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归属权的法律条款

时间:2024-09-05 05:40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关于房屋归属权的法律条款

关于房屋归属权的法律条款

房屋归属权是指个人或法律主体对特定房屋拥有的权利和责任。在中国,房屋归属权的法律条款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个人和法律主体的房屋归属权如何获得、保护和转让等细节。

1. 房屋归属权的获得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个人或法律主体获得房屋归属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买卖:通过购买房屋的方式,个人或法律主体可以获得房屋归属权。购房合同是确立归属权的法律依据,买方支付购房款项后,产权会过户到买方名下。
  2. 继承:房屋归属权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即在房屋所有人去世后,根据继承法律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归属权。
  3. 赠与:个人或法律主体也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屋归属权。赠与合同是确立归属权的依据,赠与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便获得了房屋归属权。
  4. 担保:在一些金融交易中,房屋归属权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房屋归属权。

2. 房屋归属权的保护

为了保护个人和法律主体的房屋归属权,中国法律规定一系列保护措施:

  • 权属登记:权属登记是确立房屋归属权的重要手段。个人或法律主体取得房屋归属权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使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保护。
  • 侵权保护:法律保护个人或法律主体对房屋归属权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如果他人侵犯了房屋归属权,权属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行政保护: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对房屋归属权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属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法律补救:当房屋归属权受到侵犯或争议时,个人或法律主体可以依法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法庭审判来解决争议。

3. 房屋归属权的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或法律主体可以将房屋归属权进行转让。

房屋归属权转让的方式包括:

  • 出售:个人或法律主体可以将房屋归属权以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卖方和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支付购房款后,房屋归属权会转移到买方名下。
  • 赠与:权属人也可以将房屋归属权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他人。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 继承:当权属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归属权。
  • 担保:房屋归属权作为担保财产时,当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权属会重新转回至原权属人名下。

房屋归属权转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论

房屋归属权是个人和法律主体对房屋拥有的权利和责任,其获得、保护和转让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个人或法律主体通过购买、继承、赠与或担保等方式获得房屋归属权,并通过权属登记等手段进行保护。对于房屋归属权的转让,可通过出售、赠与、继承或担保等方式进行。

房屋归属权的法律条款旨在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确保个人和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二、刑法的条款项怎么确定?

条不用说了,很好区分. 款就是一条中的一段.假如一个法条有三个自然段,那么就有三款,第一自然段就是第一款. 项就是每一款中标序号的句子,比如(一)(二)(三)之类的

三、矿权的意思?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经济犯罪的条款?

一、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处罚力度

与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构成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对应,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对应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上述腐败犯罪,同样会侵害非公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所在单位的财产权。近年来,国内知名公司内部合规机制逐渐完善,商业反腐力度得到加强,员工甚至高管被公司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频现报端,58同城、美团、360等公司均曾发布消息称公司高管因涉嫌贪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所涉的三个罪名在刑罚方面均作出了调整。其中: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由原来的两档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订为三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订之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此前的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同时,在非第一档法定刑的财产刑方面,由原来的“可以并处”修订为“并处”。换言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自由刑和财产刑方面双管齐下,共同加大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惩戒力度。

 

2.挪用资金罪由原来的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为三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订之后,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此前的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惩戒力度同样得到加强。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了对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成本,有利于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与当下刑事政策相契合。与此同时,其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的调整,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量刑失衡的司法困境。具体而言,由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与盗窃罪、诈骗罪均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层面也包含了盗窃罪、诈骗罪的窃取、骗取手段,且在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之上,还另外侵犯了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对于仅侵害财产权的盗窃罪、诈骗罪,法定最高刑可达到无期徒刑;而对于既侵害财产权,又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仅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此造成的争议在于,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窃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是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定性,还是按照职务侵占罪论处?如将上述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其中包含的盗窃、诈骗行为在处罚上无法在量刑上得到充分评价;如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则职务侵占罪所得以适用的空间将会被极限压缩。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无期徒刑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适用难题。即,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二、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

