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
其特征是:
(1)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
(2)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
(3)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
(4)众多小的购买者。
二、寡头垄断
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
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成很高的平均成本。
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对于寡头在市场中的行为,已有不少的理论和模型,但与其他三种市场理论相比,寡头理论要复杂得多,具体表现为:
①种类多。有少数纯质寡头垄断,双头纯粹寡头垄断,双头异质寡头垄断,等等。
②行为多样。寡头相互依存,可能是相互猜测的独立行为,也可能是各种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勾结和协作。
③竞争方式不同,可能是价格竞争也可能是非价格竞争。
具有古诺模型、斯威齐模型和卡特尔这三种寡头垄断的经典模型。其中,古诺模型和斯威齐模型是假定各家寡头并不相互勾结,而卡特尔属于有正式勾结的寡头模型。
是垄断
技术垄断是指某经营者在某件产品或某类产品上拥有关键技术,其通过关键技术拥有权从而将其竞争对手排挤出局,从而达到生产此类产品的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利受到国家法津的界定与保护。
专利垄断是一种合法技术“垄断”。
先看一个案例: 华为起诉摩托罗拉。通过这篇资讯报道的内容,我们可以理出这个事件的脉络:华为公司阻止诺基亚西门子公司收购摩托罗拉的无线网络部门,为什么?因为该部门如果被诺基亚西门子公司收购,“华为技术专利”将被“非法转移”,“华为将遭受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后果非常严重!如果您是公司的决策者,您肯定也会阻止这一收购行为的发生。
专利垄断是一种合法技术“垄断”。
先看一个案例: 华为起诉摩托罗拉。通过这篇资讯报道的内容,我们可以理出这个事件的脉络:华为公司阻止诺基亚西门子公司收购摩托罗拉的无线网络部门,为什么?因为该部门如果被诺基亚西门子公司收购,“华为技术专利”将被“非法转移”,“华为将遭受不可估量的商业损失”。后果非常严重!如果您是公司的决策者,您肯定也会阻止这一收购行为的发生。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不难总结出——专利是一种权利(注意不是权力),我们称之为专利权。获取专利权的前提是对技术的公开,因为专利制度的本质就是“以技术公开换取法律保护”。同时,专利权受三个方面的制约:具体技术、保护范围和保护地域。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甲研制出了手表,然后将该手表的制作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经过专利审查员的审查认为该手表符合专利授权的规定,则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该企业被授予20年(从申请之日算起)使用该方法生产手表的权利。
某企业乙在企业甲手表的基础上,研发出了带日历的手表,经过审查认为该手表的先进程度达到了专利授权的法律规定,则企业乙被授予了专利权。
简而言之,“专利”是由三个“圈”包围起来的一个权利范围,也可以理解为一块儿“蛋糕”。如果谁动了您的“蛋糕”(专利侵权),您也可以像华为公司那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垄断是某一个行业对市场全面控制,别人无从插手。反垄断法解决有无竞争问题,其目的是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管是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是使竞争无法展开的市场结构,以此促进竞争自由,或者说使自由竞争得以实现,为自由竞争提供一个舞台。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理念是维护竞争的自由性。
垄断指的是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 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独占和控制。
1、垄断者数量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
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
2、垄断程度不同
垄断竞争中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
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3、竞争门槛不同
垄断竞争中垄断者占据主要份额,但是不至于完全没有对手,存在一定的竞争空间和长尾市场。
寡头垄断的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在当今社会经济中,垄断现状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垄断现象在市场中普遍存在,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都可能面临垄断行为的指控。
垄断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促进市场竞争,政府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在当下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垄断现状对市场竞争构成了巨大挑战,但也促使各方更加努力地加强监管和创新。只有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主体不同:国家垄断的主题是国家,而个人垄断的主体是个人。
垄断基础:国家垄断一般基于法律、制度;个人垄断通常只能是由于专利,等都有的资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资本主义。也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国有企业有时候还会支持私人垄断资本。它们俩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 (一 )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
这一点 ,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 ,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
换言之 ,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 ,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 ,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 ,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
但是 ,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 ,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
滥用优势的特征是 ,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 ,以攫取垄断利润。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 ,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 )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 ,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 ,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
并且 ,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 ,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 ,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 ,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不仅如此 ,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 ,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 ,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 ,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是理所当然的。
并且 ,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 ,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 ,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 ,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但是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
其主要者是 : (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
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
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
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
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
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
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
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
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
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
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
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
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
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
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
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
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
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