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这个风险的呢,所以要是投资基金的话也是有风险的呢,也要看公司的
这个合同基金公司是肯定不会出具的,只有个人私底下订立,订立的时候最好是有纸质合同,双方签字确认比较好,否则未来可能会有法律风险,另外即使是团购,基金合同上也只能够出现一个人的名字
智联基金,这是私募基金,有正规合法的手续,这是可靠的。<br>智联基金,属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属于股权类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行业,首先你要了解这一点,但是这种风险是法律允许的,就像你买股票一样,主要看基金所投企业发展怎么样。因为不是债权,不存在固定收益。智联基金是股权类投资,是靠信托公司投资股市来进行收益。
你好,关于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合法这个问题,需要分两步来看:
首先第一步,要先确认它是否有合法的私募基金运营牌照;第二步,在确认了它的牌照是合法之后,再想办法去了解它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展业务。
第一步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呢,合法的私募基金是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网站的网址:http://www.amac.org.cn/,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里面,点“综合查询”,就可以查到是否有这家私募的备案,有名字的话再点进去看他的基本资料和诚信信息等,没有特殊情况就是正常的经营了。
第二步是关于是否合法地开展业务。这就有点难了,因为呢,去年以来有一万家以上的私募基金被注销掉了,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规甚至违法问题。所以呢,就是雷暴了,你才知道这是个雷。
所以整体来说,最好还是综合这家基金的运营时间(越长越好)和运作业绩,以及业内的口碑和评价等综合来考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可以买期货,前提是基金合同当中有列明投资范围中包含期货。。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1、募集方式不同;
2、募集对象和门槛不同;
3、产品规模不同;
4、信息披露不同;
5、追求目标不同。
目前国内私募属于灰色地带,法律并没有禁止也没有批准,私募主要有阳光私募和其他私募两种形式
阳光私募是由一些知名的投资人,比如原来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证券公司的操盘手等为投资人,通过合法的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产品的形式出现,资金监管有保障,受到信托法等法律约束,不会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况,但是这类私募投资门槛很好,一般需要100w左右的资金才可以申请参与,不适合普通投资人
其他私募,也就是非阳光私募,这些私募伴随着股市的火暴,大量出现,但是由于没有合法的途径以及资金监管,所以靠的就是“信用”二字,如果真要是捐款走人了,恐怕想打官司都找不到人的,对于这类私募,不建议参与,风险极高
对于投资来说,不管是公募的基金还是私募的基金,都是有风险的。
注册的就不违法,私募基金是国家支持的一种投资机构。
答: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风险投资形式,通常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来管理和运营,因此私募基金招聘对人才的要求相对较高。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公司对招聘职位的要求包括:拥有相关的金融专业背景,具备相关行业或职业经验,具有优秀的沟通、分析、决策等能力,熟悉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需要招聘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因此,从招聘要求的角度来看,私募基金招聘的要求相对较高。
今日的中国,无疑是金融发展最紧迫又最好的年代,高速发展的金融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想要踩准这样的时代,投资者就必须具备基本的识别技能。私募基金逐渐的阳光合法化,并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合规将走向哪里,将是未来私募行业发展的主旋律。
天雁将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几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重要的基础合规知识进行梳理,并结合近几年披露的典型私募违规违法行为,增强投资者对如何辨别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规性的认识。
1、私募基金必备技能一:基础合规知识的掌握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私募基金的合规基础知识将会为投资者保驾护航。所以掌握一定的技能才能在行业内更无后顾之忧。
(一)私募基金
1、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方面有什么合规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的要求?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3、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募集主体?
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4、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私募基金投资者
1、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单只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基金业协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
1、谁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实申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四)私募基金托管
1、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2、私募基金必备技能二:跳出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陷阱
金融行业是投资者的狩猎场,是冒险和收获并存的领域,面对各种各样的猎物和诱惑,能否由表及里的辨别真伪,初步识别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陷阱将是必学技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部分私募机构主要是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私募机构的公司网站未设定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非特定对象均可点击阅读私募机构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其中,有部分私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通过网站公开宣传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涉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推介。
(二)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部分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对私募基金产品办理登记备案以规避监管,私募机构经常设立以投资为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由私募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属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但私募机构经常不将这种产品办理备案。
(三)私募机构募集时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部分私募机构利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少于100万元的标准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规避监管,违反合格投资者100万元门槛的规定。同时市场上也存在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
(四)私募机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五)部分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
由于我国资管业素有“刚性兑付”之传统,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使“成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尤为如此。私募管理人为了更容易的募集资金,很容易违反此项禁止性规定。私募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或者私下签订保本协议、采取关联机构承诺担保、回购等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
(六)私募机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行为违法违规
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减持、短线交易、超比例持股、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部分私募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相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私募机构具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发生上述的违法违规,影响往往更恶劣,私募机构更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投资私募基金时应该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审慎选择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