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
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
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
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
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
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
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
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即《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指南》规定,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
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2011年,为强化生态保护,《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1]。
宗旨: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中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定位:《指南》定位就是为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提供技术支撑,其适用范围是国家层面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指南》也为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参照《指南》,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级红线划定,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内涵: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中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中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
目标: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推进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指南》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落实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任务;建立适用于全国各地生态功能红线边界核定技术体系,使生态功能红线落地。
意义: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及其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大体可以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二是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态保障线;三是重要物种资源与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最小面积。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须实行严格保护与监管,保证其“性质不变,功能不降,面积不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划定一定数量的面积,明确其空间边界,制定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实施长期保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依照2020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分布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和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这些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答:1.保护优先。以维护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导向,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守护好生态安全屏障。
2.实事求是。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利用各类客观的调查数据,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和底图,充分尊重现有划定成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存在的矛盾冲突、界限划定不合理、基础数据不准确、应划未划等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3.从严从紧。严格标准,原则上各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必须设置的区域,以保障生态保护基本功能的实现,划分生态控制分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其划定标准主要包括保护区生态功能完整性、不可逆性变化程度、重要性、风险等方面的考虑。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标准的明确有助于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也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此外,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可以使红线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河北,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优化并有效保护国土生态空间,保障国家和京津冀生态安全,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若干意见》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全省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和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另行制
保护生态红线非常重要,需要用实际行动来落实。保护生态红线可以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此外,保护生态红线还有助于维护气候稳定,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生态红线尽一份力,可以从自身做起,减少能源消耗,垃圾分类等行为。同时,也需要通过政策法规的支持和落实,更好地实现生态红线的保护。让我们共同呼吁,保护我们的家园,让地球更加美好。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