现行《刑法》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有数个条文,但典型的罪名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下,大量P2P平台涌现市场,并很快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造成大量投资人的严重损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造成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反响强烈。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其中的关键。从实践来看,非法集资案件自2016年后出现井喷,当下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中,涉嫌非法集资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占据了相当的比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收录的裁判文书数量,2014年共计1870份,2015年共计3213份,2016年共计6664份,2017年共计9552份,2018年共计11053份,2019年共计13181份,2020年共计11449份。从上述数据亦能看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自2016年之后总体处于增长态势,且案件数量始终居于高位。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罚设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此前的两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为三档法定刑,即在原来两档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档法定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此同时,在自由刑提升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取消了本罪罚金刑的限额。上述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以P2P平台为主体的非法集资犯罪,不仅案件数量庞大,且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上千万、数亿元、数十亿元、数百亿元乃至于上千亿元的犯罪金额,导致最高为十年的自由刑、最高为50万元的罚金刑已经无法充分评价该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集资诈骗罪由此前的三档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改为两档法定刑,即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订后的刑罚设置明显较重:首先,在修订之前,本罪的法定最低刑可以达到拘役;而修订后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其次,在修订之前,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修订后将第三档与第二档进行合并评价,法定最高刑直接可以达到无期徒刑(但可以想见的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可能会被司法解释适当提高)。最后,在财产刑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同样取消了罚金的最高限额规定,以应对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中,即使选择最高罚金刑,较之犯罪数额仍显微不足道的情形。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修订,不仅仅在于刑期的调整,还在于处罚范围的扩大。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主持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可见,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是高层作出的战略部署。本次刑法修订涉及到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容包括:

1.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规制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的行为仅限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上述规定,本罪所称的“商标”实质上仅限于“商品商标”。但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类别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如果不将服务商标纳入本罪保护的范围,显然会造成处罚的漏洞。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修订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上述规定的完善,加强了《刑法》与《商标法》的衔接,更具有科学性。

2.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数额犯”修订为“数额+情节犯”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标准仅根据“销售金额”,本罪系典型的“数额犯”;本次刑法修订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依据,除了“违法所得数额”之外,还包括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此本罪由“数额犯”转变为“数额+情节犯”。这种转变必然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化,对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样可以本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修订后的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违法所得数额”及“严重情节”的认定,仍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作出了类似的修订,在此前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这一入罪标准之外,又补充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路径。

3.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范围

侵犯著作权罪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多有适用,并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修改,在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理论相衔接的同时,同样扩大了入罪的范围。具体而言:

首先,明确规定了本罪所保护的对象除了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即一般所称的“邻接权”。“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的侵犯著作权罪第三项“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但事实上,录音录像制作者并不属于著作权人,因此《刑法》第217条第三项规定的上述情形,是侵犯“邻接权”而非“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条的客观行为由“侵犯著作权”修订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更具严谨性。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条补充规定了第四项,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侵犯其所享有邻接权的情形,扩大了本罪的保护范围,在权利种类的界定方面也更加精准。

其次,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明确为与“复制发行”相并列的侵权行为。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否属于“复制发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但即使如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也时常遭到质疑,本次刑法修订索性将该司法解释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系与“复制发行”相并列的侵权行为,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识。

再次,将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本罪规制范围。修订后的《刑法》第217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本罪所要处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法定情形。

最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作品中,补充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一修饰词汇,能够体现与《著作权法》第3条对于“作品”的规定相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条规定之罪所保护的范围由此前的“侵犯著作权”扩大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此本罪的罪名如再沿用“侵犯著作权罪”似乎已经不足以完全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时,本条罪名如何确定应予重新考虑。

4.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修订为“情节犯”,并对本罪行为方式进一步调整

《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此前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的定罪标准修订为“情节严重”,将本罪升格法定刑的标准修订为“情节特别严重”。换言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由结果犯修订为情节犯。

与此同时,《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也进行了用语上的调整,例如,将“利诱”修改为“贿赂”,将“其他不正当手段”进一步明确为“欺诈、电子侵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将违反“约定”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将明知系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而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也明确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5.增设商业间谍犯罪,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充当境外组织、人员的间谍,非法获取我国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关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关系到国家安全。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尤其是对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更应加强保护。对于充当商业间谍,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更大。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补充规定了《刑法》第219条之一,具体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新增罪名的法定刑设置,要高出《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

