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仅能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故而同一住宅之上的抵押权与居住权可以并存,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居住权并不存在效力冲突的情形。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地上的权属证书进行抵押,以获取贷款的一种方式。由于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法律风险较高,因此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银行相对较少。
在国内,可以向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或农信社、信合社等区域性银行咨询林权抵押贷款的办理流程和条件。
但具体要看不同银行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建议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制定出合适的贷款方案。
另外,林权抵押贷款的办理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拥有林权证书等,否则无法获得该项贷款。
1、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
在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是没有太大妨碍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进行出租,因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对抵押权还是会造成影响。
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表明,租赁权具有对抗力,买卖不破租赁。原租赁合同对抵押房地产新的受让人依然是有约束力的。
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受让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也不能单方变更租金和租期。
对于露天石墨矿,其开采通常需要先行进行勘探和探矿,以了解矿床的规模、矿石品位和分布情况等关键信息,从而在未来实施科学的开采方案。通常情况下,在开采前必须先获得探矿权,否则非法开采或者盗采行为是违法的。
在中国,探矿权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后,通过评审、审批、公示等程序后方可获得探矿权。如果在未获得探矿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露天石墨矿采矿行为,就属于非法采矿,不仅违法违规而且可能会带来环境风险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不应该行使。
办房产抵押本人必须到场,还要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签字是决对不能委托的。
1、房屋属于不动产,第三次流拍且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变卖,仍不成且仍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 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 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不能,银保监会规定银行机构不准办理艺术品等抵押,只能去典当行等一些机构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你作为该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比如房租等收益,来充抵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该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会影响你的抵押权的效力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同等受偿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解除抵押。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