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纠纷的案例评析
一、案情概要
康某系西安某墙纸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份,康某与张某、陈某等八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投资西安盛巴洛克公司经营的一个墙纸项目,每年年底分配利润。协议签订前后,张某、陈某等八人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了400万元。后来,项目经营不善,康某未按约定分红。2016年1月份,张某、陈某等八人共同作为甲方与康某(乙方)签订一份《散伙清算协议书》,约定康某按照300万元分两期向张某等八人退款,统一退还至张某账户,但未就张某等八人之间的各自退还比例进行约定。后来,双方康某仅退还了60万元,张某等七人起诉到法院,陈某并未起诉。
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但无法向陈某送达,便采用了公告送达。法院作出判决,以“双方未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进行结算,《散伙清算协议书》未对退还投资额比例作出约定,陈斌不参加诉讼导致《散伙清算协议书》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三、案件评析
1、双方签订的《散伙清算协议书》是否属于清算协议,并完成了清算?
笔者认为,双方签订的《散伙清算协议书》属于双方约定的退伙清算协议。该协议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先的合伙法律关系后形成的书面协议。同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已经进行了清算,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财务账目及盈亏进行结算,认定事实错误。
2、《散伙清算协议书》未对张某等八人的退还比例进行约定,能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笔者认为,《散伙清算协议书》中未约定张某等八人之间的退还比例,确认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张某等人都默认按照出资时的份额进行分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彼此之间的退还份额,张某等人可以分别起诉,本案就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了。
3、陈某不出庭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判决?
笔者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共同诉讼当事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某不参加出庭,导致协议客观无法履行,明显违背了司法解释规定。
四、合伙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管理模式。管理模式是合伙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好的管理模式能让企业长久生存,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企业就不能长久发展。
2、财务管理。财务部门是企业的核心部门,企业账目管理及利润分配,是各合伙人之间最关注的问题。很多合伙企业出现裂痕,主要是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导致。
3、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当合伙出现矛盾或者有合伙人想要退出合伙时,就需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保证一个或多个合伙人退出后,企业仍能正常运转,散伙时,方便合伙清算。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总结,仅供参考。
在商业合作中,使用合伙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通过合作来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伙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本文将介绍几个合伙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以帮助读者了解在商业合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家小型创业公司由三位合伙人共同成立,他们签订了合伙合同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公司运营的初期,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一位合伙人提出解除合伙合同,并要求分割公司资产。
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合伙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合伙关系。然而,解除合伙合同并不仅仅是擦掉包含各方权益和义务的圈子,还需要解决资产分配、债务清算等问题。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缺乏详细的解除合伙合同的条款,合伙人们陷入了漫长的讨论和争端。
此案例的教训是,合伙合同应该明确规定解除合伙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合伙人之间在解除合伙关系时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一对夫妻在某个地方开设了一家餐馆,他们签订了合伙合同,并各自投入了资金和劳动力。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和管理不善,餐馆亏损严重,最终导致债务累积。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合伙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分担的比例,导致合伙人在面临债务清算时产生分歧。一方主张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来分担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力投入比例来分担债务。
最终,这对夫妻不得不诉诸法律,法院判决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来分担债务。然而,这个案例给人们带来的启示是,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涉及债务的情况下。
一家科技公司在一位前员工离职后,发现他违反了合伙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加入了竞争对手。公司起诉该前员工侵犯了合伙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裁定前员工确实违反了合伙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判决他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伙合同时,竞业限制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防止合作伙伴离职后对公司构成威胁。
合伙合同纠纷的出现对于合作伙伴和公司都是一种损失。为了避免合伙合同纠纷,以下是一些建议:
总之,合伙合同纠纷是商业合作中常见的问题。通过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设置解决纠纷的机制以及注重细节等方法,可以减少合伙合同纠纷的发生。如果遇到合伙合同纠纷,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解决纠纷并保护自身权益。
合伙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合作双方为实现共同经营、共同分担风险与利益而达成的协议。然而,由于合作方之间的意见不合、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合伙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将介绍一起涉及亏损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例,并分析其争议焦点及解决方法。
案例背景:
甲、乙两位业务人士在几年前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合伙公司,根据他们签订的合伙合同,他们各自出资一定金额作为合伙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利润和亏损。
然而在近两年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的不稳定,导致该合伙公司遭受了巨大的亏损。双方开始对亏损的原因和责任产生争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将此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1. 亏损责任:
甲认为亏损是由于乙在投资决策和管理层面上存在错误,导致投资失利。乙则辩称市场行情变化是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且甲也参与了投资决策,应对亏损承担一定责任。
2. 亏损分担:
合伙合同中约定了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但在亏损情况下,双方无法就具体的分担方式达成一致,因此产生了分配亏损的争议。甲主张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而乙认为亏损应由甲承担大部分。
合伙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共同承担亏损、重新调整合伙份额等。协商解决可以节约时间和金钱,并维护合作关系。
2. 仲裁:
仲裁是一种快速、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选择一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过程可以保密。
