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权起源?

时间:2024-08-09 21:10 人气:0 编辑:admin

一、参与权起源?

社会参与是关于受众权利的一种理论,又称参与权,指受传者有权参与大众传播活动,即他们不仅有权从大众传播媒介上获得有关信息,而且有权作为传播者而使用大众传播媒介。

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美国学者巴伦(J·Barron)。他在1967年发表的《对报纸的参与权》一文中指出,为了维护受传者的表达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权利,宪法必须承认公民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参与权。

70年代,日本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

日本的传播学者认为,社会参与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大众传播机构有权在政府保证下接触各种新闻来源;

二是指受传者个人有权直接参与大众传播活动,可以通过传播媒介自由发表意见,而大众传播媒介应该成为受传者发表意见的社会讲坛。

对于政府来说,它应该保证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

这一理论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0年发表的由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提交的总报告指出:不要把受众当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要鼓励他们在报纸上、广播中更多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创造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参与传播媒介的管理。

二、国企可以参与ppp项目吗?

是的,国企可以参与PPP项目。政府鼓励国企积极参与PPP项目,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模式,扩大了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规模,提高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效率。

国企具有丰富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能为PPP项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国企的参与还有助于提升项目的信用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矿权的意思?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四、矿权怎么拿到?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五、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什么?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

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也会大打折扣;没有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形同_设;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意义。因此,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系统的基础工程,应该全面和整体推进。

具体情况如下:

1、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公民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知道“公仆”们勤政、廉政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

2、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3、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

4、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

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

六、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如何撰写规范的矿权转让合同

一、引言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

样式:

  • 标题:矿权转让合同
  • 文号:(此处为合同的编号,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 矿权名称:
  • 矿权编号:
  • 矿权类型:
  • 所在地:
  • 矿权面积:
  • 探矿权期限:
  • ...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 转让价款:
  • 其他费用:
  •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三、结语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属于什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物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十一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八、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其授权的范围和权力。以下是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矿权

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管理权的所有权。矿权可以授予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持有矿权的人有权利从矿产资源中获取利益,包括控制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矿物、销售矿产等。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有限的、特定的授权,只授予持有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不授予持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换而言之,采矿权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权利,其授权的范围只包括对矿物的开采,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持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在矿权持有者的授权下行使其权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的区别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表述。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九、矿权类型有哪些?

矿业权具体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十、什么是股票的参与权?

 证券投资者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

(一)股东基本权利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除上述两种基本权利外,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被称为“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 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3.股票持有与处置权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权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6. 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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