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
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可以,如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规章是不能授权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授权,规章不能授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以授权形式赋予派出机构行政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这主要是实践当中有些机构依规章被授权了,作为法院处理来说为简便而为之,等于从司法上认可了其授权,这应当是不对的。 因此,严格依法来说,此处不是授权,而是委托。
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一个概念,主体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前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动物当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在国外实践中已经出现动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情形,比如外国有人将全部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宠物,这样宠物实际成为了遗赠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公司某个部门不能成为民事关系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才有资格成为民事关系主体。
尽管从智能机器人的发展现状来看,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达能力,但尚未对传统民事法律主体理论提出颠覆性的挑战,在短期内仍应坚守,不宜将智能机器人规定为民事主体。
智能机器人是人类创造出来的,虽可能代替人类从事相关活动,但本质是受其自身算法而决定,尚不具备人类所具有的自主思考的意识和能力,且智能机器人尚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目前人工智能机器人还不能也没必要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智能机器人进入民事主体范畴在未来或许是可行的,随着其不断“进化”,不排除其将来具备与人类相当甚至超越人类的意识和思考能力,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独资公司法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
独资公司是由个人独立投资,并发起设立的公司。独资公司法人是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也是独资公司的独立股东。
个人独资公司法人是个人独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个人独资公司的所有财产及利润,除上缴税款外,都归个人独资公司法人所有。因此,独资公司法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
没有工商注册的个体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谢邀。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思想或者感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们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在这过程中势必体现了一定的情感,因此创造性的劳动和体现的思想情感对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不可或缺的。仅有流水账般对事实的叙述或者不含任何思想意义的信手涂抹,都因不包含思想感情而不被称为“作品”。第二,作品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体现于是作品是作者独立地、在表现形式上富有个性地完成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独创性与新颖性二者进行混淆。新颖性就强调的是客体的独一无二、从无到有。独创性不要求作品一定要达到天下无双,而是强调客体的完成过程是独立的,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允许其他人对于相同的思想内涵进行独立的创作和表达。第三,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也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以文字、语言、声音、色彩、造型等形式表现出来,使他人能够直接接触或间接地看到、听到或者感觉到。”
根据上述条件,能否复制似乎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必要条件,但是这样的作品恐怕也难以找到。且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