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采取严厉措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2 因为土地是国家的生命线和资源财富,任意违法占地或非法转让土地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需要采取严厉措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例如罚款、拆除、撤销批文等。
3 同时,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应该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土地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严格土地用途审批标准,提高监管和执法效力,从源头上预防土地违法行为。
1.违法线索发现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违法行为制止
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立案
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呈批、确定承办人员
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4.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询问笔录;
(3)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5)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
(9)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
(10)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6.案件审理
审理内容
审理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审理方式
一般案件由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重大、疑难案件由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1)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7.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具体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体要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9.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有关部门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0.立卷归档
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违法占地案件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给环境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土地资源紧张,违法占地现象愈发突出,对经济、生态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
针对违法占地案件,政府和执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来进行查处和惩治,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公众利益的安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的过程中,文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对依法查处的具体事实和结果的记录和体现,能够为法律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和支持。
在违法占地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这些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事实性原则、证据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合法性原则要求查处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原则要求执法过程和结果公正;事实性原则要求查处应基于客观、准确的事实;证据性原则要求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查处结果;程序性原则要求查处过程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违法占地案件查处文书的编写要点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查处依据的说明、违法事实的陈述、证据材料的陈列和分析、处罚依据和理由的阐述、行政处罚的内容和形式等。文书的编写要客观、准确、详细,并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文书范本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但每个具体案件的文书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虚构的案件文书范本示例,仅供参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XXX条的规定,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XXX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证实,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XXX的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对违法占地案件查处的详细解释和文书范本的示例,希望能增加公众对违法占地案件查处的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公众利益的安全。
违法占地是指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他人土地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土地资源管理秩序。
为了加强对违法占地案件的查处工作,保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查处违法占地案件的程序和要求。以下是违法占地案件查处文书的一个范本示例。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占地案件后,执法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等。
2. 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执法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实认定。如果确认有违法占地行为存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3. 根据违法占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4.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执法部门应定期对查处的违法占地案件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阅读完毕以上对违法占地案件的查处及相关法律程序示例。本文提供了一份范本样例,希望能帮助您了解违法占地案件的查处程序和相关法律要求,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正确处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1)、无证勘查行为;
(2)、无证采矿行为;
(3)、破坏性采矿行为;
(4)、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5)、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行为;
(6)、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行为;
(7)、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8)、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
(9)、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的行为;
(1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11)、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12)、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
(13)、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4)、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5)、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16)、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如果是违建违法占地可以去国土部门举报,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②、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③、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④、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⑤、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⑥、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⑦、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一条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第三条适用法律正确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程序合法
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有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
(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是否合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一般来说,农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农业、林业、渔业等方面的执法工作,因此在查处林业违法案件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执法职责。
但是,如果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林业违法案件,可能需要由专门的林业执法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执法工作,以确保执法的专业性和准确性。此外,如果涉及到跨区域的林业违法案件,也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况和涉及的法律法规等因素来确定执法主体,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部门违法案件移送国土部门和政府部门处理吧,如果严重地违反国家的,必须一手及司法机关去处理。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