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达意思不同
1、机制: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2、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二、社会层面不同
1、机制:机制位于社会的微观层面,侧重于社会的运行。
2、制度:制度位于社会体系的宏观层面和基础层面,侧重于社会的结构。
三、特性不同
1、机制:机制具有易变性。
2、制度: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
制度institution、机制mechanism在微观经济学中有时是通用的,但体制则是一个明显中国特色的词语。
通常认为,制度指比较根本性的规则,比如政治和经济制度;
机制则一般指较微观的制度,并且是可以“设计”出来的,故有“机制设计”理论。
比如,拍卖可以看作一种制度,也可以看作一种机制,是典型的可以设计的。
然而,即便最保守的经济学家,也会承认根本性的制度(如社会基本制度)是长期演化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经典博弈论适合解释机制设计,而演化博弈论适合解释长期制度变迁或非正式制度演变。非正式制度是不可以设计的,否则就“正式”了。
1.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
2.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
储备干部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况:
1. 目的:遵循公司的用人观,建设一支诚信敬业、积极备实、勇于承担并且能够塑造优秀团队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从而有效地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外招储备干部与内部提拔储备干部。
3. 制度优化说明:
3.1优化原因: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储备干部培养过程中各部门职责。
3.2优化内容:
3.2.1明确了储备选拔的操作流程;
3.2.2确定了储备干部培养流程;
3.2.3确定了储备干部培养重点;
3.2.4明确了各部门对储备干部的管理职责;
二、制度正文:
1.目的:
1.1目的:遵循公司的用人观,建设一支诚信敬业、积极备实、勇于承担并且能够塑造优秀团队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从而有效地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2.定义:储备干部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储备的管理人才,其来源包括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
3.适用范围: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外招储备干部与内部提拔储备干部的培养。
4.原则:
4.1提前储备原则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前坚管理岗位进行储备,以保障公司关键职位人才需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因此,提前进行储备,以便集中资源对其进行储备培养与关注,加速其成长。
4.2德才兼备原则
公司强调查管理人员不但要具有职位胜任能力,更重要的还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强烈的责任心以及对本公司企业文化的高度认同。
4.3能力与业绩并重
业绩着眼的是当前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能力着眼的是其未来的发展潜力。两者结全进行考察,引导员工既关注当前业绩又注重能力提升。
4.4客观、公平、公正。
5.储备干部管理的职责分工
管理课
1. 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及时规划所需管理岗位数量;
2. 及时发布储备人员招聘信息,收集应聘人员信息;
3. 对储备人员进行景调查;
4. 定期组织内部员工竞聘;
5. 负责会务干部的实习跟踪,培养流程落实;
6. 及时向公司高层反馈储备干部实习期间的表现;
7. 负责对储备干部的评估。
各部门
1. 根据储备干部实习内容,安排储备人员学习“师傅”;
2. 对在本部门实习的储备干部,定期与其交流,沟通;
3. 担任储备干部实习期间的指导老师。
6.储备干部管理具体的工作指引
培养模式
储备资格取消
培养方案实施
1. 确定培养期间在各部门的指导老师
2. 制定实习期间(培训日程安排表)
3. 分阶段进行培训实施与考核,考核合格可进入下一个阶段;
7.挂职锻炼
1.储备干部实习培训期结束后,进行成果汇报,由公司管理课及相关部门讨论储备人员发展方向,并选定部门进行实战培养;
2.挂职锻炼时安排部门副职,接受挂职部门主管、经理指导,协助挂职部门主管开展工作;
3.挂职锻炼与挂职部门共同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考核评估;
4.挂职锻炼期间享受同岗位(正职)80%的工资待遇,如入职时核定工资高于此工资,则保留原待遇不变。
8.储备人员的工资核定
1.储备人员根据入职前的资历与工作经验,储备实习期间工资核定为 元/月;
2.特殊情况、特殊岗位除外。
9.本制度由管理课负责解释。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
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国家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制度按照性质和范围总体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规章制度三个基本层次。
矿产资源储备分为矿产品储备和矿产地储备两大部分,是进行资源战略储备和争取国际资源话语权的重要手段。
●全国第一个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发布
2018年1月23日,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涉及54个矿种,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这是全国第一个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按照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5月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旨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点评: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发布是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的发布使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者的权益得到有力保证,使国家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有力地促进了河南省矿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七部门联合开展“绿盾2018”专项行动
2018年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原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部署了“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具体内容包括: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新增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格督办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等。此次专项行动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省级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组织开展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点评:“绿盾2018”专项行动是在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而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
“绿盾2017”专项行动共排查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现20800多个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问题线索,关停取缔违法企业2460多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590多万平方米。即便如此,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思想还相当严重,一些地区交办问题整改不彻底。因此,“绿盾2018”专项行动的四大具体行动将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回头看”放在首位。
此外,为了让保护区真正得到保护,“绿盾”专项行动一直注重严肃追责问责,落实管理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规定停止执行
2018年5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其中提到,“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点评:据了解,2016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以保留。此次对《意见》中有关“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规定的停止执行,旨在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和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
●自然资源部发布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2018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包括《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 )、《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点评: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标志着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将对我国矿业行业的绿色发展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此次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主要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六方面,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做出相应要求。标准的制定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其科学性与先进性,同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实际情况与发展水平,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
2018年9月29日,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制定了《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7项规范,成为自然资源部颁布全国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后我国首个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为加强河南省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快河南省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构建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矿业经济新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行动计划》要求,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同时,《行动计划》提出六方面任务措施,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点评:此次出台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与2013年提出的“大气十条”一脉相承,是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新的三年行动部署和安排,既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借鉴和采取了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又扩大了治污措施的广度、深度,加大了治污措施的力度。
同时,《行动计划》将再次把有效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作为重要的措施加以部署,要求到2020年采暖季之前,要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在天然气使用方面,强调“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新增天然气的气量要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实现“增气减煤”。
同时,《行动计划》对排放氮氧化物的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机动车船等,从源头调整优化结构,到末端治理提标改造,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任务要求。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知要求严控矿产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
2018年7月1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出通知,要求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
通知提出,重点林区范围内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公园,以及《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Ⅰ级保护林地为禁止建设区域,除国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使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不得进行矿藏勘查、开采。
通知同时强调,除林资发〔2013〕4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并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可以继续临时使用禁止建设区域外的林地外,其他商业性勘查项目一律不得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临时使用重点林区林地。
