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时间:2024-11-12 18:14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国家机关用地。它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设施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包括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和中央、地方共同引进外资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力发电工程、农田灌溉工程、排水、江河治理工程以及城市、工业输水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无需划拨双方协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

  依《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偿划拨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远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

  3、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应当指出,在土地使用者因客观原因不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时,国家有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社会公益性。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通常是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上述单位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具有社会公益性。

  因此,在我国上述单位的用地不仅通过划拨取得,还通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的占用税。

二、使用探矿权范围的土地需要补偿吗?

探矿是布点取样,只需要暂时占用小部分土地,只需补偿占地作物损失,不须土地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侵权使人受到严重影响的,会负担法津责任。侵犯土地要赔偿一切损失。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出让范围?

《规定》明确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各地在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二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进行,符合《规定》要求;三是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必须执行。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1、“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房屋占用的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同一性,不得分开转让或者设定权利。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外业调查累不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外业调查主要的任务是测量工作,一般要使用全站仪或者GPS对每个点进行数据采集,所以说一整天都在不停的拿着测量仪器去测量点位,总体来说比较累的。

然而这是不算完的,外业结束后当天测的数据一般要加班到深夜才可以处理完成。做外业测量的收入只能说是中等吧。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怎样办理建设手续。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问

八、交通事故中,作为责任方,保险公司不赔偿伤者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怎么办?

1、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医保外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2、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责任方自行承担赔偿。

九、为完成地方要求,开发商在阳台装了太阳能热水器,请问关于阳台外太阳能板的所属权和安全责任归属问题?

品质服务,一面专业,一面温暖。

目前规划部门要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版的公共建权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新建住宅安装太阳能设备是政府在建筑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决策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的企业能否做到位。每个企业有自己的行事准则,每家产品也有各自不同的质量标准,这就导致了每个项目的太阳能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很多私企贯彻国家的要求就是敷衍了事,能省钱尽量省钱,所以在整个设计、招采及施工过程中,没有对产品质量做出严格地把控,也没有设计出一个以人为本的节能方案。

正常情况下,太阳能板都是集中放到楼顶的,防止设备在居民生活中被人为损坏。但是这样对建筑楼顶结构是一个考验,需要增加楼顶荷载,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开发商增加建造费用。将太阳能板安装到每户阳台位置,一是能够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二是节约成本,至于居民用着是否习惯,会不会有安全隐患,开发商是不会理睬的。这样的情况在大开发商里尤其是国企或者央企,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买新房首选还是国企或央企开发的楼盘。

如题主所说,政府同意居民拆除安装在阳台的太阳能热水器,但是不允许拆除太阳能板。这是因为太阳能热水器是每一户自己的东西,而太阳能板不是。太阳能板的工作原理并不是每一户太阳能板吸收的能量供给自家的热水器,而是太阳能板将能量输送至整个小区的储能设备,用作整个小区辅助供电之外多余的电量会输送给电业局,获取一定的收入。每一栋楼配建多少太阳能板是有要求的,所以不会允许居民私自拆卸太阳能板。至于太阳能板损坏给其他居民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赔偿应该由谁来负责,这个我不清楚,还需要咨询法律方面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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