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之比较
中小板市场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差异在于,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创业板市场则主要面向符合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
有专家认为,中国的中小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显然不属于主板市场,与创业板有类似之处。一旦监管体制、上市资源改变,中小板市场很有可能转变为创业板市场。目前,一些快速成长企业就在中小板上市,说明两者的区分并不严格。创业板推出后,市场划分就会产生混乱:既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划分成中小板市场与大盘股为主的沪市主板市场,又按照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划分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
这就带来了下一个难题,即制度与监管创新的问题。创业板需要一套与主板不同的监管系统,它与主板市场上市资源不同,而且要求效率更高、监管更严,还必须要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如果继续实行目前的监管体制,与主板市场无异,那么效率是不能保证的,创业板也就名存实亡。并且,如果上市资源过少,另立监管系统就属于行政资源的浪费。国外的创业板就曾有失败的例子,1997年创立、2003年关闭的德国新市场倒闭的原因就在于监管与上市资源的劣质化。
既要设立创业板,又要节约目前的行政资源,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创业板与中小板市场合二为一。将传统中大型企业全部转向主板市场,保留新兴的中小企业与以后的创业公司合为一体,统称创业板。如此划分清晰之后,监管资源就不会在市场的重复中无谓地浪费掉,而中国的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快速成长企业与风投公司也找到了一个资本市场的接口。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还不能那么快进行合并。
<h2>婴儿游泳馆监管存在的问题</h2>
<p>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婴儿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婴儿游泳馆作为提供婴儿游泳服务的场所,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家庭的青睐。然而,随着婴儿游泳馆数量的增加,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本文将探讨婴儿游泳馆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p>
<h2>1. 婴儿游泳馆的水质监管不足</h2>
<p>婴儿游泳馆的水质监管是确保婴儿游泳安全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一些婴儿游泳馆的水质监管存在不足之处。首先,部分婴儿游泳馆的水质检测频率较低,未能及时了解水质是否达标。其次,一些婴儿游泳馆缺乏专业的水质监测人员,无法进行准确的水质分析。再次,水质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一些婴儿游泳馆对水质监管的要求不明确。</p>
<p>针对以上问题,应加强婴儿游泳馆的水质监管工作。首先,要增加水质检测的频率,确保水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其次,应聘请专业的水质监测人员,进行准确的水质分析。最后,建立统一的水质监管标准,明确婴儿游泳馆对水质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婴儿游泳的安全。</p>
<h2>2. 婴儿游泳馆的设施安全存在隐患</h2>
<p>除了水质监管不足外,婴儿游泳馆的设施安全问题也是另一个重要的监管难题。目前,一些婴儿游泳馆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婴儿游泳池边缘的护栏不牢固、婴儿游泳池底部的防滑装置损坏等。这些问题给婴儿的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p>
<p>为了解决婴儿游泳馆的设施安全问题,应加强监管力度。首先,要对婴儿游泳馆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其次,婴儿游泳馆应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婴儿游泳馆的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确保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为婴儿提供一个安全的游泳环境。</p>
<h2>3. 婴儿游泳馆的卫生管理不规范</h2>
<p>除了水质和设施方面的问题,婴儿游泳馆的卫生管理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一些婴儿游泳馆缺乏规范的卫生管理措施,导致婴儿易受到细菌感染。比如,婴儿游泳池的消毒不彻底、婴儿更衣室的清洁不到位等。这些都给婴儿的健康带来了潜在风险。</p>
<p>为了解决婴儿游泳馆的卫生管理问题,应加强相关监管工作。首先,要加强婴儿游泳馆的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其次,加强对婴儿游泳馆的卫生管理检查,确保卫生措施到位。最后,婴儿游泳馆应加强消毒工作,定期清洁游泳池和更衣室。只有这样,才能为婴儿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的游泳环境。</p>
<h2>4. 总结</h2>
<p>综上所述,当前婴儿游泳馆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水质监管不足、设施安全问题和卫生管理不规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婴儿游泳馆的监管工作,提高水质监管的频率和准确性,加强设施安全的检查和维护,改善卫生管理的规范性和彻底性。只有通过持续的监管工作,才能为婴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游泳环境,保护婴儿的权益。</p>
嵌入钙钛矿存在着延展严重的污染问题。
你好,履职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在某些情况下,政策法规或制度设计不够完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权力的行使存在盲区或漏洞,从而引发权力滥用和失职行为。
2.利益驱动。一些行政机关或官员可能会以个人或团体利益为重,而非公共利益为重,从而在履职中出现失职、违法乱纪等问题。
3.缺乏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手段,使得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引发失职和违法行为。
4.能力不足。由于个人素质、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使得行政机关或官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误、疏忽等问题。
5.外界干扰。有些行政机关或官员在履职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压力,从而导致履职失当或失职行为。
综上所述,履职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从制度、利益、监督、能力和外界干扰等方面入手,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机关或官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用权。
只有指导意见
调查研究是从实际出发的中心一环,是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典型形式。
调查研究既是“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握客观规律的具体途径,因此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根本方法。
调查研究是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必然要求。要了解客观实际,就必须深入群众、深人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把客观存在的事实搞清楚,把事物的内部和外部联系弄明白,从中找出能够解决问题、符合群众要求的办法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也没有决策权。 “调查”就是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实际,努力全面把握客观情况;“研究”就是对调查所获取的客观情况,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进行分析综合、抽象概括,从“事”中求“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调查和研究是同一认识过程的两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人的认识活动来说,调查研究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从把握事物的现象飞跃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过程。
在调查研究中,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其结果也迥然有别甚至截然相反。因此,切实地开展调查研究,需要掌握正确的步骤和方法。
可以的,但是一般可以向教体局或者人社局人事科反应,或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监组投诉。
