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平台选择
(1)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2)网络司法变卖原则上沿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适用的平台。
(3)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更换变卖平台。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程序启动
(1)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2)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公告期间
(1)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
(2)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四、公告内容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变卖期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六、价格的确定
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七、竞买资格确定
(1)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
(2)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
八、拍卖流程
(1)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2)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九、成交
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财产所有权自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十、悔拍处理
(1)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3)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十一、规范适用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您好。
探矿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法院可以予以查封,限制其转让。法院可以变卖房产、土地、家当等
变卖好出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规定,拍卖程序比变卖程序要复杂。
将拍卖物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扩展资料《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1、拍卖款到达法院指定的账户后,委托人(申请人)即可以领取。
2、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指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名法院执行的案款。案款范围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内容如支付赔偿款、违约金、赔偿借款等,法律文书次文确定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3、当事人在领取案款过程中,人民法院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领款人资格,领款人只有凭据审批手续完备的支付通知单、案款领据中的人民法院支出联、身份证明(领款人是单位的,经办人还需有单位的授权领款委托书)才能领取案款,同时领款人要在人民法院支出联当面签名、捺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在司法拍卖中,有时候法院会通过变卖房产来清偿债务。但是很多人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税费计算并不了解。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法院变卖房产的税费计算方法。
法院变卖房产是指法院通过拍卖等方式将被查封、扣押或判决变卖的房产进行交易。其中,被查封、扣押的房产往往是因为产权纠纷、贷款违约等原因导致的。房产的变卖价格将用于清偿相关的债务。
法院变卖房产所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院变卖房产的税费计算,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小明购买了一套法院变卖的房产,成交价为300万。根据当地规定,房产转让税税率为1%,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印花税为0.1%。
根据以上数据,小明需要缴纳的税费计算如下:
因此,小明需要缴纳的税费总计为153万元。
在变卖房产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变卖房产税费计算的相关介绍。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一定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拍卖更好。因为拍卖还有价格竞高的可能,变卖只能按变卖价卖,不会变高,所以当然是拍卖更好。
变卖一般发生在二次拍卖流拍之后,不同于司法拍卖 的竞价周期为48小时,变卖期会长达60天,但变卖期间,有竞买人出价,变卖期会立即缩短为24小时竞价周期。
变卖的价格通常是二拍的起拍价,不会再往下降价了。
变卖和拍卖最核心的不同就是,参与变卖必须先缴纳所有房款,而拍卖只要缴纳保证金 就可以了
法院查封的房产自己不可以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2、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4、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5、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扩展资料: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