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设立的原则?

时间:2024-06-26 17:51 人气:0 编辑:admin

一、担保物权设立的原则?

担保物权的设立: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合同是担保物权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担保物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担保合同。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之所以要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因为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因此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

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行为设立,必须经过公示。《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登记,它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分别适用登记要件和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担保物权非经登记不得设立。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即使未经登记,抵押权仍可有效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登记并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方法,此种情况也可看作是抵押权设立的例外。但在未经登记的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完全和受到限制的,即其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登记之后,已设立的抵押权才能取得对抗所有第三人的完全效力。

二是交付,它主要适用于动产质押。在登记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状况明确,第三人可以通过登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如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而在交付的情况下,第三人仅凭对担保物的占有难以清楚地了解到担保物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例如,债权人占有他人的动产,其享有的究竟是留置权还是质权,第三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地知道。所以,登记是典型的公示方法,第三人可以查知其真相,较之于交付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需要探讨的是,《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但是,对于大量的“担保物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何种公示方法。

对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没有列举的财产设立抵押,原则上适用登记要件主义,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适用范围虽然针对的是动产,但可以类推适用于可登记且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其他财产。例如,债务人以其庄园进行抵押,该庄园既包括了不动产,也包括了一些正在建设的建造物以及庄园中的浮雕等艺术品,对此类财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登记,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庄园本身可以登记,因此可类推适用第9条规定。

第二,在《物权法》中,凡是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的情形都已经作出例外规定。例如,关于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担保,其不适用登记要件主义,而采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物权法仍然主张通过登记来确定物权的归属,从而明晰产权、定分止争;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上都应当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例如有关权利质押,法律已明确要求登记,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未经登记不能有效设立物权。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称为法定担保物权。其特征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产生担保物权,既不需要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协议,也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政策考虑,而使得当事人享有担保物权。例如,为了保障汽车修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其可以对占有的汽车享有留置权,从而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但这只是就担保物权设立的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关于法定担保物权设立的具体规则,并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不需要作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表示,更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所以,法定担保物权只能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取得。

二、新矿权设立应到哪里立项审批?

    新矿权设立应到下列部门立项审批:

1.国土厅(资源评审、备案、采矿权划定、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价款评估)。

2.办采矿证。

3.发改委立项。

4.安监局(初步按设计预评价、安全专篇编制审批)。

5.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安全生产部门。

三、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原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什么是注册在先原则?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五、以无偿设立为原则的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特征在于:第一,居住权目的有限定,即居住权的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不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居住权享有主体有限定,取得居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居住权享有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设立居住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 三居住权设立原则为无偿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那么为什么居住权要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呢?主要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主要在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身份属性,所以原则是无偿的。但是,也不能搞一刀切,一律认定居住权为无偿,根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我们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有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四,居住权禁止居住权人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这实际上也符合居住权规定的目的,设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而不能用来牟利或者转让给他人,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就归于消灭,不能继承。

六、出借款的债权人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法律如何规定的?

规定如下:

1、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七、法律原则的设立?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基本原则有:

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是主观符合客观。这一特征同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如同它既不是单一的经验产物或单一的理性结果一样,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法制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实际与科学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八、专利在先使用权怎么证明?

专利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专利权申请之前,已经实施了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取得的使用权。如果他人在此之后申请了同一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使用权人可以主张其专利在先使用权。

证明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方法如下:

1. 保留相关证据。专利在先使用权的证明可以从使用的产品、技术试验、技术交流、技术文件、技术报告和技术书籍等方面入手。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出具专利在先使用权证明。可以出具背书式的专利在先使用权证明书,证明使用权人在特定时间段实际使用了该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并且该技术或产品的使用与正在申请或已被授予的专利相同或具有相同的技术核心。

3. 协商申请人。当专利权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拒绝之后,使用权人可以与专利权申请人进行协商,提供专利在先使用权证明,以期得到使用权人的合法肯定。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在先使用权的证明是一个相对较复杂的问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法律和知识产权机构的帮助。

九、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条件是什么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

十、专利的在先申请原则体现了?

所谓专利在先申请原则,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申请的人。

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符合专利独占性的原则,即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这样也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创新。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实行专利申请在先原则,比如美国实行的就是先发明原则,优先发明原则,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发明的那个人,即使他申请专利在后。

专利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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