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点评:“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理论深入人心。践行“两山”理论,我们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该通知对开采矿藏项目使用林地和准入门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新发展理念,通过对各生产要素的创新性改革,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开展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这样才可以在改善生态环境中不断发展生产力。
● 中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与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UNFC)对接文件发布
2018年9月28日,自然资源部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日内瓦联合发布中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与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UNFC)对接文件。
UNFC是一个全球性的、基于原则的资源分类体系,用于固体矿产、油气、可再生能源和人类活动产生的资源的分类、管理和报告。
确保固体和油气矿产资源的高效管理,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UNFC与中国国家标准的共同目标。中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04)适用于国家固体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披露等。
点评:自1997年以来,中方专家就积极参与UNFC的研制,中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研制保持了与UNFC-1997的兼容性。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资源分类专家组便开始合作研制对接文件。此次对接文件的发布是全球采用联合国资源分类框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成果有助于推进中国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可持续能源领域的深入交流与合作,积极落实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扩大“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合作。同时,对接文件的研制将有助于推动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扩大国际合作。
●全国各省自然资源厅相继挂牌
2018年9月29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家正式公布的自然资源部门。随后,各省市区相继挂牌。
截至2018年11月11日,浙江、吉林、黑龙江、湖南、辽宁、福建、山东、江苏、广东、、云南、宁夏、山西、安徽、北京、河北、河南、甘肃、重庆等31个省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全部挂牌,正式步入机构改革后的全面实施阶段。
点评:新组建的各省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整合了原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同时,根据各省市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将分别负责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海洋自然资源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
新机构的挂牌不仅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自然资源领域政令实施和管理的难题,还有利于构建美丽国土。
● 自然资源部将每年12月定为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
2018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称,自然资源部决定以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为契机,将每年的12月定为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部署全系统集中利用1个月的时间,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促进全系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增强全社会的自然资源法治意识,大力推进自然资源法治文化建设,为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点评:“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的建立为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了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升了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自然资源法治宣教月”也有利于各地围绕自然资源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社会普法,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自然资源法治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度。
● 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2018年12月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资源税法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
草案规定:应税产品为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有序发展并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和掌握的,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
第四条 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确定国家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二)国内外资源状况;
(三)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及其所属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备有关工作。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等,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储备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
(二)宏观调控确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储备局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动用预案,做好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准备。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备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储备局按照轮换机制,根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确定的品种、规模调整方案以及储存时间、品质状况等拟订年度及中长期国家储备物资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物资入库一般实行送货到库制,出库一般实行到库提货制。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备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国家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国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国家储备物资一般由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储存保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储备局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物资。
第十七条 储备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国家储备物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储备局制定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保证国家储备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国家储备物资日常管理及轮换费用和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经财政部依法审定后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属于中央基建投资安排范围的国家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储存管理国家储备物资的新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国家物资储备建设用地、储备仓库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的安全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并负责对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应当组织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符合武警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规定的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警部队进行守卫。储备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驻库武警部队提供相关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六条 储备局根据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和范围。储存危险品的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周边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地方政府备案,设立标志。
第二十七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国家储备物资和仓库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用地;
(二)盗窃、破坏、哄抢国家储备物资;
(三)破坏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防护、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封堵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道路、铁路、输油管线、水源;
(五)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施工、使用明火、爆破、采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非法进入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
(七)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储备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体系。储备仓库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物资储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未经批准,禁止对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库区及重要设施设备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记述并使用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国家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检查。储备局建立国家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计划落实及指令执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一)拒不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国家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广义上讲,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总之,靠制度制约体制与机制,同时,体制与机制又对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措施有:
1.班子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2.制度推进制度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并进行落实。
3.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整改。
4.加强落实制度的考核和奖惩。
5.定期查找制度缺陷,及时修订制度。
一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全体教职员工要尽心尽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是切实加强责任意识。
责任是做好工作的一种动力,同时也是一种良心,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三是提高能力。
能力即具备做好工作的技能和本领,全体党员干部要不断地学习提高,促使管理工作上水平。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
要按照教育、教学、学院发展的规律依法调整、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狠抓落实,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是提高创新意识。
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不断改革管理方式,增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