3. 诉讼:
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将纠纷提交法院诉讼。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最终做出判决。
案例结局: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亏损案中,双方经过多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他们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方案,委托了一位知名的仲裁员处理此案。
仲裁员经过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证据,最终作出了仲裁裁决。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和证据的认定,仲裁员判决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并要求双方重新审视合伙经营的方式和决策过程,以避免类似亏损的情况再次发生。
总结:
合伙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当合作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尽快化解纠纷。如果协商无效,可以考虑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利润与亏损的分配方式,并合理规划风险和责任的分担。同时,合伙人之间的沟通与信任也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只有合作双方在合伙经营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才能避免合伙合同纠纷的发生。
案例如下:
1.按投资比例分配,这是比较公平的办法,比如这个项目共需要1万元投资,可钱可物,,你投了5000元,A朋友投了3000元,B朋友投了2000元。等于是你投资了该项目的50%出资,A朋友投资了该项目的30%出资,B朋友投资了该项目20%的出资。按合同约定,或月或季或年结算,除去税金和成本,结余总额按50%,30%,20%分配利润。
2.按贡献大小分配,比如你或者你的合伙人,是投资项目的发起人,或在项目里是举足轻重的人,能影响到项目的成功与利润的多少,那这个人可以在经营结点后计算利润前,适当从利润里先拿出一部分,以后也可以按照利润的百分点,作为奖金,奖励给这个人,剩余部分利润按比例分成。
3.还有一种就是根据生意或项目的性质,缺少某一个人不行,这个人也没投钱,比如是你或者你的合伙人,那就要给这个人专门拿出来一笔利润给他(具体数额或比例建议在合同里约定好),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干股,除去干股后,剩余利润再按投资比例分配,要不然会影响到生意或项目成败。如果有这种情况,这点建议切记。
合伙合同纠纷管辖案例最新
在商业世界中,合伙合同是常见而重要的法律文件。然而,即使在最详细和仔细的合同中,纠纷的发生仍是不可避免的。合伙合同纠纷可能涉及许多不同的问题,例如合同解除、盗窃知识产权、违反竞业限制和利益分配不公等。本文将介绍一些最新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例,并探讨它们的管辖法院和判决结果。
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旨在共同开发一款新产品。然而,由于一系列合作问题,双方的合作关系变得紧张。最终,双方决定解除合同。然而,在解除过程中,公司A声称公司B违反了合同,并试图要求额外的赔偿。
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公司A将纠纷提交给中国人民法院。根据最新的管辖案例,中国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明确规定了纠纷应提交给中国国内法院,并对公司B的违约行为做出了判决,要求其支付额外赔偿。
在另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合作的公司C声称公司D盗窃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并在没有他们的允许下使用了这些技术。公司C决定起诉公司D,并要求法院采取行动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根据合伙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该案件提交给中国国内法院进行审理。最新的案例显示,中国法院对公司D的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要求其停止使用涉及的知识产权,并支付赔偿金。
在某个案例中,合作的公司E与公司F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其中包括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双方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同领域的竞争活动。然而,公司F在合同解除后违反了这一条款,并开始直接与公司E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由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内法院,公司E将公司F告上法庭。根据最新的案例,法院认为公司F明确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判决其支付违约金以及停止与公司E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合伙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当纠纷发生时,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将决定案件应提交给哪个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最新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例,中国国内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
作为商业合作的一方,了解和明确规定合同的管辖条款是至关重要的。在签署合伙合同之前,请务必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并确保合同中包含适当的管辖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虽然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因具体案件而异,但通过遵守合同约定并尊重法律的原则,合作双方可以降低合伙合同纠纷发生的风险,并建立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商业合作关系。
2007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7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8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8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8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8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4)2009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9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2009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
在商业世界中,合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人们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投资和管理业务,以实现共同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成为了合伙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伙合同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合伙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伙方之间的约定。它确立了合作伙伴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业务的运营和决策方式。
合伙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合伙合同和合伙协议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但它们实际上有着细微的区别。合伙合同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合伙关系的条款和细节,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合伙协议更多地是一种合作意向的声明,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合伙合同一般较为正式,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并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可。合伙协议则更为灵活,可以根据双方需求进行修改和调整。合伙合同通常更为详细,对各种情况都进行了规定,而合伙协议则更简短,只规定了一些基本事项。
合伙关系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具有许多优势,使得它成为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方式。
尽管合伙关系有着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建立一个成功的合伙关系需要一些关键的因素和策略。
