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一项重要方案。此次方案的目标是推动我国林业的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做出贡献。
集体林被视为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并在乡村振兴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此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方案提出要支持进行规模化经营,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引导和规范林地流转,推动规模化经营,以此激活森林资源。同时,提高集体林经营效益,支持林业产业发展,为农户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有效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中国有集体林地 25.68亿亩,占林地总面积的60%,分布在2600多个县,涉及1亿多农户。此改革为乡村振兴,农民增收致富,环境保护注入新的动力,让集体林区焕发更大的活力。
1、对宅基地使用和继承有了规定。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对其拥有使用权,以往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大多都继承了宅基地,但农村宅基地改革后,宅基地的使用也要按照规定,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继承宅基地。比如说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将有集体收回,不可以再继承。如果你家的宅基地房子倒塌后,长期搁置,宅基地将会有当地的村委会回收。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居民,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2、宅基地不能买卖进行交易。
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因此不能对宅基地进行买卖,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部分地区还有宅基地买卖的想象,新政出台后,农村宅基地再出现这种非法的土地买卖,村委会发展后不仅要没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进城落户
宅基地改革后,对于已经进场落户,而还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却并没有使用,导致农村空心村和荒废闲置的宅基地的情况,国家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要进城落户的时候可以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会获取一些补贴减少农民进城落户的经济压力。
4、一户一宅的原则。
现在不少农村还存在的一户多宅的想象,土地改革之后,新政要求农村居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进行严格把控,只有符合条件、确实需要建房的用户才可以进行申请审批。
5、对农村建房进行严格把控。
现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也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和违规宅基地将会被叫停,有需要建房的农民朋友,要按照房建部的先关规定,提交申请,审批后才能建房。
农村宅基地改革之后,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将会更加规范,有据可依。想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朋友,一定要注意了,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层高等范围内进行申请。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在当今社会,林权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林权制度是指对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划分和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林权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为了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出台了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推动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原有的林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和挑战。现行的林权制度存在权属不清、权益不明、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为此,我国政府迫切需要针对性的改革方案,以解决当前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通过以上的改革措施,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取得以下预期效果:
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在各地区陆续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方案的落地,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通过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未来,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和优化方案的实施,为我国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实施方案,我们有望解决当前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权获取的步骤相对复杂,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获取矿权并不容易。2.矿权的申请与获取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如资质考核、申请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3.具体的矿权获取流程会因国家、地区和矿种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矿权的条件和程序;然后,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核;最后,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告、登记等手续,正式获得矿权。总之,想要获取矿权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四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为保障“四权”改革取得实效,中宁县各涉改部门和乡(镇)将结合中宁实际,直击问题要害,创新工作思路,抓住关键环节,实现精准改革。同时,建立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组建专人专班,制定目标清单、任务清单,确定完成时限,做到政策一体谋划、改革一体发力、工作一体推进。并通过督查考核传导压力、激发活力、增强动力,保证改革落地落实。
1、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提高
据时代周报统计,截至6月22日,全国已经有深圳、广州、重庆、厦门、福州、昆明、佛山、中山等31个城市发布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其中,青海黄南州的上调幅度最大,缴存基数上限达到26536元,较上一年度上调5616元。深圳和广州的上调幅度紧随其后,分别上调2922元和2910元,达到34860元和33786元。仅有云南大理州的缴存基数上限出现下调,从上一年度的24729元降至24642元,减少了87元。
2、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除了购房,还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或者是建房,另外翻修住房、装修或者是加装电梯、支付重大疾病报销后的费用等等这一些情况都能够使用公积金。
3、扩大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区域
之前公积金的使用有区域的限定,但现在不少地区都扩大了公积金业务办理使用的区域,不少地区还开通了跨省办理使用。比如河北廊坊有不少人都前往北京打工,但是因为北京房价过高,没有能力在北京购房,只能够回河北廊坊买房,而现在就能够在河北廊坊跨领域使用公积金。
主要提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条改革,火耗归公。
谁也想不到,会有这么一天。火耗过去都是地方官员们中饱私囊的主要来源,不少官员之所以富得流油,其实就是得了火耗的好处。
早在万历年间,火耗就成了不成文的规定,基本上全都由地方官员们来自己处置这些火耗银子,最后当然是落在他们自己的腰包里。
在新安,遣家僮载米三千石还吴宅,既至,遂耗太半。率问其故,答曰:‘雀鼠耗也。’率笑而言曰:壮哉雀鼠!---《梁书·张率传》
到了满清王朝入关以后,这件事依旧无法得到改变,顺治、康熙两任皇帝都没有改变这件事。等到雍正皇帝上台以后,一切都变了。
雍正皇帝决心要彻底断了地方官员的这条生财之道。他发布命令,让各地官员,把所有火耗全部交公。这可是一件天大的事情,这无非就是断了这帮人的生路,那他们哪里肯干呢?
