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标准。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权利人在下列情形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部分资助:(一)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三)专利、商标无效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四)仲裁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五)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资助金额按照维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0件,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件。第二节  专项资助申请资料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助的资助对象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基本材料,同时还应当根据专项资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应当提交:(一)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或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清单(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二)申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的,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购买保险票据复印件。(三)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应当提交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印证材料;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偿还银行机构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印证材料;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用票据复印件。(四)银行申请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风险资助时,应当提交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合同、质押登记通知、贷款发放凭证、质押贷款清单等印证材料。(五)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第二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应当提交:(一)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材料、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印证材料、在贵州省纳税凭证复印件。(二)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情况印证资料。(三)申请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印证材料、国家局认定文件以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印证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司法确认书,以及维权委托合同、费用支付票据等印证材料。第二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运营、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项目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资助项目时,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节  专项资助办理程序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事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之日起一年之内,资助对象可于当年1月、7月集中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除外。申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资助事项的时间,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第二十六条  审核。为保证资助项目公平、公正,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相关项目进行筛查,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第二十七条  公示和资金拨付参照一般资助的程序执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资助项目情况,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资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如因当年资助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现有资助资金预算存在不足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商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统筹调剂现有部门预算予以解决。遇政策调整无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予以资助。不同资助项目之间,按程序审批后可以适当进行调剂使用。第二十九条 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材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落实知识产权工作部署。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1〕2号)同时废止。

十、股权质押如何行权?

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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