第十一条 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高校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部分投资者指控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基金存在收益侵吞问题。这一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据投资者披露,他们在支付宝购买的基金产品的收益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经过调查后发现,存在部分基金的收益被“偷吃”的问题,也就是说,投资者的收益被不合理地挪用或侵占。
面对投资者的指控,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已表示将对这一问题展开彻底的调查,并且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此事,支付宝平台发表了回应,表示将全力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同时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
在这起事件中,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对此,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管,加大力度对金融产品销售和运作进行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这起事件引起了支付宝基金销售问题的质疑,也为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希望经过调查和处理后,投资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能够更加健康、透明。
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希望能够更好地了解支付宝基金被指存在收益侵吞问题的相关情况。
在租房合同中,租赁方是否拥有留置权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对其财产的扣押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一般情况下,租赁方在租房合同中并不具备对承租人财产的直接留置权。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出租人在租赁物违反约定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包括留置、查封房屋等。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可能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租房合同涉及留置权问题时,租赁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在租房合同中,租赁方并不具备直接的留置权。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在遇到承租人违约行为时,可能具备依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包括留置房屋等财产。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留置权问题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法律咨询或当地相关部门的帮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租房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
根据《2022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我国餐饮业迎来了标准化发展的“黄金阶段”。在这波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浪潮中,不少餐饮企业都将目光投向了国际市场,欲将自身餐饮品牌带出国门。而出海开店,必受他国法律规制,只有熟知当地的食品法律规定与安全监管体系,才能做到行合规而店常青。
本文将就美国与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比较,以帮助准备出海美国的餐饮企业了解美国联邦层面与中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差异。
监管机构
中国 | 美国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除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生产(种/养植质量监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外的, 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餐桌的所有食品链条的质量监管 |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负责监管标准和制定其他所有食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包括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和兽药标准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 | 食品安全和检查局:负责制定肉、禽、蛋制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
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 农业市场局:负责蔬菜、水果、肉、蛋等常见食品的市场质量分级标准 |
海关总署:负责监管进出口食品安全 | 环境保护署:负责饮用水标准以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
2018年3月,我国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3个部委整合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来的3个部委不再保留,涉及该3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行使。形成了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宏观协调下, 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主负责食品安全管理, 其他部委参与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四个: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食品安全和检查局、农业市场局、环境保护署。各部门各司其职,负责食品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多个环节,是典型的多部门“一体化”的联合监管模式。
监管法律
中国 | 美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正确包装与标签法》《蛋类产品检验法》...... |
我国是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督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主要分为四类
①以《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为代表的综合性法律;
②以《蛋类产品检验法》为代表的按食品种类制定的法律;
③以《食品质量保护法》为代表的按照食品生产投入制定的法律;
④以《正确包装与标签法》为代表的操作规范性法律。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中国 | 美国 |
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 罚金:食品药品管理局有权对违法相对人处以不同额度的罚金 |
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 | 扣留、没收或销毁不合格食品;注册证书的否认、撤销和暂时吊销 |
申诫罚:主要指警告和通报批评 | 书面通知或警告:针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情况 |
中美两国食品监管行政处罚方式和种类都比较多,属于行政处罚发达国家,且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存在相似之处。除上述处罚之外,美国的预防性行政处罚——“食品召回制度”也十分完善。该召回制度依严重程度不同共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
(二)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存在类似中国的统一规则,一般是通过相关判例被纳入侵权惩罚性赔偿之中,主要由陪审团根据食品安全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恶性程度自由裁量。陪审团虽有自由裁量权,但在多数州的指导性意见中,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得超过损害性赔偿的两到三倍左右。
(三)刑事责任
美国非常重视利用刑事手段保证食品安全,较之中国刑事规制更为严苛。其对不法食品安全行为的刑事打击并不仅限于典型的生产、销售行为,还覆盖到了进口、包装、运输等环节。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规定如下行为也构成犯罪:不建立或保持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派送、接收、持有、进口记录;未能按规定注册食品生产设备等信息;承运人未能遵循食品药品管理局有关运输卫生的规定等等。
因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各州皆拥有立法权且针对食品领域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故本文仅就联邦层面的统一规定展开介绍,在美国各州开设餐饮门店还应遵循当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