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案例2019判决书?

时间:2024-11-14 14:58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串通投标罪案例2019判决书?

审理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225刑初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9-02-02

审理经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建国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香香、章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建国及其辩护人胡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杜建国多次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操纵投标价串通招投标,现查实中标四次,中标金额累计数一千余万元。同时其受叶某之托,帮其联系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最终中标。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无为县2017年度严桥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标段招标中,杜建国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945157.32元;

2.2017年8月,无为县赫店镇苏塘中心街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招标中,杜建国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842144.73元;

3.2017年9月,无为县周家大山国有林场打鼓分场2017年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和蓄水池建设工程招标时,杜建国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633936.77元;

4.2017年9月,无为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招标结余资金补充建设项目I、I标段招标时,杜建国借用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标段,中标价为人民币5559295.63元;

5.2018年5月,无为县泥汉镇2018-2019年农户改厕项目I标段、I标段、I1标段、IV标段招标时,叶某找到杜建国让其帮忙拿资质投标,后杜建国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支付保证金,其收取保证金利息,其中I标段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017450.71元。

2018年5月17日杜建国在无城其办公室内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流水招标公告、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电脑主机三台、印章一枚)等书证,证人陈某、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建国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取证光盘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国多次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并由其报价参与招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建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杜建国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建国经传唤到案,应当认定其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建国被办案民警在其办公室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认定的条件,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杜建国犯罪的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建国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电脑主机三台、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郁芳

二、串通投标罪案例?

家投标单位缴纳的保证金竟出自同一个账户,其间有何‘猫腻’?”这是当前松潘县公安局侦办完结的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该案的线索来自于四川省审计厅。近日,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职务)审计人员向四川在线记者介绍了本案案发的经过。

记者获悉,为有序推进“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审计厅于2018年起对《“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涉及的200多个项目实施了跟踪审计工作,涉案项目即是这其中的一个污水处理站修建项目,中标金额1500万元。

审计人员介绍,审计厅对该项目进行摸排时,发现项目施工。

三、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一、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

  【被告人】:

  钟某,男,43岁,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

  2  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XX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XX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

被告人钟某于2017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韩某、张某2、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任某、陈某、杨某、朱某、金某、焦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任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表,买卖合同,供货清单,装饰清单,项目借款单,中标通知书,劳务维修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委托采购工程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交易流水等手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北京XX项目内部经营管理办法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钟某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经典案例分析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

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

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串通招投标案例分析及详解?

【案例解析】

2001年3月9日,某县商业总公司举办公开竞价投标会,以60万元的标底对其下属的该县副食品公司坎市批发站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标,卢某等六组人分别报名参加投标,取得投标资格。为一致压低投标报价,卢某等人在竞标前互相串通约定,由卢某出面以起标价(标底价)中标,事后各投标人之间再进行内部竞价,未中标人领取补贴款。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卢某以投标人内部事先串通已成事实之由使主持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被迫同意,由其代表12人联合参加投标,最后按事先约定以60万元中标,与招标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投标结束后,卢某将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成7份(卢某2份、另外5名当事人各1份),由分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6人按份平摊出48000元补贴给其他未分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投标人。2001年4月2日,某县工商局依法对卢某等12人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县工商局在详细调查取得充分的证据后,对卢某等12人(其中1名当事人另案处理)拟作出总计17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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