不肯干也没办法,因为雍正皇帝是真的敢杀人的一个皇帝。只要是没有按照他的命令做事的官员,那都逃不过他的眼睛。
第二条改革,士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这又涉及到一条千古不变的潜规则,但凡读书人考取了功名,那就不需要向国家交税了。一般新政府都是用这种方式来笼络天下的读书人。
这方法还真管用,读书人最吃这一套,他们一生的理想,那就是不用纳粮。只要好好读书,总有一天可以入朝为官,那就不用再交税纳粮了。
所以说自古以来有这么一句话: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朝廷的税收时常都会调整,在加重的时候,很多老百姓都活不下去。
可是读书人心里有希望啊,而且读书不错的人,都已经可以不用交税了。所以这帮人当然是有优越感的了。
现在雍正皇帝下达了一个命令,不管是读书人还是种田的人,全部都要交税。没有理由让这些收入高的人,反而逃过了税收。
这一条命令下来,虽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老百姓的生活,但是我们可以试想一下,读书人都交税的话,那么朝廷就会富有,潜移默化之中,老百姓的小日子自然是要好起来的。
可是这伤害到了一部分拥有特权之人的利益,所以这件事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尤其是在河南地区的考生罢考事件,差点造就了雍正朝罢考的首例。
但是不管有多难,雍正皇帝都坚决要执行这项改革。不光是纳税要一样,就连服徭役也是一样的待遇。
第三条改革,摊丁入亩。
这还是涉及到了一条千古弊端的事情。在过去交税是按照人头来交,家里有几口人,那么就交多少税。按照这种交法的话,那么穷苦的百姓压根就负担不起这么多税收,而富有的人,就算生再多,也无伤大雅。
这就造成了一个困局,老百姓们不敢生孩子了。而且富有的人,他们通过关系,甚至可以瞒报人口,这可不是一件好事。
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嘉兴府志》
雍正皇帝深切地了解到这件事的弊端,所以做出了改革。他将人头税直接跟地税挂钩。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再也不按照人头来收税了,是将人头税放在地税里面去征收。
过去是谁家里人多,那交税就多。可是改革以后完全不同了,是谁家的地多,交税就多。人口和田产对应上,超过田产的人口,就不用交税了。
那老百姓就可以放开了生孩子了,反倒是那些有很多田产的有钱人不太好过了。这个时候富人们就开始偷偷隐藏地产,想要通过打通关系来解决这件事。
但是雍正皇帝立刻开始了对土地的重新丈量,而且是每隔几年就丈量一回。这可把那帮地主给气了个半死。
其实真正生气的,是那些在地方上圈地严重的王公大臣。他们表面上一本正经,谈天说地,可是在背地里,每个人都手握大量土地,这是雍正最痛恨的地方。
第四条改革,改土归流。
土司这个词大家一定是听过的,这可不是面包中能吃的吐司,这是一种称呼。是对西南大部分地区,少数民族领袖们的一种称呼。
土司是世袭制度,一般都是由家里的儿子来继承土司的位置。满清政府入关以后,这些土司表面上是臣服于满清王朝了,可是背地里依旧是地方上的土皇帝。
他们在地方上拥有绝对的自治权,甚至连地方官都无权干涉他们的事务。这在雍正皇帝眼里,是绝不容许的。
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民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其土官懦弱者,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亦并心无督抚。---《恭谢圣恩,敬陈愚悃事》折
居然有旨意跟废话没差别的地方,那就必须要改革。于是雍正皇帝打算废除土司,这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战争,因为土司的地方势力实在是太大,要想彻底消灭这些人,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行。
为此雍正花费了很多钱粮兵马,这才平息了很大一部分土司的势力。湖南、贵州、云南、四川等地的土司都被雍正取缔,换来的是各个州府的管辖。
郡县制早在秦始皇时期就已经出现,可是真正到了雍正时期,才全国开始实行郡县制,这是大家都无法相信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