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查封后多久拍卖?

时间:2024-05-25 00:09 人气:0 编辑:admin

一、商铺查封后多久拍卖?

商铺查封后一般要半年以上才可以拍卖。

商铺查封后要经过选评估公司、评估、选拍卖公司、登公告、开拍卖会等阶段,最少要半年后才会拍卖。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六个月内执行,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通常情况下,法院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拍卖机构及拍卖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最长时间应当在六个月内。

二、矿权挂牌与拍卖的区别?

矿权挂牌与拍卖的区别?

挂牌和拍卖的区别

  1、挂牌刮拍卖的底价是否公开不同,挂牌需要公开低价,拍卖不需要公开低价。

  2、报价方式不同,挂牌多用于电脑,客户端实行网上售卖,拍卖有专用的拍卖场用于拍卖。

  3、人数不同,拍卖至少是两人以上,挂牌则不限制最低人数。

三、查封拍卖过程中查封时间到期后查封还有效吗?

查封期限到了法院会延长查封期限,如果不延长的,查封到期之日自动解除强制措施,查封也就无效了

四、矿产被法院查封了,请问法院如何执行矿权?

您好。

探矿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法院可以予以查封,限制其转让。

五、司法拍卖已查封和未查封区别?

司法拍卖已查封属于封闭无人状态,未查封属于仍有人员活动状态。

六、有关轮候查封,法院拍卖后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轮候查封,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第一顺序不同意拍卖,法院还是会拍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七、小产权房法院查封后可以拍卖吗?

小产权房被法院查封之后,是无法进行拍卖的 ,因为法院拍卖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 但由于小产权房不能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其不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 。因此法院也无法进行拍卖 ,需要等小产权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才可以办理拍卖执行手续 。

八、厂房查封拍卖如何阻止?

查封的原因是什么?

解决问题就可以阻止,欠钱还钱,违法处理,把这些问题处理了自然就不会被查封拍卖了,你解决了问题只要对方撤销起诉,也就结束拍卖流程了。

九、法院查封房产拍卖流程?

首先是委托办理,法院房产拍卖不是房屋的产权人直接进行房产交易,而是由拍卖行进行委托拍卖,拍卖也要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才能进行房产交易,这是委托交易必须有的书面文件。 其次就是拍卖行要对房产交易开始进行准备工作,第一步要对拍卖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定出拍卖的低价,拍卖的低价不可以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保证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证购买者的利益。第二步就是确定拍卖的日期和拍卖的公告。 再有就是对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和购买条件进行审核,购买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和竞买的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就像是商品房认购书里面交付的保证金是一样的,交易成功就划入房款,交易失败就退还给购房的人。 最后就是进行房产的拍卖竞买程序了,一旦房屋竞买成功,当即就缴纳拍卖的房款,然后由拍卖行给予拍卖房产产权转移证明就可以了。

十、法院查封车辆怎样拍卖?

  现时没有专门针对车辆的拍卖过程规定,但对拍卖有相关的规定。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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