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印发通知?

时间:2024-09-03 00:01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二、探矿权和采矿权关系?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非常相似的两个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探矿权是指国家或者个人在探测矿产资源时依法享有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独占权,也称勘探权。探矿权的持有者有权对某一矿产资源区域进行科学勘探,以确定矿产资源的位置、品位、规模等基本特征,进一步为采矿权的行使提供依据。探矿权的持续时间一般较短,通常在3-5年。

采矿权是国家授予采矿者的一种矿业权利,是一种确立在矿产资源上的特权计划和使用方式,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持有采矿权的人可以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处理和销售等活动。采矿权的持续时间一般较长,可达20年以上。

因此,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探矿权为采矿权的行使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础,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实际开采的权利。

三、关于探矿权转采矿权?

探矿权转采矿权首先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评审意见,提交探矿详查报告和备案证明,提交安全予评价和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提交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备案表,提交环评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提交县,市资源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企业探转采申请书。

四、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别?

区别是两者的性质和内容均不同,探矿权是进行地质勘查,查明矿床品种,储量有无开采价值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从地面以下开采各种矿石,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五、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二者都是矿业权的一种行式。探矿权是经申请对尚未探清矿种或矿产储量的一定范围进行勘探找矿的权力,只能找矿不能采矿。

采矿权是对己探名矿种和储量的矿产地申请批准获得开采的权力。

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

探矿权和采矿权价值差距太大。探矿权仅表明探矿权范围内有多少资源储量,由于探矿钻井密度稀,钻孔少,资源量和可以采掘矿量误差大;而采矿权是在探矿权范围内加密钻孔,对矿石储量和可采矿量提供相应准确的地质报告及相应的采掘方案。

所以探矿权仅表示有矿,而采矿权则是储量可釆。

七、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区别?

区别如下:

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

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八、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条件?

一,完成各个阶段的勘察设计目标,经验收合格。预查,普查,详查的三个阶段目标都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符合规定的年限。

二,勘探资金投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

三,勘探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以采代探。

四,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如果在三区内,即使是达到前两个条件,仍然不可能转采矿权。

九、探矿权和采矿权哪个难办?

2019年12月26日国土部下发了矿业权出让方式暂停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的方式,为期三年。全部改为招拍挂方式出让。新立的探矿权及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竞得。从这点上说,不存在哪个难度更高的问题。

2020年5月1日前取得的新立探矿权转采矿权,只要勘探投入达到最低投资标准,勘探成果达到申办采矿权标准,可以按照之前的规定申请探转采,不存在难度的问题。

2023年5月1日后是否仍然暂停申请在先及协议出让方式,目前不得而知。但是大概率是延续招拍挂的出让方式。

所以,今后的新立探矿权基本上会是市场化方式竞得。最大程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企业处于同一个竞争起点。探矿权转采矿权,只要符合条件,交纳权益金,并不难办。总的来说,难度降低了。

十、采矿权出让时探矿权人未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是否可以取得补偿?

可以。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资讯
热门频道

Copyright © 2024 81矿产网 滇ICP备2024020316号-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