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调查是一种统计调查,它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专门组织的一种搜集特定资料的统计调查。其形式主要是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媒介调查、走访调查、发表调查、座谈等。专项调查不是单纯的对信息资料的搜集,而是包括了专项调查设计、专项调查资料搜集和整理、专项分析研究和撰写专项调查报告等一个完整过程。
企业专项调查是一种统计调查,它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专门组织的一种搜集特定资料的统计调查。其形式主要是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媒介调查、走访调查、发表调查、座谈等。
企业专项调查不是单纯的对信息资料的搜集,而是包括了专项调查设计、专项调查资料搜集和整理、专项分析研究和撰写专项调查报告等一个完整过程。
1、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2、 调查范围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不动产权籍调查
3、基本农田调查
4、专项调查
5、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调查。其目的是从体制、机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推进深化改革,加强宏观管理。与审计相比,专项审计调查适用多个被审计单位或者综合性的项目(审计一般适用具体的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涉及某个行业、多个部门或单位,侧重于掌握某项重大政策、法规、制度落实情况和重大财政财务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等特定事项的,适合安排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二、注意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
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按《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与所调查事项密切相关的地方、部门、单位都在审计机关的调查对象范围之内。这里面应注意两点:一是不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如民营企业等,也属于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二是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不受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审计管辖权的制约,如对教育附加费的审计调查,地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国、地税作为调查的对象范围。
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范围,《审计法》规定为“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为“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由此可见,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范围不仅更加具体,而且也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税收征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纯粹的财政收支事项,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依据现行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专项调查除了采用定量调查法,还有普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调查方法
专项调查是一种统计调查,它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专门组织的一种搜集特定资料的统计调查。其形式主要是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媒介调查、走访调查、发表调查、座谈等。
所谓专项审计,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审核、稽查。通常情况下,专项审计可分为离任审计、清算审计、改制审计、司法鉴定审计、财产转移审计、贷款审计、移民审计等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企业专项调查是一种统计调查,它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专门组织的一种搜集特定资料的统计调查。其形式主要是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媒介调查、走访调查、发表调查、座谈等。
企业专项调查不是单纯的对信息资料的搜集,而是包括了专项调查设计、专项调查资料搜集和整理、专项分析研究和撰写专项调查报告等一个完整过程。
包括调查的目标,调查对象,内容,实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