6.全方位提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幅度

以上五点主要从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这一角度来说明本次刑法修正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除此之外,更为直接的体现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若干罪名的量刑幅度均作出了调整。例如,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七年提升至十年;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调整为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七年调整为十年;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最低刑由管制调整为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七年调整为十年;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秘密罪的法定最低刑、法定最高刑也均作出了相应的提升。

四、在加大对经济犯罪处罚力度的同时,也更加注重追赃挽赃

如上所述,本次刑法修订在总体上体现出了对经济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态势,但与此同时,也体现出立法者对于追赃挽赃工作的重视。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坚持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本次刑法修订也在多处对这一点予以了体现。

尤其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就司法实践而言,最为重要的并不是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是确保涉案人员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弥补资金缺口、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损失、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在的《刑法》第176条补充规定了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在提起公诉之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成为规定在刑法文本中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立法者毫不吝惜地规定该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因本罪而面临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具有较大诱惑力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作出了类似的补充规定,修订后的《刑法》第272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体现出在挪用资金刑事案件中,立法者更加注重对被害单位财产权的保护,对于能够在提起公诉之前退还资金、挽回损失的,可以享受与“自首”情节相等同的法律效果。

五、如何理解关于刑法管辖权范围的各种原则?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中,除1,属地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原则外,还有:

3,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如果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罪)的,除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外,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双重犯罪原则),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首先,第三点和第四点所规定的法定刑标准是就管辖而议,即符合什么样的条件,谁就可以管。

其次,第三点就法定刑较轻者予以不追究。

第四点就法定刑较重者,我国拥有管辖权而予以追究。即第四点,若法定刑较轻,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亦可有管辖权。最后,在量刑上暂不能就“最高刑”“最低刑”判断此量刑孰轻孰重,毕竟还有个重合的标准(“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这样的规定只是明确管辖范围而言。

一方面是对我国公民的管辖明确,另一方面是就对外国人的管辖较为公平的明确。谢谢。

六、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

我很高兴能有机会为您带来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的内容。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律领域。它规定了各种刑事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

刑法是一门法律科目,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通过制定刑法规范,规定罪行的性质、要件、刑责、适用的刑罚等等。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罪犯,保护社会正常运行,并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机制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作用:

  • 惩罚犯罪行为:刑法通过制定刑罚来严惩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降低犯罪率。
  • 保护社会安全: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界定,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 维护公平正义:刑法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判,保护被告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 预防犯罪:刑法通过威慑作用和刑罚的紧凑性,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精神和意图,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刑法的法律解释是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和公正适用的重要环节。

在刑法的法律解释中,有几个关键要素:

  1. 罪行界定:刑法的法律解释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说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准确和公正的。
  2. 刑责适用:法律解释规定了对不同罪行的刑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
  3. 刑事诉讼程序:刑法的法律解释包括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权的保护。

刑法的法律解释通常由法律界和相关专家进行制定和解释。通过法律解释,刑法的适用可以更加准确和公正,确保刑事司法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解释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以下是法律解释的几个重要性:

  1. 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刑法的法律解释可以统一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标准,使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保持一致性,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公。
  2. 保护公民的权益:法律解释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正,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 规范司法实践:法律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准则,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适应社会发展:刑法的法律解释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进行修订和调整,确保刑法的适用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

综上所述,刑法的法律解释在刑事司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准确解释和适用刑法,我们能够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平正义,并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希望这篇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联系。

七、刑法中的篇章节条款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 则

八、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如何撰写规范的矿权转让合同

一、引言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

样式:

  • 标题:矿权转让合同
  • 文号:(此处为合同的编号,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 矿权名称:
  • 矿权编号:
  • 矿权类型:
  • 所在地:
  • 矿权面积:
  • 探矿权期限:
  • ...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 转让价款:
  • 其他费用:
  •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三、结语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九、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其授权的范围和权力。以下是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矿权

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管理权的所有权。矿权可以授予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持有矿权的人有权利从矿产资源中获取利益,包括控制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矿物、销售矿产等。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有限的、特定的授权,只授予持有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不授予持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换而言之,采矿权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权利,其授权的范围只包括对矿物的开采,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持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在矿权持有者的授权下行使其权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的区别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表述。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十、fob条款对货权的定义?

FOB费用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是一种常用的价格条款。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也称“离岸价”。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以船舷线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所承担之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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