综上所述,合伙关系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通过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它既有优势,如资源共享和经验互补,又存在风险,如决策冲突和责任共担。建立一个成功的合伙关系需要合伙方共同努力,明确共同目标,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合伙关系的合理管理和规范,可以实现共同的商业成长和发展。
这个问题不需要太多思考吧,矿产资源枯竭的根本原因是不可再生,一直在开采,不管多少存量都会有枯竭的一天。
至于循环利用这个问题不需要太准确的数据,看看我们生活中,金属能回收多少?建筑、商品、锈蚀,回收利用率还是太低了。
下面是找到的一些文章资料:
“欧洲在生产新的铝制品时,回收铝的使用率达到了七成;废钢的利用率则是四到五成。在美国,生产新的钢铁制品时,废钢的利用率达到七成”,而在中国,废钢比只有22%,废旧铝的使用率只占铝产业的17%。”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废钢利用率仅为19.9%,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8.3%。究其根源,一方面,大部分废钢铁资源被中频炉"地条钢"占用,主流钢铁企业在采购社会废钢铁资源上竞争不过"地条钢"企业;另一方面则是废钢价格相较低价进口铁矿石并没有优势,在退税政策补贴难以到位的情况下,企业使用废钢的积极性有限。
此外,中国钢铁工艺流程的结构性矛盾也是废钢循环利用的一大阻碍。作为废钢消化主力的短流程电炉,其钢产量在中国占比仅为7.3%,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高炉-转炉长流程(从铁矿石和焦炭到生铁再到钢材)则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2019年,我国铜、铝、铅、锌、锡、镍、锑、汞、镁和 海绵钛等10种有色金属产量为5866.0万吨,同比增长2.2%。其中,精炼铜产量为978.4万吨,同比增长5.5%;原铝产量 为3504.4万吨,同比下降2.2%。
2019 年,国内废铜、废铝、废铅和废锌的回收量约1199万吨,其中废铜回收量约 215 万吨,废铝回收量约607万吨, 废铅回收量约237万吨,废锌回收量约140万吨。”
简单的说,入不敷出,损耗太多,分拣效率低,回收成本等等……
不过我国金属回收利用率一直在提高,这几年也有了不少文件,未来几年内数据会大幅改善。
但无论到什么时候,回收率都不会达到100%。
矿产资源在中国的法律解释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国家,这些资源丰富而多样,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工业、建设和能源等。因此,对于矿产资源的法律解释至关重要,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矿石、矿石集合体、矿体或矿产物。根据中国国家标准,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自然金属矿石、有色金属矿石、黑色金属矿石等)、非金属矿产(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以及能源矿产(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律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有矿产资源由国务院所属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在勘查开发过程中,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对于特定的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出让制度,通过招标、竞争性协商等方式,将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出让给合格的企业。
矿产资源的法律解释是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矿产资源的法律解释,可以明确矿产资源的权益归属、勘查开发流程、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矿产资源的合规性要求等。
矿产资源的权益归属是矿产资源法律解释的核心内容之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可以依法委托各级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流程包括勘查核准、探矿权登记、勘查开发、生产操场和矿山复垦等环节。在勘查开发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环境评估,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资源开发许可制度、采矿权出让制度、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矿产资源的合规性要求是指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勘查开发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矿产资源的法律解释对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至关重要。通过明确矿产资源的权益归属和勘查开发流程,建立健全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遵守合规性要求,可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促进资源产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是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的一项战略资源,它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能源供应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矿产资源的法律解释及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矿产资源包括矿物资源和能源资源。矿物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矿产物质,如金、银、铜、铁等。而能源资源则是指能够产生能量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往往涉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矿产资源的取得与流转、矿山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矿产资源的探矿权是指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对某一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权利。各国在探矿权的管理上往往采取许可制度,即由政府对矿产资源探矿活动进行许可。
在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法律解释中,通常会涉及到如何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和终止等问题。此外,还需要明确探矿权的时限和范围,并规定探矿权人在探矿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定和标准。
矿产资源的取得与流转是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和交易的过程。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各国存在不同的法律解释和制度安排。
有些国家采取国有制度,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能由国家依法进行开采和利用。而有些国家则允许私人拥有部分或全部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允许私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在矿产资源的流转过程中,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矿产资源交易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同时,为了防止矿产资源的非法流失和滥用,还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对矿产资源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矿山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是矿产资源法律解释中的重要内容。矿山开采活动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工程施工和资源消耗,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各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了矿山开采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矿山开采活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环境保护和职工权益的重视,可以有效防止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环境污染问题。
矿产资源的法律解释和管理是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各国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通过加强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管理、矿产资源的取得与流转监管以及矿山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国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矿产资源的挑战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共同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