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登记年限和土地证剩余年限孰短
2、工商登记年限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延展,需要考虑国家政策、股东规划等,如果可以,原则1变为土地证剩余年限
3、参考公司使用意图,是否未来将会出售、出租。
4、税法应当是规定了不得少于10年吧,再短得调整。再长就无所谓了。难道你就是纠结经营期限在10年以内?你做了什么客户,需要纠结10年以内?!!
1、就农村宅基地而言,这里的法律关系并非可直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仅是由使用权人使用,不得买卖、租赁。但对于地上所建筑的房屋,你是有权继承的。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特殊身份申请所取得,如果户口迁出,不仅不能申请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更不可能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通过继承地上房屋,间接使用该宅基地。
土地使用权法律研究是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涉及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的追踪和维护成为了一项重大挑战。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使用权法律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终止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它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权限、义务和限制,同时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以上几种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获取方式。同时,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他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过相应的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状态。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行政审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终止前,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指对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需要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维护,注重合同约定,了解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对土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以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有所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加深对土地管理领域的认识和关注。
有的,江西铜业以往是鹰潭最出名,但是近两年在宜春发现了大量锂矿,现在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潮期,而新能源产业又以锂电池生产最关键,故而现在锂矿地位水涨船高,在这种情况下,江西铜业怎么可能没有锂矿权
河滩土地使用权归河流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以外的一切河流、湖泊、滩头等地方,均为土地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改变或侵占国家所有的土地。
如果有人想承包河滩土地发展农业生产或养殖业生产,就必须向了该河滩所有权人即属地人民政府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承包该土地的使用权,发展农业或畜牧业生产。
该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投入人力、物力发展生产了。
1。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取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自取得之日起,按照该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分期摊销成本: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按照帐面价值: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 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记入相关的基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等 由上可见,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征地补偿款,均应当记入基建工程成本,并最终转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中,只是相应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而已。
在完工前,除按规定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以外,不能计提所谓的”土地折旧”。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扩展资料:
河道两旁土地所有权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对一些在河道两岸或滩涂中进行耕种的土地经常与国家河道管理体制发生冲突,所以对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滩涂地,无论什么理由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将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扩展资料: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问题上,对《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适用应当区分公益性划拨土地和经营性划拨土地。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纯粹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进行补偿,因为承担公益责任的主体还是政府。
受让士地是指从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行为,土地出让是在土地交易招拍挂市场通过竞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是指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将自己名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可以从土地使用年限加以区别,出让一般是50或70年,转让则有整有零。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向他人出租的一种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的使用所享有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中国的土地租赁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签订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双方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是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承租人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合同主体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明确土地租赁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即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的确定应遵循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50年。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续租的条件和方式。
租金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合同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通常有年付、季付、月付等,金额一般以人民币计算。
合同应明确租赁土地的具体用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租赁双方应确保租赁土地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根据具体情况,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权益是否可以转让。如果允许转让,应明确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可以约定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中国的土地租赁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租赁双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