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调查什么意思?

时间:2025-01-29 10:51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权属调查什么意思?

比如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重要环节,是地籍测量的前提和基础,其调查单元是宗地(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是一件为土地法律登记奠定基础的工作,既要真实地记录实地土地权属的状况,也要包括土地权属主体认定的状况。

调查成果经土地权利人认定,便可同地籍测量的成果一并作为审核和制作土地权属法律文书的基础。

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在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宅基地权属调查由哪个部门做?

是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五、反贪腐败调查管辖权属于哪个部门?

反贪腐败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旨在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正和廉洁。在中国,反贪腐败调查的管辖权主要归属于两个部门:

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是中国最高级别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和调查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该机关的职责范围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的查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以及国家领导干部具有直接管辖权,同时也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基层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

2.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作为中国的执法机构,也承担着一定的反贪腐败调查职责。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调查处理一般性贪污行为,例如非国家公务员的贪污犯罪、商业行贿等。在一些重大涉案或跨区域的贪腐案件中,公安机关还会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展开联合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公安机关在反贪腐败调查中有着各自的职责分工,但也会进行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腐败犯罪。

综上所述,反贪腐败调查管辖权主要属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公安机关,他们共同承担着打击腐败的重任,为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廉洁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农村宅基地确权会进行权属调查吗?

农村宅基地确权会进行权属调查。

1.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前,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的房屋、土地和附属设施进行严格的权属调查,包括房屋主人、土地主人等信息的确认。

2.这些信息的确认对于确保农村宅基地权利的合法性和保护村民的权益非常重要,因此权属调查是不可或缺的。

3.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宅基地所在的土地实际并不属于农民家庭,政府还会通过合法手段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七、不动产证过户还需要权属调查吗?

需要。

根据《不动产交易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过户,需要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权属调查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过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2.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八、西安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待遇怎么样?

1、西安矿产资源调查中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万元。

2、每月发放一定的工资,有五险一金,有餐补,出行补助。

九、权属调查指界通知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针对土地权属调查的通知,需要

出席指界人携带证件:

1.单位法人应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

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无法出席的可委托他人出席指界,

受委托人应额外携带指界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主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如有房屋发生买卖关系的,请

携带买卖协议(以上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

十、广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4、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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