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土矿的地质特征及形成环境?

时间:2024-08-13 09:43 人气:0 编辑:admin

一、铝土矿的地质特征及形成环境?

铝是地壳中分布最广泛的元素之一,属亲石亲氧元素。

铝在自然界中多成氧化物、氢氧化物和含氧的铝硅酸盐存在,极少发现铝的自然金属。

目前,已知的国内外工业铝土矿多是在表生条件下形成的。

在表生条件下铝土矿的生成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风化-残积(余)成矿(红土成矿)和风化-搬运-沉积成矿或风化-改造-再沉积成矿(沉积成矿)。

风化-残积(余)成矿是含铝母岩在湿热气候条件下,具排泄良好的有利地形(如残丘、低山和台地),由于水、CO2和生物等的风化分解作用,母岩中易溶物质K、Na、Ca、Mg和SiO2被淋失排出,活动性小的物质Al、Fe、Ti残留原地形成红土型铝土矿。

风化-搬运-沉积成矿是含铝岩石、红土风化壳或已形成的红土矿床,在重力、水和自然酸(硫酸、碳酸、有机酸)等作用下,经机械的或化学的风化、剥蚀、搬运等物理、化学改造作用,于山坡凹地、谷地、近海湖盆地或滨海潟湖、局限海盆内形成铝土矿,在水介质环境中形成沉积铝土矿。

二、抵押合同与抵押权?

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

换言之, 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 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 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 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2、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 在抵押权效设立上, 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 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 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 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

扩展资料:

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地质找矿方法?

您好,地质找矿方法包括:

1. 地质调查:通过对地质构造、岩石、矿床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矿区的地质情况。

2. 地球物理勘探:利用地球物理方法测量地下的物理场,如重力、磁场、电磁场、地震等,探测地下的矿产资源。

3. 地球化学勘探:通过采集地表和地下水、土壤、岩石等样品,分析其中的化学成分,从而判断矿床的存在及其类型。

4. 遥感勘探: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地表信息,如地形、植被、水文等,结合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信息,寻找矿产资源。

5. 钻探勘探:通过钻探开采地下矿产资源,探明矿床的规模、品位、性质等。

6. 海洋勘探:通过海洋地质、地球物理、海洋化学等方法,探测海底的矿产资源。

四、为什么社会资金不能投资地质找矿探矿权?

因为地矿资源属于国家的命脉,关系到国体安危,所以不能乱开乱采

五、红土矿地质特征?

红土矿其主要特征是缺乏碱金属和碱土金属而富含铁、铝氧化物,呈酸性红色。红土又称为红壤。

六、冰岛地质环境?

整个冰岛是个碗状高地,四周为海岸山脉,中间为一高原。大部分是台地,台地高度大多在400-800米之间,个别山峰可达1300-1700米,冰岛最高峰是华纳达尔斯赫努克山(2119米)。低地面积很小,西部和西南部分布有海成平原和冰水冲积平原,平原面积占全岛的7%左右。无冰川流过的海岸线不规则,多峡湾、小海湾。其他沿海地区主要为沙滩,岸外的沙洲形成潟湖。

冰岛有100多座火山,华纳达尔斯赫努克火山为全国最高峰,海拔2119米。冰岛几乎整个国家都建立在火山岩石上,大部分土地不能开垦,1963年至1967年在西南岸的火山活动形成了一个约2.1km²的小岛。

冰岛是世界温泉最多的国家,所以被称为“冰火之国”。

七、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应该在债务到期后及时行使债权或者抵押权,如果在抵押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就属于怠于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可能归于消灭。

八、抵押权包括权利抵押吗?

权利抵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各国民法一般规定权利抵押准用民法关于一般抵押的规定,因此称为准抵押。权利抵押的标,抵押权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抵押权与债权一起可以设定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

九、重复抵押如何行使抵押权?

依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还需进行抵押权登记。依现行法,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不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力,抵押权自然也不产生。许多学者对这一登记合同生效主义持异议,认为如果把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但抵押权不成立,而且抵押合同也不成立,从而抵押权人无依据请求抵押人为登记行为,从而使抵押合同目的落空。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应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从而对现行法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形成了登记生效主义。而就不动产重复抵押而言,先序抵押权设立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且为抵押登记,其抵押权成立,得对抗后序抵押权人,若签订抵押合同在后的债权先为抵押登记,依登记生效,亦或登记对抗主义,都产生对抗先签订抵押合同之债权人的效力。可见,各抵押权人之间的次序,决定于登记之先后顺序。这一原则已普遍被各国法所采用。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情况,从而奠定了动产抵押在现行法中的合法性地位。动产作为抵押物,由于其不移转占有,故用动产抵押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动产抵押的情况,“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实质上确立了动产抵押在我国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在重复的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当事人之间确定抵押关系。但若不经登记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即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以后设立的新抵押权,如果后序抵押权先行登记,则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可对抗先设立的抵押权人。可见,动产抵押虽于签订抵押合同时完成设立,但此种设立的效力只得约束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复的动产抵押中各抵押权人的次序,仍要依登记先后顺序确定,这点与不动产抵押类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依抵押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其次序,这是动产抵押在设立上与不动产抵押的不同之处。

十、编制虚假地质报告进行矿权转让应负法律责任吗?

1、如果事先不知道他人搞诈骗的,一般问题不大,最多是行政处罚;

2、如果事先明知道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提供假报告),则构成诈骗的共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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